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发布的《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要在商务部门强制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得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经营者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此次发布的办法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图片由CNSPHOTO提供)
01
加强规范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伴随着市场发展和消费需求出现的,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预付卡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数字化的发展,预付卡除了实体卡外,也包含各式各样的虚拟卡。但是预付卡也存在监管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制约了行业发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眼下,办理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方式,商家通过更低折扣、更多优惠、办卡返现等多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各种预付卡,从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再到上万元的健身卡、培训卡、美容卡等,但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由于原经营者店铺转让、变更或者撤店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商家恶意卷款跑路的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不知向谁维权、如何维权而遭受损失。
为规范预付卡市场,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发布的办法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针对收取预付费的企业暂停营业后该怎么办?该办法明确,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停止发行预付卡,并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
02
建立制度体系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办法针对备案经营者统一实施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无论是预收资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强制性备案,或余额不足50万元的自主备案,均需专户存管。
备案经营者应当选择一家北京市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开设唯一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预收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备案经营者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
存管银行应对存管资金实施分账管理、核算,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应不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40%,管理以外的预收资金余额由经营者开展主营业务时自主使用,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即时拨付。
对于消费者消费、退卡交易等涉及的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报送的相关交易信息,且在五个工作日内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时予以拨付;消费者有异议的,需备案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一致后再申请拨付。
该办法明确,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
03
切实消除隐患
在预收资金使用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备案经营者应于收到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同时,备案经营者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另外,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的存管银行、专用账户、预收资金、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并由各区商务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符合规定。
事实上,近年来,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新经济”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认为,北京市发布的办法对各地解决预付卡纠纷方面有重要参考意义。可以确定的是,任何消费创新都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商家或许希望通过克扣余额、延迟退卡等小伎俩,获取更多利益,但由此引起的诸多消费纠纷,最终也将会形成反噬力量,并不可取。
业内人士表示,从长远来看,除了商家自律以外,有关各方也应该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此前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辖内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情况,督促其定期报送预付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累计收取人数、金额、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及时处置消除风险隐患。
据了解,在联合发布文件的五部门中,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金融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你办过预付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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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依琰
责任编辑丨李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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