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童父亲在网络上发布的监控画面。(网络截图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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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该11岁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该男孩负有监护职责。其父母2人疏忽大意,监护不力,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关注到“男孩想杀人”这一重大心理状况,或虽然有所关注但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因而没有及时对该男孩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据《刑法》第233条,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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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宇亿光年
责任编辑|千山鸟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办理的“4岁女童遭11岁男孩杀害案”,因该男孩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该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撤案。该11岁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监护职责上的严重过失,并因此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已触犯《刑法》第233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公安县公安局应当继续对该男孩的父母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养狗疏于管理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养人疏于管教致人死亡,当然也可以同样定罪。
这个道理应不难理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父母是该12岁男孩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九)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二、该4岁女童的死亡,与该11岁男孩的父母的监护不力,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男孩心理严重扭曲,案发后至今仍在专门学校进行强制矫治教育。据刑侦公安告知家属:该男孩10岁时因其妹妹与受害女童(倒推时年3岁)发生冲突,就产生杀掉这个女童的想法。
而后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男孩父母疏忽大意,监护不力,未能及时关注到“男孩想杀人”这一重大心理状况,或虽然有所关注但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因而没有及时对该男孩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导致其在2023年8月30日,瞅准4岁女童父母外出的时机,诱骗女童到僻静处,掐晕,扔粪缸,填埋,掩盖,实施杀人。
三、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11岁男孩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该男孩的关注、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的失职,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据《刑法》第233条,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目前,撰稿人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向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11岁男孩的父母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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