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被网络称为“AI生成图片侵权第一案”的判决曾在业内收到广泛关注。
起因是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他人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一张图片,最终法院认定该图片构成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赔偿500元。
该案受到热议的同时,却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作品进而受著作权保护。
事实上,王迁教授曾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为切入点,提出至少在当时,人工智能只是对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应用,与作者基于独特的个性和情感进行的创作相去甚远,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然而,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似乎使上述问题更加复杂。
用户通过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都使生成的作品越来越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要件。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形式上是“独创”的,就构成作品吗?将人拟制为作者,就能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2月4日晚19:00重播,智拾网诚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迁老师,就人工智能“文生图”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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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商标权热点案例汇编(含裁判要旨)》
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在当前数字世界的大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正在悄然引导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权利归属、侵权风险等,都在给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知产律师带去不小的挑战。
其中颇具知名度的莫过于AI画作《太空歌剧院》,这部由Jason Allen用AI绘画工具生成的作品,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艺术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但当Jason Allen申请版权登记时,却遭到了美国版权局的拒绝。因为美国版权局认为现有材料无法判断Allen与AI在整个“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占比。
再将视野拉回国内。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因此,作品应当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
这就像AI生成图片和传统生成图片的区别
对于手绘、绘图软件而言,创作者在创作时,思想直接作用于表达。当其想画“苹果”的时候,创作者需要选择“苹果”的颜色,描绘出大致的轮廓,用思想支配表达形式。
而在AI绘图中,使用者脑中产生的思想无法支配AI生成具体何种表达形式。虽然两者同为工具,但是在传统的绘图方式中,人仍旧是投入创作使用工具进行表达的,但是在AI绘图中,人只提供思想,由AI独立完成表达。
那么,人工智能“文生图”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问题到底该如何评判呢?
2月4日晚19:00重播,王迁教授就相关问题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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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收获   
01
明确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认定
02
明确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归属
03
明确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
 课程大纲   
1.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要形式上是“独创”的,就构成作品吗?
2. 将人拟制为作者,就能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3. 用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和参数生成了图片,就创作了作品吗?
4.需要为了促进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投资,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吗?
 讲师介绍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王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
王教授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王教授出版专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教授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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