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万元的翡翠项链丢件

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600元?
今天(7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例,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本案中,双方对于快递公司丢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具体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作为被告方的快递公司认为,按照寄件平台下单页面的《上门取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未保价的货物丢失赔付不超过600元。如已保价,物品丢失后按照《保价协议》约定的金额赔付。原告丁女士作为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因此按照协议,公司最多只需赔偿600元。
丁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指出,这一条款并不合理。因为自己通过网络寄件平台寄件时,《上门取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不需实际阅读即可下单,该条款没有合理提示寄件人。同时,下单页面保价提示不明显,快递员上门揽件时也未询问其是否需要保价。因此,丁女士提出,限额赔偿条款对自己不发生效力,快递公司应该照价赔偿。
快递公司进一步辩称,相关服务协议为网络寄件平台自行设置,在揽收快递业务后,再分配给快递公司实际承运,且网络寄件平台拥有流量,较为强势,页面设置及具体业务并无磋商余地,作为承运人只能按照限额赔偿条款赔偿600元。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特意下载了丁女士下单寄件使用的寄件App。法官发现,下单页面首页保价和限额赔偿条款,仅在选择寄送物品种类一栏里面有保价提醒,且需要下拉菜单才能发现。第一次下单时,需要填写寄送物品,如曾有下单历史,则无需再次进入寄送物品种类选择亦可进入下一步程序;下单前,仅需在“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证照信息》”前勾选而不需要实际点击《服务协议》即可下单。
松江法院认为,下单页面的保价提示字样和《服务协议》限价赔偿条款未能以比较明显的方式提示寄件人,无法认定快递公司已经就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相应保价提示也无法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原告交寄贵重物品时未进行保价,亦未主动告知快递员寄送物品为贵重翡翠,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承运人预见能力、双方过错程度、货物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快递公司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
王闲乐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syl


◢ 猜你喜欢↓↓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下载上观新闻APP
“分享点赞在看,一气呵成↓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