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在加拿大陪孩子上学时,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当地派出所发现后,向男子送达了告知书,并注销了男子的中国国籍。 
男子得知,慌了,他以派出所强制注销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给他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诉求法院撤销派出所的注销行为。

这件事情发生在安徽合肥,男子李某(化名)是经营着一家互联网公司,他赶上了当初互联网兴起时的红利,为他积累了一大笔财富。


而李某有一个儿子,从小就天资聪颖,等到了他高中毕业时,就受到了加拿大一所高校的邀请,李某对此也十分高兴,自己财力雄厚,把儿子送往加拿大上大学的开销对于他来说不算什么。


但是孩子当时差几个月才成年,孩子一个人出国人生地不熟的,李某怕孩子在加拿大受欺负,因此他便打算跟儿子一起去到加拿大生活。


李某自己从事互联网,因此他的英语水平已经完全能够支撑他在异国他乡生活,而李某自己也并不打算在加拿大常住,他打算在儿子大学毕业后就重新回到中国生活。


在李某出国以前,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都已经缴纳了十五年以上,因此他从加拿大回来退休后,还可以领取退休金,毕竟蚊子腿再小也是肉。


可惜计划赶不上变化,李某和儿子前往加拿大后很快就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很快这件事情也被合肥当地派出所发现。


派出所户籍室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拥有加拿大和中国双国籍后,便注销了李某的中国国籍,并对向李某发送了短信通知此事。


2019年的3月19日,警方作出通报,短信内容大致就是: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的人,如果出现未按规定注销中国户籍的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人员会按规定注销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经核实,您已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


现告知,请你于即日起15日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派出所将依法予以注销户口。请予以配合!

对于自己将要被注销户籍这件事,李某表示不理解,在他看来国籍与户籍是两码事,并且他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要注销户籍的,因此李某便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关于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就是户籍与国籍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我虽然加入了加拿大国籍,但是我的长期居住地依旧是安徽省合肥市,我理应继续拥有自己的合肥市户籍。


我国的《国籍法》和《居民身份证法》均未对强制注销户口作出明确规定,派出所强制注销我常住地的户口,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李某已经依法缴纳了十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他还解释他在加拿大只是暂居,在他递交给中国边防的外国人入境卡上,明确记载了入境事由是:

返回常住地,因此他认为自己有权继续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补助。


对于李某的相关证据,警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虽然《国籍法》和《居民身份证法》并未对外籍人员注销户籍这件事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户政管理规范》对注销户籍进行了解释。


《户政管理规范》第51条第(三)项规定,已加入外国国籍未申报注销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注销其户口。


因此派出所注销李某户口的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派出所解释道了,他们已经提前通知了李某,并给予他一点的考虑时间,因此派出所认为他们的做法并无不妥。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法院通过了解后做出判决,法院称李某的户口登记于2016年,当时李某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


而在其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后,法律就自动视为其放弃中国国籍,他也不再是中国公民,其无权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因此户籍被注销合情合理。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除法令外另有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口登记的,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


李某提出的常住地是安徽合肥,并不能被视为其“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因此法院判决派出所执法合法合规,驳回了李某的所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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