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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刊发于小鸟文学第三十八卷,为免费内容。

《种族与文化》是作者托马斯·索威尔 15 年研究和旅行的成果,也是作者“文化三部曲”系列作品之一。索威尔曾两次环游世界,多次到访地中海、波罗的海和环太平洋地区,他希望通过研究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帮助我们理解在今天和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种族文化在塑造各国人民和世界文明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命运方面所起的作用,重新审视当下与未来。
从古代城墙环绕的耶路撒冷到高度现代化的城市国家新加坡,每个地方的人都用自己的方式讲述着自己的故事。在《种族与文化》中,索威尔的核心观点认为,无论是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重大事件,还是漫长人类历史进程中的某一次转折,不同种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在历史的剧变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理解文化资本对一个民族或一个文明社会的经济命运的影响为何远远超过政治、偏见或基因,而认识到这一点,不仅有利于我们认识差异本身,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我们尽可能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的民族问题,从内在发展的角度,为自己所属的民族、国家、社会争取更多的文化资本和文化自信。
经中信出版集团授权,我们节选了《种族与经济》一章分享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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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量与质
住房是一种种类繁多的产品:有人栖身于肮脏简陋的屋舍,有人则居住在金碧辉煌的豪宅。因此,正如来自不同文化的观察人士所感受的那样,对于文化异质的群体而言,这一产品的供需情况也是林林总总、各不相同。很多观察人士在了解了不同阶层、不同种族、不同国家的人士的居住条件后,可能会为之大为震惊。有些情况下,其原因只是观察人士自身和居住者之间存在着收入上的差距——后者无法负担更好的居住条件。然而,在其他的一些情况下,住房的选择反映了居住者所追求的不同目标,或他们在权衡不同的目标后所做出的不同选择。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澳大利亚,意大利男性移民或旅居者向来对住房的数量、质量没什么要求。在意大利人大规模移民海外的时代,身在异国他乡的意大利男子为了省钱,常常会几人共居一室,以便积攒钱财日后返回家乡,或是把家人接来一同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对于意大利人而言无足轻重。相反,全家人在异国团聚之后,这往往就会成为他们的头等大事,他们也愿意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包括儿童也需要和成年人一样工作,全家人还要省吃俭用、节俭度日,只为攒够首付购买家庭房产。
与之类似,生活在海外的中间商少数族裔,如东南亚的华人、西非的黎巴嫩人或东非的印度人,最初对住房数量、质量要求也极为简单,目的是给家人积攒财富或给创业积累资金。随着犹太群体大规模地移民(大多是举家逃亡),世界犹太中心也从东欧转移到了美国。在一开始,限制其住房要求的并不仅仅是收入,还包括他们较高的储蓄倾向,曼哈顿下东区的破旧社区便很能说明问题。简而言之,这些群体和意大利人一样,特定时期的住房选择既反映了其长期的计划,也反映了其短期的权衡。而为其住房条件感到震惊的观察人士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决心做出改变的社会改革者更是如此。
社会改革者们所做的种种努力很少是在为住房条件不尽如人意的群体争取更大的选择余地。在更多情况下,住房改革项目反而缩减了他们已有的选择范围,无论是摧毁低质住房的“贫民窟清除”计划,禁止建造未设计规定设施的住房,还是限制一定面积内居住人数的法规,都导致这些运气欠佳的群体被迫增加住房开支。他们无法按照自己的价值观、目标和权衡来支配自己的收入,并从中获得最大的满足。他们不得不拿出收入的一部分,花在让观察人士们称心的地方。
改革者们常常辩称,在推行了改革之后,人们的平均住房质量的确得到了提升。然而,即便是在改革之前,如果租户能像重视其他花销项目一样重视住房改善,那么这种住房的改善(资金来源于向租户收取更高租金)也同样可以实现。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如果没有住房改革,如今的住房质量仍会停留在一个世纪前的水平。无论政府是否干预住房市场,收入的增加往往都会带来住房质量的提升。时代的更迭便是这般,人生的变迁亦是如此,正如有的群体会租住在廉价、狭小的出租房里,经过不断努力最终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其他一些群体,如犹太人或华人,则往往将所攒积蓄投资商业或投入子女教育。
整体而言,在人们拥有多维目标,却受其创造财富能力束缚的世界中,政府的干预行为总是能够改善某一个维度,并将其记为“成功”,而忽略了遭到舍弃的其他方面。这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住房只是其中的一个特例。与其他的特例相似的是,被选择改善的维度通常是观察人士所能看到的维度,而那些观察人士很少看到的维度则遭到了舍弃。人们无法看到未来,因此常常会将其舍弃,同样被舍弃的还有当下的内心满足。他们为购房、创业和子女教育而努力打拼,能够攒下余钱、实现经济独立,或者有能力寄钱给父母或其他亲戚,帮助他们在新的环境里站稳脚跟。
但是,如果租户因第三方干预被迫舍弃自己的选择,而为他人所选的配套设施支付更高的租金,他们的这些目标就会被迫搁置甚至遭到破坏。如果改革者文化背景不同,无法理解或尊重相关群体的自主选择,那么这种将外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强加于人的做法就会变得尤为普遍。改革者如果受教育程度较高,并由此认为他人的选择是无知蒙昧之举,则更是如此。受教育者的无知是最为危险的无知。
在 19 世纪后期,纽约社会改革的主要倡导者——新闻记者雅各布·里斯曾详细地记述了各个移民社区拥挤、肮脏的生活条件。然而,里斯也顺带提到了租户与房东串谋逃避新的住房改革法,并且也提及,地方当局在将租户从官方认定不合标准并已标记拆除的房屋中驱逐的过程中,遭到了一些租户的暴力抵抗。这些观察并未促使里斯重新审视自己的假设,他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反常或异常现象,顺带提了出来。在此前的一个时期,也出现了类似情况:面对他人代为选择的种种“好处”,“受益者”却避犹不及。19 世纪中期,英国政府通过了法律,规定为运送海外移民的船只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彼时船只上的居住条件都令人触目惊心。然而,此政一出,却促使远赴海外的爱尔兰移民们争先恐后地赶在规定期限之前登船离境。此举表明,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的不是所乘船只的居住条件,而是低廉的船票价格。
纽约小意大利。图片来自 Nicolas Hoizey on Unsplash
居住隔离
在世界很多国家,不同的种族和民族群体普遍聚居在不同的社区、街区,甚至不同的街道。德裔移民在异国他乡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德裔村镇——从美国密苏里州的赫曼,到巴西的布卢梅瑙,再到澳大利亚的汉多夫。同样如此的还包括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布林莫尔的威尔士人或新西兰达尼丁的苏格兰人。一种更为常见的模式是某些群体聚居在城镇的某个区域——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当数从墨尔本到多伦多各地的唐人街。通常,在民族聚居区的内部还会有更细致的划分。例如,在移民时代曼哈顿下东区的犹太社区,匈牙利犹太人和波兰犹太人各自居住于不同区域,而德国犹太人的居住地则往往远离这些东欧犹太人的定居点。与之类似,生活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纽约或多伦多的意大利人也同样按照其国内原籍地或祖籍地比邻聚居。
这些无处不在的居住隔离模式(包括民族聚居区内更小区域的划分)大多数并不像美国的黑人和白人的居住隔离那样完全肉眼可见。人们倾向于认为后一种模式独一无二,但实际上它只是肉眼可见的独一无二。所谓的“白人外逃”(当黑人开始迁入某一社区时,白人会纷纷搬离)只代表着一种更为普遍但不易察觉的现象的一小部分。随着文化融入程度较低的犹太人迁入,文化融入程度较高的犹太移民搬离了芝加哥社区。爱尔兰移民的迁入也曾促使土生土长的美国人搬离社区。事实上,中产阶层的黑人并不只是因为低阶层黑人的迁入而搬离居住地。在波兰移民迁入底特律、爱尔兰人迁入曼哈顿的时候,他们也同样出现过类似的行为。
此类“逃离”居住地的模式并非为美国所特有。在加勒比地区,同样的模式也见于印度裔群体(在加勒比地区被称为“东印度人”)和非洲裔群体(被称为“克里奥尔人”)。一项学术研究发现,“东印度人定居在某处之后,那里的克里奥尔人通常就会搬离”。在澳大利亚,随着大量南欧移民涌入居民区,大批的英裔澳大利亚人开始搬离其所居住的社区。
放眼全世界,人们常会选择与同一群体的成员比邻而居,这里的“群体”不仅可以是同种族、同民族群体,也可以是有着相同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生活方式和其他特征的群体。居住隔离的程度或严重程度因时代不同、群体不同而迥然相异。在同一国家,同一群体在不同城市的居住隔离程度也各不相同。此外,处于居住隔离状态的群体究竟是主动选择聚群而居,还是因风俗、约定或法律原因遭人排斥而被迫如此,这两种情况也很不同。持有“人群理应随机分布”这一预设立场的观察人士往往将居住隔离视为需要政府采取行动“解决”的“问题”,其背后往往是他们的主观的臆测,将住房隔离视为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或仅仅是群体偏见和敌意的流露。
在现实中,随意而居的居住模式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成本,其所导致的居住成本甚至高于雇用成本。事实上,参与铁路或运河建设的工人及流动农业工人因工作需要而长期共居一室,因此他们当中也会出现最为普遍、最为持久的就业隔离现象。如果他们的语言不同于周围社会的语言,居住隔离的好处就会得到凸显。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或美国这样国土广袤的国家,如果真的将不会英语的个人随机地安置到某地,几乎无异于将其同其他人类隔绝开来。而居住隔离不仅能让这些人享受同胞的陪伴,还可帮助他们在适应其移民或旅居社会的同时获得相关的知识——这通常是一个缓慢甚至痛苦的过程。
当然,居住隔离有利有弊。它的代价包括滋生群体的狭隘心理、放慢群体对当地文化的适应过程以及推迟他们对其他群体的了解。确定其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因为它因人而异,甚至在同一个人的不同发展阶段也各不相同。
体现为法规的政策当然无法完全顾及所有这些差异和细微差别——无论该项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居住隔离,还是旨在减少这一现象。在各国政府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对这两点都有考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美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所推行的政策完全相反。美国联邦政府曾一度出台法律推动居住隔离,在不到半个世纪后又立法予以禁止。
在自由市场之中,居住隔离的成本和收益会以经济的形式传导至个人交易者。如果房东因个人歧视一些群体而将这些群体的求租者拒之门外,那么其所承担的代价便是待租房屋会继续空置,在此期间也无法为其带来租金收入。房东还可以选择降低租金来吸引其青睐的群体的求租者入住,从而避免待租房屋的空置。无论哪种情形,房东都须为自己的歧视行为付出代价,而这些成本往往出现在其他行为会造成更大代价的情况下,无论是被排斥群体对房屋的破坏已经超出了正常水平,还是由于他们不受欢迎,一旦搬入就会导致其他租户搬离。如果房东本人不在其所出租的房屋生活,则更是如此。然而,一个群体的行为很少会完全一致,其他群体的反应也很少会完全相同,这使得市场中常见的渐进调整成为可能——这不同于明确、直接的政府政策。
在现实中,随意而居的居住模式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成本,
其所导致的居住成本甚至高于雇用成本。
如果群体内部不同小群体同另一群体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化差异,或对其他群体的包容程度各不相同,那么各群体最为相似的小群体彼此相邻而居的成本往往也维持在最低水平。例如,在殖民时代末期以及独立初期的锡兰,受过教育的泰米尔人和受过教育的僧伽罗人都讲英语、生活西化,因此他们也往往会比邻而居,而不是选择与语言、传统生活方式不同的本族同胞一起生活。
对于美国的一些种族和民族群体而言,少数族裔聚居区的扩张往往是由更好地融入了社会规范的个人和家庭所主导,他们“率先”迁入了此前对其所在群体颇为排斥的社区。这种模式在黑人、犹太人及其他族裔当中都有出现。有关美国城市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研究表明,每个聚居区的内部还存在着经济、文化水平不同的居住区,其中较为富裕、文化融入程度较高的区域位于整个聚居区的外围地带。故而,聚居区向外部社会扩张的主导者往往是将会面临最少阻力的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最少的阻力也可能令人望而生畏,尤其是所在地的居民可能会将他们视为打入当地的一枚楔子,更多对外人接受度较低的当地人最终也会出现在这里。
相比之下,政府推动群体居住融合的手段不仅更加粗陋,其代价也往往更为高昂。例如,将不同群体的成员不加区分地混合安置在公共住房中,或者将某些群体中受教育程度较低、收入较低的成员(来自破裂的家庭,破坏、犯罪和暴力倾向较高者)集中安置在位于另一群体居住地的住房项目中。这一过程会导致双方群体出现持久存在的敌意(在有的情况下会演化为暴力),因此对于双方而言,其中的代价都很高昂。
试图打破居住隔离模式的社会改革者往往认为,在缺乏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这一模式将会延循惯性无限期地持续下去。但历史和逻辑打破了这种看法。随着个人和家庭的文化融入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往往会搬离住所,转而与其他价值观或生活方式相似者比邻而居,他们可能会在民族聚居区内部或民族聚居区之间迁移,也可能会搬到外部社区。同样,随着整个群体在文化上的逐步改变,邻近群体对他们的接受程度也会改变。19 世纪来到美国的爱尔兰移民可谓臭名昭著:打架斗殴、嗜酒如命、在城市社区饲养家畜家禽、聚居区垃圾遍地、污秽不堪,这导致其所在社区疾病滋生。在 19 世纪中叶爱尔兰人定居波士顿以前,霍乱在当地并不为人所知。霍乱的流行也主要集中在纽约的爱尔兰社区。在当时的那个历史节点上,如果让爱尔兰移民散居于美国各个城市,则会在更大范围造成社区的破坏以及致命疾病的传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天主教会的带领下,爱尔兰人开始不断地进行自我改进,并改变了这种境况。随后出现了一个不同于“旧屋子爱尔兰人”的“花边窗帘爱尔兰人”阶层。最终,爱尔兰人被邻近群体和整个社会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一个以散居分布为主的族群。
此类根据社会现实情况调整居住模式的做法还跨越了肤色的界限。早在美国内战之前,黑人自由民便已成批迁离南方、搬入北方城市社区,尽管人数规模远不及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大规模迁徙。身处西方文明的底层,他们当中有很多人都花费了多年时间才适应了城市生活的新环境和新要求。总体而言,白人对他们的到来反应颇为消极,甚至充满敌意,这一态度所导致的后果之一便是居住隔离。然而到了 19 世纪后期,有诸多迹象表明,经历了文化改变的黑人群体所面临的社会态度也发生了改变,这一点表现为他们获得了更多的住房机会。在纽约、费城、底特律和芝加哥以及南方以外的城市,很多先前的种族限制政策开始放松或被取消。除此之外还出现了其他方面的变化,包括更多的公共住房机会、更多的投票权,社会其他种族也对其更加接纳。北方更是在 1870 年至 1890 年间步入了“前所未有的种族友好和融合时期”。简而言之,盲目的惯性无法阻挡不断变化的现实,例如黑人不断提高的文化融入程度在经济交易和社会往来中得到了体现。然而,随着 19 世纪 90 年代大批黑人搬离南方以及 20 世纪初他们加快了移居的步伐,城市黑人群体的人口数量出现了显著增长,同时,他们的文化特征也因此发生了改变。
随着整个群体在文化上的逐步改变,邻近群体对他们的接受程度也会改变。
此次大规模迁离南方的黑人的文化融入程度远低于他人,他们行为举止不仅遭到了黑人同胞的抨击,也受到了白人群体的谴责。在此次移民之后,此前在住房和其他领域,种族问题上的进展不仅开始陷于停滞,甚至还出现了逆转。在此之前,完全的黑人社区在芝加哥、纽约、华盛顿、费城或底特律等城市颇为稀少,甚至并不存在。在这个时候,20 世纪常见的黑人聚居区开始逐渐成形。简而言之,如果社会现实造成群体间的居住融合成本发生了显著改变(无论是积极改变还是消极改变),市场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反应。
居住隔离和就业隔离一样,其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情况是否存在真实、高昂的内在成本,还是仅仅是一种“感觉”和“刻板印象”。在语言不同、行为各异的群体相互交往会带来切实成本的情况下,这些成本也绝非凭一纸政令便能消除。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各个群体往往会自发地聚居,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此类成本。政府如果在住房项目中强制推行其所设想的混合居住模式,就会带来较为高昂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往往体现为群体间敌意和暴力的加剧。实际的代价无可避免,无论是经济代价还是其他方面的代价——包括流血事件。
产品与服务
消费品市场和服务市场都是典型的竞争市场。然而,在种族多元化的社会中,这些市场常常会被冠以“垄断”或“剥削”的恶名,其原因可归结于某些特定的经济现象,而这些经济现象恰恰是这些社会种族异质性的表现。
“垄断”
垄断的危害性在初级经济学中已得到了确认。然而,政治意义上的“垄断”所指较为宽泛,它被用于阐述包括高度竞争市场在内的各类情形。例如,黎巴嫩人曾被视为“垄断”了西非部分地区的纺织品贸易,因为黎巴嫩商人是这一行业中的佼佼者——即便他们自己内部的竞争也同样激烈。与之类似,华人也常常被多国视为经济行业的垄断者——尽管其他族群也完全可以自由进入这些行业与其竞争。事实上,垄断甚至被视为中间商少数族裔的普遍特征。但是,如果没有排他的权力,就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垄断,即使所有的卖家都来自同一种族或同一国家。
实际上,政治意义上的“垄断”说法反而可能会催生减少竞争的政策。被视为特定经济行业垄断者的少数族裔可能会被限制移民或被限制创办企业,其最终结果便是本地企业会免于受到竞争的影响,而消费者则需承担较高的价格。尽管推行此类政策的意图往往在于允许其他族群,尤其是人数占优的土著群体创办企业,但是他们未必就会如此,或者说这类政策未必能够催生更多的本地企业。即便是在此类政策的庇护之下,效率低下的本地企业得以生存,但是它们的高价商品和高价服务只会加大消费者的负担,继而减少他们的其他消费开支,而这些消费原本可以用来支持包括本土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简而言之,政治意义上的“垄断”同经济意义上的垄断不同,“垄断”一词的随意使用往往会导致减少竞争相关的政策出台,反而会产生广被诟病的垄断结果。
被斥“垄断”的国内群体或国外群体很少具有垄断的真正特点——企业利润长期高于竞争对手的收入水平。初始投资者,甚至包括最早投资新兴经济体的大批人士,都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赚取高出平均水平的利润,正如在沙皇俄国引进外国投资的早期阶段,这些企业可谓利润颇丰,但仅仅 11 年后,它们的利润便出现了大幅下降,从最初的每年 17.5% 跌至不足 3%,这恰恰反映了竞争的力量。
“剥削”
如果卖方、放债人或其他经济交易者主要来自同一群体,而买方、借款人等来自另一群体,则很容易出现“剥削”的指责,尽管通常并无证据可以支持这一点。在不同群体中,获得信贷的难易、信贷利率的高低可能会与个人或借款人群体的还款能力不同相关。如果是偿还能力较差者不易获得信贷或只能接受更高利率水平的信贷,那么此举并非剥削行为,而是通过收取更高费用来抵消较高违约率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在于,应当将这种情况同另一情况加以区分,即某一群体相互串谋向另一群体收取高于竞争市场正常水平的利率。在贫穷的农民社会,放债人所拥有的“权势”一直是人们的流口常谈。然而,这种说法并无真凭实据。
通常而言,像东南亚华人、欧洲犹太人或缅甸印度人等从事放债的群体只是以较高利率将资金出借给他人拒贷的借款人——他们或者会收取更高的利率,或者仅仅以借款人并不拥有的物品作为抵押。但如果问题真是“有权有势”的放债人通过勒索获得收益,那么其他放债人也必然会发现这个生意有利可图。缅甸政府为了防止印度放债人“剥削”缅甸农民,曾经为后者直接提供信贷,然而这些贷款令该国政府损失惨重。与之类似,在马来西亚,政府创办了一家银行,旨在为华人“剥削”下的马来人提供其他信贷选择。但是,这家银行的大部分贷款实际流向了信用更好的华人、印度人和其他外来族群。同时,马来西亚政府向本土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当中,出现坏账的情况十分普遍。简而言之,自由市场形成的利率代表的是一种经济现实,而不是华裔放债人或印度裔放债人的某种神秘“权势”。
实际上,政治意义上的“垄断”说法反而可能会催生减少竞争的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利息并非单独收取,而是包含在了赊购商品的价格之中。在人种混杂的地方,这会导致不同种族、不同民族或其他不同背景的个人在购买同一商品时被收取不同的价格。在美国的多民族社区发现了此类情况的社会学家们声称:(1)“穷人需要支付更高价格”;(2)此类定价是种族歧视行为。然而究其本质,这种情形同向信用记录不同的群体收取不同的利率并无区别。
相关的问题在于,不同群体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是否相同。而研究中就此所问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来自不同群体的类似个体是否被收取了不同的价格。其前提条件是,个人在信贷偿还方面是否不同于所在群体的平均水平,这一点可以忽略不计。即便并无实证检验可以证明群体利率“剥削”猜测,但从一般的经济学原则来看,如果一个群体被征收过高利率或因还款可能性较低而被拒贷,这对于其他放债人而言显然会是一个利润丰厚的机会。这又要回到刚才的问题:不同于“感知”或“刻板印象”的实际情况究竟是什么?
由于存在获取信息的成本,贷款机构对借贷风险的判断往往会高于实际的情形。例如,在意大利人大批移民到美国的时代,美国银行家们可能并未意识到意大利移民热衷储蓄并且还款及时。但是意大利裔社群的银行家们则对此颇为了解,于是他们建立了自己的机构、利用所掌握的信息盈利。为了吸引意大利移民在此办理业务,他们在加利福尼亚创办了“意大利银行”,随着其业务的不断增长、客户的不断增加,这家银行大获成功,其分行遍布全州,最终成了全世界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了新的名字——“美国银行”。
尽管相较于外人而言,某些族群的内部成员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族群的经济现实,但这并不代表只有族群内部的银行家(或其他经济交易商)才能真正让市场了解情况。在塞拉利昂,尽管黎巴嫩移民起初较为贫困,但由于信用极佳,他们得以在当地欧洲企业赊购商品,这使他们在零售行业取得成功。与之类似,移民美国的俄国德裔也同样因还贷及时、信用良好,而从当地银行获得了条件颇为优惠的农业抵押贷款。与之相反,在还款前景并不乐观的地方,这一现实也会为市场所感知——无论是族群内部的银行,还是族群外部的银行。在美国,黑人银行的破产率通常相对较高,而其中能够存活下来的黑人银行往往比白人银行更倾向于将资金投给黑人以外的其他社群。
一项对美国贷款机构进行的研究表明,同样是申请按揭贷款,黑人被拒贷的比例明显高于白人。尽管该项研究并未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或现有债务水平进行变量控制处理,但它仍被广泛视为种族歧视的证据。尽管白人的净资产通常高于黑人,甚至高于同等收入阶层的黑人,但该调查也并未虑及二者的净资产差异。事实上,黑人群体中收入最高阶层者的平均净资产水平甚至不及白人群体中的收入次高阶层。如同很多针对群体间差异进行的统计研究一样,该项研究并未考察结果背后潜在因素的差异。此外,其底层的推理还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银行的贷款行为并非向借款人施与恩惠,而是银行自身赚钱谋利的门路。
由于信用风险不同的群体被收取的隐含利息存在差异,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会各不相同。尽管如此,在有的情况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会因社区而异,而非因个人或群体而异。在这种情况下也同样存在“穷人需要支付更高价格”的情况,因为在其所生活的社区,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成本更高。如果所在地的犯罪率或破坏行为高于平均水平,商家显然需要承担更高成本,不仅包括直接遭受的损失,还包括为了控制损失所需安全设备的成本——例如需要在商店门面安装铁栅栏,或是需要雇用保安在店里店外进行值守。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更为间接的成本,但这些成本确实存在,并且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劳工还是管理层人员往往都不情愿前往环境不佳的社区,这意味着那里的门店和其他企业须提供更高的薪资才能吸引同等资质者前来工作,或往往只能被迫花费高薪聘请资质较差的员工,令客户服务大打折扣,并且这些付出还不会为其创造额外的利润。很多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公司和其他企业则可能会直接选择避开此类社区,从而避免这些问题,也不需要承担因服务质量下降而导致声誉受损的风险。
在还款前景并不乐观的地方,这一现实也会为市场所感知
从经济角度而言,这些并不仅仅是“感知”或“刻板印象”的问题。如果潜在的现实不同于人们一般的感知,那么掌握准确信息的人也就拥有了更多的获利良机。但是,如果现实情况与人们的看法并无巨大差异,那么不同的价格、利率或信贷可获得性就会无限期地存在下去,或直到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才会改变。剥削理论通常意味着,商业利润率高于竞争市场中的利润率水平。即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当中,价格、销量和成本的正常波动也会导致利润出现短暂的高低起伏。剥削意味着利润持续高于平均水平,但很少会有可以支持剥削的说法的证据。
在美国大规模移民的时代,贫民窟房东或血汗工厂主们显然并未获得超额利润。20 世纪后期,很多企业纷纷搬离黑人聚居区,这也表明这些区域绝非有利可图之地。从国际上看,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欧洲列强匆匆撤离亚非殖民地(在大多数情况下殖民地也并未出现武装起义)也表明,殖民列强无法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因此也无意努力维持其控制权。而一些国家之所以发生了激烈的武装斗争(如阿尔及利亚或肯尼亚),往往是因为那里还居住着众多生长于此、不愿放弃特权地位的欧洲侨民,而不是因为巨额的利润流向了海外公司。
影响
经济学通常假设人口是同质的,这样做只是为了避免分析变得过于复杂。然而,这一假设对该分析来说并不十分重要。如果将经济学原理用于分析种族和民族群体,则人口的异质性就成了不容忽视的因素,事实上它是导致当前情况的根本原因。不同群体间的行为差异可能会给其中一方或双方带来成本。一个群体如果存在更高的犯罪或患病趋向,就会给所接触的群体带来成本,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的社区中。如果群体之间还存在语言差异,则两个群体都需要承担成本。这种是成本真实存在的,而非来自感受或刻板印象,也未必包含偏见或敌意。
人们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成本,例如工作隔离、居住隔离,或向不同群体提供不同的信贷条件。处于竞争压力之下的市场不仅能够反映这些成本差异,还会对提高或降低群体间交易成本的行为变化做出反应。尽管不同群体的行为具有异质性,但政府政策追求同质性的结果,最终这会促使私人交易者减少经济交易,例如最低工资法的出台导致了就业机会的减少,或高利贷法规定利率上限造成了可用信贷的收缩。而这些经济机会的缩减又会变本加厉地冲击原本就处在弱势的群体,也就是说,该群体的实际情况同政策背后的同质性假设相去最远。
试图在异质人口中产生同质结果的一个特例是“平权运动”政策,一些国家推行了这种政策,并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积极差别待遇”(印度)、“标准化”(斯里兰卡)或“反映国家的联邦特性”(尼日利亚)。在官方所青睐的群体之中,这些政策的实际影响也迥然相异。在这些为其谋利的政策实施之后,幸运儿们能够获得大部分利益,而运气不佳者则会落在后面,甚至与普通民众进一步拉开距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结果并不稀奇,因为经济学研究的是激励因素及其后果,而非逻辑依据及其目标。
经济学研究的是前因与后果,而非动机和愿望。如果仅凭动机好坏判断政策,或先入为主地认为经济境况不如人意是因为不良动机所致,则往往会将根据现实差异所进行的经济调整行为视为种族歧视。
只有将种族歧视同因群体现实差异所做出的经济反应区分开来,种族歧视的概念方才具有分析意义或道德意义。然而,有关歧视的政治辩论,甚至连一些学术探讨都未能对此成功加以区分。如果将不同群体收入、职业和就业率的差异都简单地定义为“歧视”,然后将这些差异再次归因于歧视,就会陷入循环推理,使得量化此类歧视“影响”的做法变得更无意义。在统计数据中,重复的假设并不构成证据。
一旦群体之间存在经济表现差异的可能性得到承认,决策者们再看待收入、职业“代表性”等差异时也就不会将种族或民族因素纳入考量。但在其他情况下,群体成员的身份实际可能会被用作具有经济意义的代理变量,而无法体现错误的偏见,甚至主观的亲密和敌意。例如,美国一项研究发现,黑人房东和白人房东同样都对白人租户颇为青睐。
人们常常会将群体偏见与经济歧视相关联,继而将其同收入差距相关联,这种做法既忽视了群体之间的行为或表现差异,也忽视了在竞争市场迷信无稽之谈的经济成本。经济竞争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雇主是否对自我利益有清晰的认知。即使一些雇主无法改变他们的观念,但市场完全可以决定其命运存亡。对于房东、放债人和其他经济交易人士而言也是如此。对知识分子、法官或媒体而言,犯错可能无须付出成本,但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交易者来说,并非如此。
只有将种族歧视同因群体现实差异所做出的经济反应区分开来,
种族歧视的概念方才具有分析意义或道德意义。
仅仅将一条条的经济差异予以罗列,会给人以群体歧视颇为普遍之感。但事实上,群体歧视存在着成本,故而此类行为并不普遍。群体歧视的成本也解释了为什么在不同的经济市场其普遍程度迥然不同。企业的生存越不依赖于经济效率,歧视行为的低效率就越难对其构成有效的威慑。政府机构的运转依靠国库资金支持,因此其生存显然并不依赖经济效率。然而,政府机构的歧视行为造成的社会代价可能并不亚于私人企业,但是政府相关决策者的实际收入丝毫不会受其歧视行为的影响,无论此举会让纳税人付出多大的代价。根据最简单的经济学原理可知,在歧视成本较低的地方会出现更多的歧视行为——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很多国家,政府机构在长期以来一直是歧视行为最为严重的雇主——无论是普通的歧视,还是平权行动下的“逆向歧视”。由于类似的原因,政府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的歧视行为也同样严重,无论是就普通歧视而论,还是就“逆向歧视”而言。
尽管公用事业部门的私营公司也会赚取利润,但是政府监管机构会对其利润率严加限制。假设一家不受监管的垄断供电公司对一定用电量收取 5 美元的费用,并且在最高运营效率的条件下能够获得 20% 的投资回报。如果监管机构将其投资回报率上限设定在 8%,同在最高运营效率的条件下,同等用电量的价格可能会是 4 美元。在受到监管的情况下,企业缺乏以最高效率投入运营的动力。
这种情况下,企业会纵容其管理层或工人的偏见,即便此举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原因在于,只要确保利润率不高于 8%,这些成本就会让消费者相信涨价的“合理性”。如果在最高运营效率条件下,同等用电量本来只需收取 4 美元,而现在则因群体歧视需要收取 6 美元,那么对公用事业公司而言也无须承担任何损失——尽管公众可能会因此付出数百万美元的代价。考虑到这些经济激励因素,也就不难理解美国电话企业为什么能够在成为最歧视黑人的公司的仅仅几年之后,又成了最热衷于雇用黑人的雇主之一——两种政策都不会为其带来昂贵的成本。同样,高校等非营利组织也面临较小的经济效率压力,因其较高的成本被认为体现了通过捐款来维持运转的“必要性”,或可从政治上证明动用捐赠资金的合理性。同样,在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正如歧视性招聘所导致的那样),基金会可将更多资金用于满足自身内部的“需求”。与处于监管之下的公用事业一样,高校、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也曾因歧视黑人而臭名昭著,但仅仅过了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它们又成了“平权行动”下优先雇用黑人的雇主。
并非所有种族、民族群体间的交往都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动机,但这些行为往往会受到经济约束。理解这些经济约束的性质和原则有利于我们从一个全新的维度去理解种族问题和民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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