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彩礼这点事儿
怎么惊动了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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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自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指示,具体来说:
  • 明确了彩礼认定范围,即到底什么算彩礼范围之内,什么不算;
  • 细化了彩礼返还原则,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返回彩礼,什么情况下不能;
  • 确定了诉讼主体资格,即要求返回彩礼的人,是男方还是男方的家人。
尽管依然无法囊括所有的纠纷情况,依然需要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这次新规让彩礼有关的事项,第一次有了法律的定义。
消息一出,很多人拍手称赞,表示彩礼这事儿终于分得清了。
#最高法明确这几类不属于彩礼#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天下苦“彩礼”久矣。
以“彩礼”“返还”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结果显示:
2014年以来,每年有超过一万件此类判决书公布,当前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数也达11181人。
前几天山西大同阳高“订婚强奸案”的最新进展,就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男方要求女方要么立刻结婚,要么立即返还彩礼。
而每年春节前后,都是情侣谈彩礼、订婚事的高峰期。许多人因彩礼谈判导致各种纠纷,甚至因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2019年,江西省,25岁的许某,因为未婚妻对已经说好的20万彩礼提出“变卦”,一怒之下捅了未婚妻70多刀。
2017年,河南,陈某为了给孩子准备彩礼钱,背了20多万的债务。结果当晚,新郎新娘因为彩礼产生争执,新郎锤杀了新娘。
2014年,还是江西省,由于女方退婚后12万彩礼只愿退还4万元,愤怒的彭某持刀杀死了女方。
彩礼纠纷已经不只是感情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
多数严重的彩礼纠纷案,都发生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
以曝出过1888万“天价彩礼”的江西为例,一项数据显示,2021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到2万元。
动辄二三十万的彩礼,是许多家庭十几年的积蓄,这对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而言,是个巨大的负担。
因此,最高法的出手,除了直接处理彩礼纠纷,或许还有一个更深层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高彩礼的限制,缓解当下农村地区青年的婚恋困境。
老实说,今天的恋爱和婚姻已经很自由,可是为啥“彩礼”这种古老的习俗依然牢牢地存在,甚至很多人为此闹得家破人亡呢?
#02
一直被骂
却又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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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到底代表了什么?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人说彩礼就是交易,是陋习,是对女性的婚姻歧视;
也有人说,彩礼是一种礼节,是中国婚姻文化传承的礼仪。
听上去都有道理,但似乎又都有些站不住脚。
毕竟,如果彩礼真是值得传承的文化礼仪,为何这些年一直被骂?如果彩礼是旧社会陋习,为何在如今恋爱和婚姻自由的文明社会,依然牢固地存在?
也许,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对错问题。
根据我国史料记载,“彩礼”最早出现在周朝,是男方家庭为了向女方家庭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在民间也称“聘礼”、“纳彩”。
每个朝代都有,但“彩礼”的内容各有不同。
《中国婚姻史稿》里这样记载:“周时玉帛俪皮;战国以后,始益以金;至汉,则以黄金为主;魏晋南北朝用兽皮,隋唐以降,品物繁多;宋则惟财是重”。
从历史上看,彩礼更多的是心意的象征,而非固定的财富数量。
到了现代,彩礼的内容经历了几次变化,从70年代的手表、自行车,变成了890年代的电视机、冰箱等“四大件”。
而今天,除了电脑、空调等必备的硬件,彩礼的大头,成了数万或数十万的现金。
在我国不同地区,彩礼的数额不同:
有的地区论档次,比如浙江宁波地区,是18.8万、28.8万、58.8万三档。
有的地区论重量,比如山东有地区流行的“三斤三两”,一张百元人民币1.15克,三斤三两就是1650克,大约15万。
还有的地方论女方学历,比如河南吕楼村,本科15万,大专12万,中专10万。
数额上的差异本身没什么问题,但不知从何时起,数额多少开始跟感情好坏挂钩,成了对一段感情的“估值”,甚至某种程度上,彩礼成了一种交易。
浙江某地的一个案例中,女方是远嫁,女方家长觉得女儿以后就是男方家的人了,所以要求30万彩礼,结果男生一听,直接说没钱,要分手。
看到男生的反应,女生也没有挽留。在她看来,钱的数额可以商量,即使少一点她也可以接受,不能接受的是男生冷漠的态度,这说明他根本不爱自己。
可男生觉得恰恰相反,如果女生真的爱自己,怎么会容忍父母开口就要30万,这根本就是“卖女儿”。
两人最终不欢而散。
“交易”的意味从何时出现没人知道,但如果要说这种理念的形成,离不开长期以来人们看待彩礼的一种普遍心理——
彩礼是对女方的一种补偿。
人类学家弗里德曼曾提出过一个经典理论,叫做“婚姻偿付理论”。
这种理论的根据是基于“生产力”,即女方嫁给男方,女方家庭就少了一个生产力,同时为男方生育后代,增加了男方家庭的生产力,所以男方理应对女方家庭做出补偿。
这种理念很适合我国的传统观念,比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等,因此彩礼作为“补偿”的意味,在我国就更浓了。
近几年“补偿理论”非常流行,尤其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持续类似观点,似乎让很多人找到了支持以及索要彩礼的依据。
但在我看来,这种“补偿”虽然是对女性价值的认可,但只是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价值,并非是对女性精神层面的尊重。
说白了,这不过是女方家庭对女儿人身权利的让渡,它的本质,依然是对女性的物化。
#03
中国式婚姻
背后的深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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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去观察会发现,很多因彩礼导致婚姻破裂的例子,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在彩礼问题的讨论上,双方家庭都深度参与。
2019年,清华大学教授格非在一次讲座中说:“不管中国怎么变化,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乡村社会,基本的乡村伦理价值非常强烈,中国仍然维系在一个几千年的乡村文明的基础之上。”
这种“乡村伦理价值”对婚姻的典型影响,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老话——
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
这大概是中国式婚姻独有的特点。
事实上,正是家庭的介入,让一段本该属于男女两人的婚姻,变得充满变数。
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一个场景,是男女双方谈论“彩礼”、“习俗”等关于婚姻的事情,通常说的都是“我们那边”、“我家”,而不是“我”。
哪怕很多常年在大城市生活的年轻人,也会优先考虑家乡习俗而不是自己的想法,又或者他们内心想坚持,实际却无力违背一个地区的习俗文化。
这几乎注定了婚姻在乡土社会中的基本属性——两人家庭的结合凌驾于两人感情之上。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对中国家庭有过一个精准的论述:
“中国的家庭,是个绵续性的事业组织,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夫妇之间只是配轴。配轴,虽则和主轴一样并不是临时性的,但是这两轴,却都被事业的需要而排斥了普通的感情。”
正因为如此,中国人谈论婚姻事项,更多的是如何让这个家庭更顺利、高效地组织和运作,而不是爱情。
除了观念问题,家庭对子女婚姻的介入,还有很重要的现实原因。
不管是走入婚姻,还是养育子女,都离不开物质基础,车子、房子,彩礼,每一项都不是小数目。这对于一个25岁左右的适婚男生来说,靠自己的能力很难达到。
所以,除非不结婚,但凡要想结婚,恐怕不得不寻求家庭的帮助。
而事实上,在结婚这件事上,男生和父母几乎是一种双向奔赴,男生解决了资金的困难,父母也完成了他们的“任务”。
只是这也注定了,男生在婚姻谈判上话语权的部分丧失。
“要钱还是要话语权”的问题,当下几乎无解,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总能看到,在婚姻的交涉和安排方面,主角并不是新郎新娘,而是他们背后的家庭。
#04
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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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一直都在反对高价彩礼。
最高法新规里,也重申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反对。
但一个事实是,彩礼非但一直存在,而且逐年升高。
这是为何?
在我看来,因为一个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性别失调。
尤其在农村地区,男多女少的局面已经不是一两天。
不妨就以即将到来的春节相亲为例,看看当下农村的婚恋模式。
春节假期最多也就半个月,所有放假回村的单身男女,就要在这个半个月里,进行初步的接触和熟悉。
但你知道一个女生一天要见几次面吗?我们村里我见过最多的一次,是8个。我相信比这多的大有人在。
所以春节相亲,是一件讲究效率的事情。
十几个男的围着一个女的转,说白了就是一场竞争。
样貌、身高、家境,都是男生明面上的资源,没有哪个男的愿意接受高价彩礼,但没办法。
因为对女生来讲,在短暂的时间里建立起感情几乎不可能,两个人了解是有限的。
换句话说,对女生而言,如果都感觉一般,但想找一个试试相处的话,会选哪个?
这时候,明面的条件就显得很重要了。
付得起20万彩礼的男生,大概率会比能付得起10万的更占优势。
你不想出30万,有的是人愿意出30万。女生只要筛选就行了。
除非改变性别失调的现状,让一个地区的适婚男女数量相当,否则不可能把彩礼降下去。
这还只是显性的因素。
隐性的因素,依然是女性在婚姻中的不平等困境。
正如学者陶自祥所说:“高额彩礼给家庭所有成员造成危害最大的对象,应当不是父母、也不是儿子和媳妇,而是嵌在在家庭代内关系中处于最边缘弱势地位、而又常常被人们忽视的女儿。”
有着“基层女性”代言人之称的博主王慧玲,曾表达过她支持女性索要彩礼的理由。
在她看来,在一个生育只能被动选择的当下,女性无法把生活全都寄希望于男人的良知和责任。如果彩礼真的能为女生所用,哪怕杯水车薪,也是一种基本保障。当然,前提是彩礼给到女方而非女方家里。
到什么时候就可以讨论取消彩礼了?到有一天女性能够真正把生育权掌握在自己手上,当全社会真正认可全职妈妈这份职业,并立法给与母亲生养孩子保障的时候。
王慧玲说:“如果我们走到这个阶段的话,我会第一个站出来反对彩礼。”
的确,我们必须承认,女性在婚姻中面临着天然的不平等。
事实上,最高法的新规里,也再次明确了这一基本的事实——
女性在婚姻中付出更多。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当然,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社会应该负起应尽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转移到家庭上。
我期待那么一天,就像在新规话题的讨论里的一条评论:
“不要什么彩礼和陪嫁,同时什么孩子随父姓、家务观念、生育成本观念都跟上。”
* 部分参考资料:
[1]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2]靳小怡《少难成家、老无所依?性别失衡下的男性婚姻挤压与家庭发展风险》
[3]费孝通《乡土中国》
[4]深燃《因为彩礼谈崩,我分手了》
[5]南风窗《彩礼的存在是结果,而非原因》
[6]凤凰WEEKLY《中国式彩礼,男人拿不出,女人拿不到》
[7]@王慧玲《基层女性的婚姻困境》
 -END-
撰稿:笔下长青
主编:左页
图片来源:《逃避虽可耻但有用
我才不会把女儿交给YouTuber! 》,部分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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