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乌兰察布中级法院向邢志强送达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邢志强28年前枪击孟永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坚称自己无罪并决定上诉。
【财新网】28年前的夏天,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强在野外打靶时和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因认为孟所骑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拦路盘查,但被孟永清挥刀驾车冲过。邢志强驾车进行追赶,过程中,被捅伤的他开枪击中孟永清。事发两天后,孟永清被家人送医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当年,邢志强追赶孟永清的行为被认定为正些防卫。2020年8月,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的邢志强被带走调查,这起20多年前的1旧案也被重新提起,邢志强最终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详见财新网:《特稿丨警察枪击案罗生门》)
财新从邢志强家属及辩护律师处获悉,2023年8月31日,在看守所中的邢志强收到了乌兰察布中级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邢志强其坚称无罪,并决定上诉。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
财新此前报道,1995年时,时年22岁的邢志强是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的一名警察。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指控称,当年6月6日18时许,刑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李水平(化名)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驾车冲过去,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后李水平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李水平驾车带其继续追赶,二人行至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李水平驾驶摩托车躲弁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后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李水平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
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殁年21岁。
案发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也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在此后的20多年里,他参与侦办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多起案件曾被媒体报道,多次荣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二等功、三等功奖章。过程中,邢志强也不断获得升迁,历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大队长、派出所教导员、所长等,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事发时,孟永清正处于保外就医阶段。1991年6月,乌兰察布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永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此后,孟永清进入位于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区少管所服刑。1993年9月获得减刑1年,1994年7月后,孟永清因腰间盘突出保外就医。
孟永清的家人认为,孟永清的死亡是邢志强故意寻畔所致,系含冤而死。20多年来,他们多方求助、喊冤。
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经过纪委监委、公安厅扫黑办长期持续调查,邢志强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在官员身上常见的职务犯罪罪名。最终有关方面只把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翻出。邢志强家属认为,“这实际上是对邢志强的打击报复”
由于事发已过20多年,追诉时效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认为,案发后邢志强至今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及道歉表现,现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此案虽己过追诉时效,但邢志强身为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为枪支,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此后,市、自治区两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察院。2022年7月底,最高检做出核准追诉决定书。2022年9月,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嫌故意杀人罪起诉至乌兰察布中院。
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3年7月25日至26日,乌兰察布中院对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邢志强做了大量陈述,并坚称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希望获得无罪判决。
邢志强辩称,在动机上,他和孟永清的相遇是偶然的,此前与孟永清无任何交往,也无仇无怨;在主观上,他也没有伤害和杀人的故意,作为一名警察,面对一名应当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驾驶着可能盗窃的摩托车,他依法行使职责,对孟永清进行盛查;孟永清持刀行凶、驾车疯狂冲撞、抢劫摩托逃窜,他在生命和财产受到了数次不法侵害、情况万分紧急的状态下,使用手中并非事先故意准备的小口径步枪,进行抡摆防卫时,对孟永清造成了意外的伤害。“主观没有故意,所有行为只是被动防卫”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为邢志强做了无罪辩护。吴丹红认为,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证据严重不足:案件没有任何物证;没有尸体解剖,当年法医只对孟永清做了一个尸表检验,没有解剖尸体查明其真正的死因;当年卷宗关键材料缺失,而正当防卫的认定结果正基于这些材料,也就是说,有利于邢志强的基础证据丢失;邢志强不认罪且零口供,至今没有颠覆性的新证据能够推翻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案件也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吴丹红举例称,邢志强案中关键的枪支、子弹等物证均下落不明,枪支甚至连照片都没有留存,目前甚至不清楚当时邢志强使用的具体是什么型号的小口径步枪,其来源和去向也均末查清,更没有进行弹道痕迹检验。
吴丹红说,因孟永清死亡、邢志强不认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李水平因没有看到邢志强开枪,也没听到枪声。“当时到底有几发子弹,邢志强开了几枪等均众说不一,孟永清所受枪伤到底是邢志强瞄准之后远距离射击、冲突过程中近距离射击、还是邢志强抢枪抵挡过程中的走火所致,目前均不清楚。”吴丹红表示,此外,按照卷宗照片中的子弹存在严重变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子弹在反弹后伤及孟永清。
“刑事案件,尤其是这种重大的刑事案件,是要排除掉其他可能性和合理怀疑,并得出唯一结论。但这个案件里,其他可能性没有完全排除。”吴丹红还表示,最高检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核准追诉,并不是定罪,只有程序启动意义。
据邢志强案的判决书,乌兰察布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前述检方指控一致。乌兰察布中院认为,邢志强因怀疑被害人孟永清盗窃摩托车而阻拦,被害人逃离过程中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邢志强及其辩护人提出,邢志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其对孟永清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指控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很难证明孟永清的死亡与邢志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孟永清的死亡另有他因,因其用玻璃剖腹取出弹头且未及时就医、感染后导致了死亡而非枪伤所致,恳请法院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正当防卫和疑罪从无原则,宣告邢志强无罪等辩护意见。
乌兰察布中院表示,经查,邢志强因怀疑孟永清盗窃摩托车而阳拦,孟永清为逃离现场驾车冲撞并划伤邢志强,后在孟永清逃离过程中,此时没有进行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而邢志强持枪射击孟永清,致孟永清死亡,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孟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末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乌兰察布中院表示,认定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四子王旗公安局现场勘查卷、现场照片、被害人孟永清的尸体全身照、现场勘查记录、1995年的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手写法医鉴定书草稿、武川县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李水平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子以证实,且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乌兰察布中院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 1979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孟永清的家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邢志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等共计118.08万元。乌兰察布中院认为,邢志强的杀人行为给孟永清家属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判决邢志强赔偿丧葬费4.16万元,驳回了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邢志强非常震惊,而且完全不能接受。“邢志强家属告诉财新,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邢志强决定要上诉。
吴丹红也表示,在一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其辨护意见被法院简单归纳,而此前庭审中其提出的诸多案件疑点和争议点,并未获得正面回应。“我举个简单的例子,物证照片显示弹头严重变形,它是怎么严重变形的?我们提出合理怀疑,会不会是子弹击中其他物体弹跳以后弹到被害人?这些都没有说理。当时击中的部位是人体的软组织,怎么会造成严重变形呢?”
2023年09月01日 10:41财新网,版权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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