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以为,很多事情,大家是有基本共识的。

比如,不应该在影院观影期间屏摄这件事。

即便,有些人可能一时没忍住,拍了那么几张或是一小段,但他起码,应该知道这件事是不对的。以及,在被劝告和制止之后,会停止类似的行为,并觉得,挺不好意思的。

事实证明,是我想多了。

这都2024年了,却还要为了这样的事情跟人争个不休,这件事本身,就挺魔幻的。

尤其是,昨天央视新闻的热搜之后,这个事情真就达到巅峰了。
“诶诶诶?专业人士都说咯,不违法哦!”

“诶诶诶?高贵的电影圈人士们,快出来道歉哦!”

“诶诶诶?别说吃你几个烂西瓜,老子在城里吃馆子也不问价!”


啊,不对,上面那句串台了,与正文无关,请不要在意。

实际上,这件事从根本上就很离奇。
首先,昨天采访里面的解释稍微有点模糊,可能是节目时间有限的原因,很多事情都没说透,示例也没完全展开。从现有的字面意思理解,只要你拍摄的片段,不放在短视频平台就都没问题。这显然有逻辑问题,那是不是短视频平台诞生之前,屏摄就都是合法的了?
不信的朋友,可以在之后找部迪士尼新片,然后屏摄拍下来,在家以教学的目的组织朋友们放一放,我很好奇这样是否合规。
其次,由于工作的原因,这些年去过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电影院,都会在影院的明显位置,以及电影放映之前,看到非常显著的影像提示,告诉你,电影放映期间,屏摄是违法的,那里面并没有提及你屏摄之后用于什么目的,因为,屏摄本身就是违法。
包括我们的香港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法令和处罚条例。
比如香港地区:

更扯淡的是,反复纠结你在电影院屏摄发微博或者朋友圈这件事是否违法,这件事本身就很荒诞。

不知其他人怎么看,但起码我,以及我认识的不少反屏摄的影迷朋友,我们真的是在讨论法律问题么?
著作权法是片方才需要关注的事情,毕竟,侵害的也是他们的权益。

而从观众,或者影迷,真的有那么关心别人屏摄或者传播盗版,是否有侵害影片制作方权益?

这特么关我们什么事!你们自己都不作声,我们天天跳个什么劲嘛!
所以,关于屏摄是否违法,以及片方到底有没有受到权益损害。
我真的是,一丁点都不关心呢,大家以后自己多加油就好了。
而这些对屏摄深感厌恶以及深恶痛绝的朋友,反对的也基本不是什么侵权,而是那些不文明的观影秩序。
是的,“反对屏摄”更多还是在探讨身为一个社会人,是否应该在公共场所维护文明的公共秩序,以及,尊重他人。
是啊,屏摄对于观众来说,首先是不文明观影行为啊!
作为公共场所,电影院尤其是一个更加特殊的环境。
毕竟放电影的时候,除了大银幕,影厅内的其他灯光都是熄灭的,影院在以他的方式,去营造更完美的观影氛围。

而作为观众,也需要稍微牺牲一下自己的自由,来配合公共的观影氛围。比如不要大声喧哗、不要随意走动、不要在影厅内打电话,以及,不要屏摄等等。
等于所有观众要一起配合,维护自己和其他所有人的良好观感。

于是,你的这些不文明观影行为,都可能会对其他观众的观影观感产生影响。
所以,这么多年,几乎所有影迷朋友,都在反复强调,要保持良好的观影秩序,提倡文明观影……
这显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

毕竟,如果连维持一个好的观影秩序都需要一大堆法律条例的话,这本身就非常荒诞了。

而关于屏摄是否违法这件事,留给专家们讨论就好,我这种门外汉,确实不便多说。
所以,屏摄到底违不违法,我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
在影院大声喧哗一定不违法,只是,很low。
在影院跑来跑去也不违法,只是,很烦人。

在影院一边看电影一边刷手机,仍然不违法,但是,会影响别人。
……

是的,这其实都是关于公共道德的问题。
如果过去有不注意的地方,大家一起努力改正就好,我不认为自己就是个观影秩序完人,但我知道影响别人观影一定是不对的。所以,如果被人提醒,我会努力改正自己。
而在以往的不良观影行为讨论中,几乎所有被针对的当事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并很快改正了自己的行为。
尤其是公众人物,更应该明白,你的不文明行为,也许会影响和示范给更多人。

“啊,这次我做得不妥当了,那对不起,下次我改正。甚至,下次我会积极监督别人文明观影。”
这不挺好的,马上变成正面示范。
诶?
我偏不,不但没头脑,我还要不高兴。
你拿我怎么样吧?
遇到这种人,你能怎么办,当然是,没办法了哦。
人家不也说了嘛,我不犯法哦!
既然不犯法,
那就,继续吧。

但是,请千万记得:
如果以后你看电影的时候,有人在你身边大声喧哗、电话讲不停……
如果有小朋友在影院全场飞奔……

如果有人坐地铁在你旁边脱鞋抠脚……

如果有人在你家门口吐痰……

如果坐火车有人狂踹你椅背,或者把脚架在你椅子上……

……

也请你多担待哦,因为,大概,也是不违法的呢。

所以,就这么地吧,还能咋地呢?

以及,最后还是想说,就看写的那个打油诗的文字水平,还是挺符合屏摄发微博朋友圈的人设的。
这叫什么,人设统一是不是。

挺好的。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