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2月2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招商证券在“15城六局”债券的受托管理方面,存在未督导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管理、未持续跟踪和监督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披临时报告义务等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15城六局”债券的受托管理方面,存在未督导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管理、未持续跟踪和监督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披临时报告义务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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