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和她的她
近日,谷歌中国籍工程师杀妻案引发舆论哗然。根据美国警方的公开报告,嫌疑人陈立人在现场承认自己“用拳打了妻子”。由于庭审一再推迟,更多的案件细节以及陈立人的作案动机未明。
无论如何,陈立人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无可推脱。今天的文章,法律博士詹青云将通过具体的刑事判例,分析法律如何界定家暴侵害。与此同时,探讨如何在经济、法制和文化层面,为家暴受害者逃脱危险关系提供长期的支持,早日将悲剧扼杀在摇篮里。

讲述
 | 詹青云

来源 | 看理想《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

01.
男性权威意识与家庭暴力行为
谈到家暴问题,我立刻想起《罪咎》这本书中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家暴案。故事的女主人公嫁给丈夫的时候,不知道他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从恋爱到结婚,整个过程非常美满。她的丈夫虽然非常强壮,比她高两个头,练过拳击,但一直很温柔地跟她相处,两个人很恩爱。
直到有一天丈夫喝了酒,然后打了她。第二天早上,丈夫哭着说都是酒的错,再也不会这么做了。妻子选择了相信这是一个偶然事件,继续把日子过下去。后来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丈夫开始拒绝跟妻子同床。妻子跟朋友们聊天,发现很多丈夫都是这样,也接受了这样的命运。
她的丈夫是一个汽车销售员,自从经历整个汽车行业的萧条,就陷入了暴躁和焦虑,彻夜不归,常常需要借助酒精入睡。这一切逐渐地发生之后,他开始越来越多地对她施以暴力。
《房间》
性别心理学研究发现,家暴行为通常发生在家庭当中的男性,感受到他的所谓男性权威(Masculinity)被动摇、被削弱的时候。比如说当他的收入下降,在事业上不如意,女性的收入超过他,他在智识上被怀疑……
就像这个故事里的丈夫,随着事业一落千丈,开始越来越多地陷入焦虑中,需要诉诸暴力来发泄情绪。他第一次打了女主之后,因为女主的出身家庭都非常好,她就想带着女儿回娘家去。这个丈夫一声不响地把她们拿到车里的行李拿回来,对她说:“你哪也别想去,我都会找到你”。
然后她就容忍了丈夫从女儿5岁到10岁持续不停的暴力。为了让女儿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她绝大部分时候都选择了隐忍。她丈夫是拳击手,能打到一些看不出伤、但其实伤害非常严重的地方,会一拳打到她呕吐,让她收拾干净房间,睡在地板上。中间还有一些非常可怕的性暴力。
后来她认识了一个比她年轻的男子,这个男子发现她在长期地忍受丈夫的暴力,不停地鼓励她去报警。有一天当她的丈夫说,女儿已经10岁了,足够成熟了,“要好好享用她”,她终于忍无可忍。
她崩溃地要和丈夫殊死搏斗,但是因为在体力上有差异,再一次被打倒。后来她的丈夫被发现在夜里死于家中,被人用雕塑砸了头部。检察官认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谋杀。因为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丈夫是在熟睡的状态之下,被雕塑砸死的。而“熟睡的状态之下”意味着,侵害并不是正在进行当中。
《房间
这个案子的结局是,女主被判了无罪释放。审判长说她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也特意强调这个判决是个案,是特例,仅适用于本案。因为她想要保护女儿,不得不为自己的性命安危担忧。审判长用这种方式去界定了侵害正在进行,或者说她能够确切地知道侵害将会发生。
02.
法律如何界定家暴侵害?
我国《刑法》对于家暴侵害的界定是客观的。很多讨论认为,不应该对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做过死的限定,特别是在家暴问题中。只要它符合正当防卫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防卫手段是对等的,符合“迫在眉睫”或者“正在进行”的标准。
我们应该给予司法更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去面对每一个非常沉重的、又各自不同的故事。这就回到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法律到底该如何划定边界?
如果这个边界过于明晰的话,它就不会像《罪咎》当中提到的案子一样,去考虑当事人不仅是作为妻子,更是作为母亲所面临的,那种很绝望的困境。可是这个边界太模糊的话,又让法律失去了它的确定性,把施暴者置于过度的危险之中。虽然这些人让我们愤怒和痛恨,可是他们也有自己相应的权利。
实际上,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是世界性的问题,不只是中国的问题。比如说在美国,统计数据触目惊心:
每一分钟,就有20个人成为亲密关系暴力的受害者。
每一天,有三个或以上的女人,被她们的男朋友或者丈夫谋杀。
每一个月,美国全国的家暴热线,平均会接到23,500个电话。
每一年,亲密关系当中的暴力会导致1500人死亡,其中75%的被害人是女人。(2004年数据)
《天水围的夜与雾》

虽然我们一直在聊亲密关系当中的暴力,但看了这些数据,会发现它可能比我们想象得更加可怕。很多恐怖的刑事案件,根源就是亲密关系当中的暴力。比如在康涅狄格州,三分之一的刑事法庭上的官司,涉及家庭当中的暴力。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中的判法,尝试寻找法律的边界。
新泽西州有个典型案例,被告人凯丽长期受丈夫家暴。有一天,她的丈夫气势汹汹地朝她跑过来,举起手,感觉要打人。当时凯丽辩称不知道丈夫是否有其他武器,就从钱包里拿出了一把剪刀,捅死了丈夫。
这个案件有个核心的改变,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是当时美国一个新认证的精神性疾病,受虐待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它指向在家庭、亲密关系当中,长时间受到虐待的妇女。她们长期处在高压、紧张、恐惧的状态中,这会影响她们对很多事情的判断。
英美法系对于迫在眉睫的危险的判断是主观判断,涉及到“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的概念。当有理性判断的人处在当时的环境下,会不会觉得自己受到了迫在眉睫的、严重的、危及生命的危险?这决定了Ta能不能够用危及他人生命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凯丽案的核心争议,就是有一位专家证人提出,被告人凯丽的判断与理性人的判断有差别。于是陪审团就会被强加一种观念,即要以受虐待妇女综合症的受害者的维度,去理解当时的情境。根据新泽西州的证据法,专家证人的证词是否可信,交给陪审团裁决。是否跟本案有关,由法官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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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庭在初审的过程中,拒绝了这个专家证人的证词。后来又重新裁定该证词与本案有关,发回重审。在新泽西州的法律之下,所谓完美的正当防卫是客观意义上存在着迫在眉睫的危及生命的危险。可是一个人在主观上判定自己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可以被认为是不完美的正当防卫,但它也是正当防卫的一种。
03.
如何保护家暴受害者?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这个定义中有一些很重要的进步。比如它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刻板的性别的界限。它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只限于夫妻之间。它也把精神侵害等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一部分。虽然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是难以认定的,可能需要司法实践更长时间的摸索。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曾经非常困难,而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细节的规定。很多申请成功的案例出现,这应该也被视作一个进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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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一般意义上的事后惩戒和追诉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事前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而限制可能施暴方的行为。 它是一个跟随国际潮流的、相当宽泛的设计。
比如,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它也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它甚至还禁止被申请人在某些场所200米之内活动。
当然,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镖,也不是24小时无死角。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律也只能进一步在事后对其施加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所以它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本质上依靠的依然是法律的威慑力。
它依然需要家暴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揭发自己受到暴力伤害的经历,然后去利用法律在事后追溯惩罚,让威慑力真正地在社会当中建立起来。这其实很难做到,因为真正处在亲密关系暴力中的人,有很多困难和苦衷。
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的数据显示,全球1/3的女性曾经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而仅有不到10%的女性报过警。
以美国为例,受害者面临非常现实的困境:在受害者报警之后,警察做了暂时性的处罚之后,受害者可能被更加强烈的暴力报复。特别是有经济依附关系的情况,如果施暴者受到经济处罚或者限制行动自由,也是对受害者的变相伤害,所以反而有很多家暴受害者要求法庭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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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改革发生的时间相对更久。部分州出台了一些强制报告的法律,比如邻居听到有家暴发生的时候,必须选择去报警。还有一些州通过了强制逮捕的法律,当严重的家庭暴力伤害发生时,警察必须立刻逮捕施暴者。
可是这些法律,都依然没有办法解决二次报复和经济依靠的问题。所以国际上解决家暴的司法潮流,都是在讨论怎样给受害者提供长期的保护。比如提供一段时间内可以安心居住的救助站,为受害者提供一段时间的经济支援,甚至是就业培训。 
可以说,为了赋予妇女们脱离家庭向社会求助的勇气,既要建立起经济和法制层面的支持,也要改变传统的“家丑不能外扬”的文化观念。这显然有非常漫长的道路要走。
*本文整理自看理想音频节目《正义与现实:像律师一样思考》第53、55期,有编辑删减,完整内容请移步"看理想"收听,点击最下“阅读原文”。
音频编辑:牧童、丫丫、Q
微信内容编辑:布里

策划:看理想新媒体部
封面图:《天水围的夜与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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