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13
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民族运动会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原则上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1年举办。
第三条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简约、安全、特色、精彩办会原则,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全面落实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代表团等人员共同组成。组委会应设办公室、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等,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全省民族运动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比赛期间纠纷。
第三章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是全省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全省民族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全省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
第八条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邀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
()审定会徽、会歌、吉祥物设计(创作)方案。
()确定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主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开幕前6个月召开。
()审定开、闭幕式方案。
()成立组委会。
第四章省直部门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赛事组织管理。
()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确定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制定比赛器材清单。
()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优秀教练员、裁判员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并组织实施。
()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选调执裁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确定比赛项目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负责报名表格的设计、发放,组织运动员报名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一)审定裁判员等服装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十条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编制省级财政专项赛事经费预算,协调经费落实。
()审核开、闭幕式方案,审定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维稳等执行方案和除开、闭幕式外其他活动方案。
()统筹协调宣传工作,审定新闻宣传方案,协调国家级媒体、组织省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总规程、单项规程、会徽、会歌、吉祥物等筹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指导承办单位策划、组织相关文化体育活动。
()指导、督促、检查、协助承办地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组织、协调各代表团落实相关任务。
()主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开幕前3个月召开。
第五章承办市()人民政府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承办市()人民政府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二条承办市()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和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可视情况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组委会(或相应机构)同意,承办市()人民政府不具备办赛条件的比赛项目由组委会协调安排在其他市()举行。
第十三条赛事承办。
()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年报省民宗委、省体育局。
()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通过省民宗委、省体育局验收。
()根据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省民宗委、省体育局验收。负责组织生产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保证比赛使用。
()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提出裁判员等服装设计方案报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审批。裁判员等服装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全省民族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等提供准确、完整依据。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向省民宗委、省体育局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全省民族运动会开赛前举办裁判员培训班。
()在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指导下,做好赛程编排和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工作。可开发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运动员登记、报名,裁判员、教练员、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全省民族运动会第一次报名前2个月通过省民宗委、省体育局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四条非赛事工作落实。
()协助编制省级财政专项赛事经费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成立筹备工作执行机构并报组委会(或相应机构)备案,负责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期间的有关工作,最迟在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2年成立。筹备工作执行机构应设综合协调组、竞赛表演组、接待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大型活动组、志愿者服务组、安全维稳组、纪律检查组等,其他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综合举办地气象、交通和筹备工作实际等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全省民族运动会具体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制订全省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方案和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维稳等执行方案报相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提出会徽、会歌、吉祥物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承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会议。
()配合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特邀嘉宾、工作人员、媒体记者、观摩人员报名、接待、食宿安排、交通保障等工作。
()编制并发放全省民族运动会指南。
()策划、组织相关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筹集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资金。
(十二)做好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汇编。
(十三)做好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其中,开、闭幕式须制作成视频资料。
(十四)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10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总结报告。
(十五)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六章运动会举办
第十五条全省民族运动会在各市()轮流举办,优先支持在三个自治州举办。
第十六条举办地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承办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举办地提供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满足赛事组织需要,做好接待、交通、安保、宣传、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举办当年省级给予赛事举办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省民宗委对举办地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考核、复核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体育局在全民健身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章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九条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
第二十条全省民族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中选取,省民宗委、省体育局综合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全省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保持一致。具体分类设置以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增设竞赛项目立项。
()仅全省民族运动会的承办地具备在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增设竞赛项目的资格。增设竞赛项目仅在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有效,数量不超过1项。
()所申请增设竞赛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已举办2次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5个市()或单位参赛和派员参加;
3.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4.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立项程序。
1.运动会承办地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2年前,联合向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及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作为该届运动会增设竞赛项目列入运动会总规程。
第八章运动会参赛
第二十三条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具备组团条件的省属高校等相关单位,可单独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二十四条参加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报名,报名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动员参赛资格审定、交流按照该届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第九章体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全省民族运动会举行开、闭幕式活动。开、闭幕式应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务实节俭、特色鲜明、隆重热烈。闭幕式上举行会旗交接仪式。全省民族运动会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举办民族大联欢、民族体育文化大展示等系列活动。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在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筹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等体育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举办的,由承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办单位评估同意后,批复承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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