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自审议通过以来,与之相关的课程、文章、观点可谓百花齐放。究其根本在于,新《公司法》对股东、公司高管乃至公司实控人的影响实在太大了。
小到公司章程的设计,大到股权激励方案的拟定、IPO上市的合规准备都离不开对新《公司法》的准确应用。
据悉,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新增并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等层面均作出重大调整。
如何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对律师而言,格外重要。
2月2/3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民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副教授,就董监高责任体系与资本制度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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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要点逐条解析(全145页)》
Part.01
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责任体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经营核心主体、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主体,其权责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董监高的信义义务问题甚至被誉为“公司法的皇冠”。
此次新公司法便从各个维度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但完善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甚至增设了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
比如,完善了董监高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下,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新公司法下,一是将监事纳入规制主体范围,二是允许公司章程将审批层级下放到董事会,三是增加了董监高不得谋求公司机会的例外情形。
比如,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行事时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要求,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鉴域外法“影子董事”的基础上,进一步类推适用至“影子高管”。
又如,加强了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制。
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对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规制主体;只要落入关联交易范围,就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等。
那么,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与董高责任兼容吗?新法又是如何统合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责任体系的呢?
2月2日晚19:00,李诗鸿老师将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责任体系进行讲解。
 课程大纲   
1.法定代表人可否为多人?
2.法定代表人能否空缺?
3.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与董高责任兼容吗?
4.董监高责任体系的三重维度是什么?
5.影子董事包括影子高管吗?
6.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射程范围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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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要点逐条解析(全145页)》
Part.02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之亮点与难点
就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变革。
但前两次变革无论是允许分期实缴还是执行全面认缴制,其实质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公司股本在设立时一次性发行或全部认缴完毕,然后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由股东一次性或分期实缴)。
而即将实施的新法则带来了一个重要变革。
即: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限度内实施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股份发行。
同时,新规还适当收紧了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的要求,以平衡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
那么,就公司资本制度而言,新法又具体做了哪些细化的修改?亮点是什么?实务应用难点又有哪些?
2月3日晚19:00,李诗鸿老师将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之亮点与难点进行讲解。
 课程大纲   
1.有限的授权资本制度
2.资本维持原则的变与不变
3.除名与失权的历史变迁
4.股份回购、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
5.等比例减资与对赌协议
6.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构想
7.无面额股与财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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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要点逐条解析(全145页)》
 课程收获  
01
从大方向上把握新《公司法》的适用规则
02
理清并明确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责任体系的关系
03
掌握公司资本制度修改的亮点与难点
 讲师介绍   
李诗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经典译著:《公司法的失败》
《有限责任——法律与经济分析》
李诗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美国斯坦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上交所-华政博士后。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湾区法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七家机构仲裁员。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公司法的失败》《有限责任——法律与经济分析》等公司法领域经典译著,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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