作者:范庆东 李鑫戋 冯怡琳
前言
2023年以来,国家持续加强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打击和整治力度,随着今年7月28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的召开,“医药反腐”风暴以雷霆之势席卷各地,医药企业成为了这场风暴的“风暴眼”。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医药这一特定领域,根据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案例和数据,着眼于揭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观者提供防范相关风险的建议。
一、监管背景简述

我国的医药反腐斗争已持续30余年。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社会层面上有了医生回扣是否属于腐败的讨论。1996年,国家第一次针对药品回扣问题在全国范围开展整治活动,这次整治行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家卫生部、国家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行动,揭露出大量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全国117714个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出从1993年12月1日以来给予、收受的药品回扣金额17.4亿元,通过自查自纠上交的回扣金额达3.58亿元[1]
但医疗领域的腐败屡禁不止。2004年,卫生部门组织全面开展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整顿工作;2006年,原卫生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坚决取缔科室承包、开单提成的违规行为;2007年原国家食药监管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颁布,其中对医疗机构、医生受贿做出规定,明确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分界。
2013年,葛兰素史克(GSK)中国行贿事件直接掀起了针对企业合规性的反腐调查,反腐风暴再次到来。
2017年11月4日,时隔24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国家整治医药领域腐败行为提供了上位法依据。2018年3月,《监察法》首次将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2020年12月份生效的《药品管理法》在针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中加入了行业禁入规定。2020年9月底,《医药代表备案制》颁布,严禁医药代表带着销售任务进行学术推广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对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涵做了解释说明。
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严格落实《九项准则》,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行为,明确行业底线、红线。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强调,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针对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较真碰硬、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2]
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职责定位,尽职尽责、全力配合。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刑事风险和法律争议,以便防微杜渐,应对风险。
二、明晰“商业贿赂”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从企业经营活动的角度看,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不鲜见:经营者利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或优势,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最终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而医药领域一直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地,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7日发文《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点名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
三、识别贿赂手段
(一)医药带金销售模式
所谓医药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在制定药品投标价格时,事先把给予处方医生及有进药决策权和影响力的商业贿赂计算在内,通过给予回扣,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当行为。虽然“两票制”在2018年初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简化了医药产品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之间的流通环节,降低了层层分销的运作成本,但医药公司长久以来的带金销售模式短时间无法彻底改变。“两票制”将多级代理商压缩为一级,医药企业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获取竞争优势和稳定的销售渠道,某些企业选择将获利空间由购销环节转向生产环节,在原材料采购中额外增加代理环节,通过虚抬原料药品价格的方式,低买高卖获得差价,将其套现并支付给医药公司下游的药品经销商,套取资金用于行贿。2022年8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天心制药等3家企业虚增原料药价格、虚抬药价套取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2017年至2021年5月,天心制药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为规避“两票制”政策和监管,与下游50多家药品代理商相互串通,以虚增原料药品价格的方式套现,并向下游药品代理商转移资金,部分资金用于行贿医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3]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有关部门已在依法查处。
《工作要点》再次强调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
(二)学术会议赞助费用畸高
医药公司常常通过赞助学术会议来进行活动,其中一些医药公司借学术会议之名,为参会医生安排旅游和休闲活动,并报销各种费用,包括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有的甚至为参会医生提供豪华酒店住宿、高档餐饮和旅游观光活动等其他活动花费,以此向医生提供不当的利益。这些隐性支出影响医生对他们的产品设备的看法和决策,也可能导致医生在选择药物或治疗方法时丧失客观和中立。从以往通报的商业贿赂案件细节来看,药企通过举办学术会议,以会议赞助费、专家讲课费、培训费等方式为行贿披上“合法外衣”。《工作要点》强调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
(三)“定制式投标”
由于医疗设备销售利润空间巨大,医学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壁垒,因此在医疗设备的招投标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的空间。医疗设备招投标全程一般有三个腐败风险点:一是招标环节,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巧妙设定“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以“科技”、“药效”为借口,加强“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以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二是开标环节,将标底、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信息泄露给特定供应商,以确保其能够顺利中标,从中获得高额的“回扣”。三是评标环节,通过一定渠道获取评估专家名单,通过利益交换腐蚀部分评估专家,让其设备能够顺利被医院所采购。四是设备验收环节,在设备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规格、性能不达标的情况下,供应商通过贿赂相关验收人员,使其设备能够顺利通过医院验收。更大胆的情况,据《西南都市报》报道,曹县县立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王某某在招采时并不执行招标采购的谈判结果,而是在招标采购完成后又多次私自向其他特定供应商采购,以便实施利益输送[4]
医疗设备通过不法手段到达医院后,投标全流程封闭完结。由于设备利润空间巨大,在利益和金钱面前,企业通过贿赂手段迅速将设备送到医院,医院为了尽快回收购买成本会加大设备使用量增加现金收入,内外勾结,最终风险和成本还是转移到病人和就诊人身上,由患者最终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如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马某,利用职权,在医疗设备、耗材上攫取私利,之后被云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四、了解企业风险

(一)单位行贿被重新定义,承诺书不再成为隔离医药企业的防火墙
单位行贿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一定规则,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如前所述,这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的“三集”领域,医药领域就是其中的重要典型。在传统实践中,一些医药企业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明面上保证企业的“合规”运营,私下里将行贿的任务和责任推给医药代表个人。有的药企甚至要求销售代表入职时签署承诺书,大致内容为:在履职期间如发生任何行贿行为,销售代表个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并接受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的全部处理。这种承诺书看似是企业在严格规范员工的销售行为,抵制员工为提高销售业绩行贿,实际上是试图将行贿行为与企业自身撇清关系,构筑药企与医药代表行贿之间的防火墙,以防引火烧身。以往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从行贿意志形成过程、行贿款出处、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判断,由于行贿人的意志往往存在代表单位和个人的双重属性,容易引发争议,也给“防火墙”提供了存在空间。

在前文提到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有关单位行贿的文章中,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晖认为,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有的行贿行为表面上经过了单位决策,甚至行贿资金也由单位报销,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高度混同,实际体现的仍是个人的犯罪故意,此种情形下应透过现象看本质,认定为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相反,有些行贿行为虽未经集体决策程序,但多数领导班子对此知情并默认,行贿所谋取的利益明确指向单位,那么即便具体行为由个人实施,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考虑认定为单位行贿罪[5]。正如在(2019)皖0104刑初43号案中,合肥市某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文某、赵某为了提高销量、谋求竞争优势,多次以回扣的方式给予数家医院医生钱款共149.9万元,法院给出的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合肥市某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下属行贿,被告人文某、赵某是在法定代表人的准许下直接实施了行贿行为,三人均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此可以预见,有了更为全面的考虑因素,承诺书的“防火墙”作用未来也将逐渐失效。
与一般行贿案件相比,单位行贿往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行贿人借助企业的财力,往往行贿的数额、规模更大,最终患者及其家属要付出的代价更大;另一方面,依靠行贿获取销售业绩和利润来维持企业生存容易形成路径依赖,从而忽视了技术创新和研发,严重损害医药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其巨大的危害性相较,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与个人行贿罪之间却存在较大差距,仅规定了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期,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不仅首次明确在“医疗等领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贿活动将从重处罚,还将处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档次。关于单位行贿新的界定和立法态度,真实反映了国家打击医药领域贿赂行为的坚定决心。
(二)商业贿赂与回扣
回扣是广大群众都耳熟能详的词语,它往往与贿赂、腐败等联系在一起。然而实际上,从经济学的角度,回扣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汇,不含有褒贬色彩。它指的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中,只能由卖方支付,且收受者只能是买方本身或其经办人。从形式来讲,它可以通过帐外暗中的方式,也可以帐内明示,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有据可查。帐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而帐外暗中是非法的。
有些人认为,明示入账的价款,其实是一种折扣或者说让利,不属于回扣;如果将明示入账的价款当作合法的回扣,帐外暗中的返款当作非法的回扣,就模糊了回扣与折扣之间的区别;因此,他们认为回扣仅指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是在回扣的界定问题上存在的争议,各有其道理。但我们需要明确,与商业贿赂密切相关的回扣仅指的是帐外暗中的回扣,且商业贿赂并不等同于帐外暗中回扣。帐外暗中回扣只是商业贿赂非常典型的表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直接给予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方式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可以说帐外暗中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
(三)可能牵扯其他涉税违法犯罪
医药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商业贿赂会产生贿赂成本,为了规避“两票制”监管所产生的发票风险,有的企业通过“高开”药品的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来消化这些成本,其中暗含着巨大的涉税风险。
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手段有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在需要采购原料药品的环节,尤其是需要采购中药材等的情况下,利用农产品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虚假制作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加企业成本以套取资金。国家医疗保障局通报的天心制药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第二,利用经销商、商业性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新兴业态组织以咨询费、会务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第三,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一些医药园区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医药企业就通过向园区企业购买药物、原料等降低成本,园区企业再向原料厂家购买。这一模式下,园区企业能将综合税负降到10%以内,并将差额部分转入个人账户以实施行贿。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熟人的身份证件大量注册空壳公司,虚构业务交易,专门为医药企业虚开发票提供便利
虚开发票的商业贿赂行为会使医药企业陷入巨大的危机。首先,税务机关每年都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评级,一旦企业出现税务违规行为并被公开,将会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从而丧失日后参与医院、政府部门药品招采环节的机会。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偷税的税款不仅要进行追缴、征收滞纳金,还要对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旦医药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就可能面临天价的行政处罚。第三,医药企业通过自己虚开或让他人虚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套取资金行贿,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构成行贿罪,两罪数罪并罚。纪委监委在调查涉嫌违规违纪的医院院长、政府部门官员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现行贿方涉税问题的线索,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为保稳妥,纪委监委很可能不会选择移交税务机关,而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的处理会更加严格,大大增加了刑事风险。
五、看清雷霆之势

2023年7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先后发布《重庆璧山:系统纠治医疗领域顽疾》《天津持续纠治医疗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推动解决群众就医难》《湖南:深入推进清廉单元建设 让廉洁理念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天津红桥: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专项监督》等多篇文章,介绍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进展,相信其他各地的严查自纠也将相继展开。
为了深挖隐蔽的利益输送渠道,做到“行贿受贿一起查”,各地纪委监委采用了各具特色的调查方式。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实行医疗领域内部巡察机制,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定期对医疗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开展内部巡察。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任命公立医院纪委书记为监察专员,与医院纪委合署办公。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紧盯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基建工程、卫生监督执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专项巡察等途径开展工作。江苏省溧阳市纪委监委推动建立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招投标信息,切实保证决策透明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总的来说,纪委监委的调查方法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自我调查,主要包括专项巡察、检查、明察暗访等传统方式和合署办公等新方式;二是外部线索调查,包括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提供和医院内部人员监督举报等;三是推动管理体系完善,通过信息公开、轮岗监督、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既对从业人员起到威慑制约,也为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六、防范刑事风险

首先,国家层面,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医药产品产购销全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打击产品价格的灰色空间,同时建立并完善医药腐败举报机制,借助群众力量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其次,遏制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需要从潜在的受贿方、行贿方分别入手,双管齐下。作为医药反腐整治工作的“关键少数”群体,首先要深入学习《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领导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规范化,固定重要证据;再次,行业人员相互监督,自我纠查,明确主体责任。作为医药企业,应树立并增强企业刑事合规意识,加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建立企业合规部的同时,与专业团队合作,完善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刑事风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医药企业的工作人员,更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企业整体利益而非专注个人得失,遵守企业与行业规范。
结语
医者清,患者幸。医药领域的清风朗气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和医院的信誉,也关系到医药企业的声誉、利益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该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相关贿赂犯罪仍频繁发生,医药企业和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配合好中央的整治工作,筑牢底线思维,关注刑事风险,做好风险防范。 
 注释
[1]《关于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工商公字[1998]第33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2023年5月8日发布。
[3]《关于天心制药等3家企业虚增原料药价格、虚抬药价套取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载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时间2022年8月9日,
(http://www.nhsa.gov.cn/art/2022/8/9/art_14_8824.html) 。
[4]《医疗领域反腐提速:今年以来至少36名医院院长落马,严查隐蔽利益输送》,载21经济网,发布时间2023年3月20日。 
[5]《深度关注|精准惩治单位行贿》,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3年8月7日,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8/t20230807_ 280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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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范庆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
范律师精通刑事诉讼、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同时多年为兴业银行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
在刑事诉讼领域,范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金融犯罪领域、企业反舞弊领域尤富经验。在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期间,主办及参办中纪委、中纪委巡视组、最高检、北京市纪委等交办的国家能源局专案、国电集团专案、联通集团专案、北京市交管局专案、中科院专案、兵器装备集团专案等案件及其他职务犯罪案件70余件;在律师执业期间,为某大型商业银行原监事长蒋某某辩护、涉案标的额240余亿元某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刘某某辩护、涉案标的额20余亿元的廖某某辩护、某地市开发区2021年一号专案刘某辩护、2021年为某地市一号专案秦某某辩护,均取得有效辩护结果。
在公司顾问领域,范律师近几年为兴业银行、中核集团下属公司、北汽集团、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风险防控、合规审查、企业反舞弊和诉讼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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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主要擅长刑事诉讼、企业刑事合规、公司并购、股权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起草和修改交易协议及股权协议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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