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
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觉
只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算得上酒驾
殊不知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受到处罚
昨天(7日)
上海奉贤公安交警部门
披露了两起违法案例
两名非机动车骑行人均被判定为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分别受到罚款50元的处罚
这两起处罚案例
“打破”了不少市民的惯常认知
“醉驾”难道不是机动车驾驶员才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受到处罚吗?实际上,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一定违法,可一旦骑行人达到醉酒标准,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那么,法律法规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如何规定的
其处罚标准跟机动车醉驾行为有何异同?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构成犯罪吗?
法规明确: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奉贤公安交警支队昨天通报了两起处罚案例:
1月13日20时40分许,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南港路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卫某受重伤与双方车损。经血液酒精检测,卫某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达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1月31日21时许,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南庄路附近支小道路行驶,因失控撞在路边树上,致曹某受伤。经血液酒精检测,曹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197mg/100ml,同样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上述两起案例中的当事人,均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这一通报引起不少市民关注和讨论,多数人表示并不知道非机动车也有“醉驾”。“我有时跟朋友喝完酒,甚至特意选择骑共享单车回家,就是为了避免被查机动车‘酒驾’。” 市民汪先生酒感到不解。他表示,非机动车行驶速度没有机动车那么快,生活中也较少见交警专门查处非机动车的酒醉驾行为,所以并不知道酒后骑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交警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非机动车是否存在“醉驾”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由此可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属于法规明确禁止的交通违法行为,奉贤交警对当事人的处罚同样有据可依。
“酒驾”和“醉驾”非机动车有区别
不过,跟机动车不同,并非所有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行为都构成交通违法,只有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才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也就是说,如果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且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就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处罚。如果酒精含量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予处罚。
为何为非机动车“网开一面”?“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较小,所以法律规定骑行非机动车人员只有“醉驾”才算违法,而且通常情况下,违法当事人只需承担行政责任。
尽管如此,但多名一线交警表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现象,同样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威胁驾驶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喝酒后,驾驶人肢体平衡和控制力变差,判断力和注意力都会下降,发生突发情况时无法作出及时正确反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名交警说。
另一名从事交通事故审理的交警告诉记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力度虽然相对较低,一般以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车辆为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会将“醉酒驾驶”情形作为影响事故责任承担的判断要素,违法者需按比例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醉驾非机动车也会构成犯罪
大多数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最多属于违法,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会从外观、参数等方面综合考量,并不是单纯以“名称”定性。因此,如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和机动车醉驾一样的法律责任。
早在2013年,上海就有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驾获刑的案例。当时,金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不慎撞上前方一辆轿车。轿车司机报警后,黎某迅速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闻到浓重的酒气,认为其有酒驾嫌疑,测试后确认黎某血液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但黎某认为其所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而非汽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于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检察官随即将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送至相关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车的相关标准已超过非机动车标注,达到机动车标准。据此,检察机关以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类似判罚并非个例。去年,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转弯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郑某某所驾驶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1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裁定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酒驾醉驾
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据奉贤公安交警消息
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
针对涉酒驾驶非机动车
重点时段、重点区域
持续加大查处力度
请广大市民群众牢记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只要饮酒后驾驶,都是违法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切莫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奉贤公安交警
相关作者:邬林桦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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