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 | 尹清露
编辑 | 黄月
1月27日晚,公众号“小李水果摊”针对《九路口》一书发表声明文章,称该书作者在未经受访者小李许可的情况下,在这部作品中公开并出版了聊天内容。《九路口》是理想国新近出版的一部非虚构著作,作者是伊险峰和杨樱。二人是《好奇心日报》和《小鸟文学》的联合创始人兼主编,曾合著《张医生与王医生》。
声明文章称:“从小李的真名、微信名、社交账号、恋爱经历,到小李不愿意和公众分享的过去,到小李每一个家人的工作和过去经历,甚至创伤等等,都被扁平地、冷漠地、带着具体信息地打印在了书页上。”
《九路口》讲述了上海九个路口里的故事,基于2021年春夏到2022年夏天一年多时间里的田野调查写作而成。从长乐路和襄阳北路的路口开始,作者将沿途经过的门店与个人作为书写对象,以期呈现出上海的“城市逻辑、文明肌理”。开水果店的小李是书中的受访对象之一。小李的文章在豆瓣网掀起热议,评论区几乎是一边倒的愤怒与质疑,使《九路口》甫一问世就陷入侵权风波。
《九路口》

伊险峰 杨樱 著

云南人民出版社·理想国 2024-2
小李在文章中回忆道,杨樱几年前“模棱两可地说可能会写一本书,但还不知道出不出版”,此后再也没有告知过自己出版事宜。之后,此书作者又以“2万册已出版”、“拒绝新闻审查”为由回绝了删除个人隐私的诉求。小李在诉求过程中发现,相关内容此前已由《小鸟文学》杂志刊发。正是在《小鸟文学》刊发的《再见,小李水果店 | 小鸟问答 Vol.32》一文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一句话:“苦难当然有被凝视的价值,我们不回避这一点。”
在声明发出并引起讨论之时,界面文化(ID: booksandfun)记者联系到了《九路口》作者杨樱和公众号“小李水果摊”的作者,前者称目前不方便做出回应,后者以“暂时只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虽然事件全貌仍未完全厘清,但讨论中已浮现出诸多问题:非虚构写作的隐私权边界在哪里?受访者的知情同意应该做到何种程度?公众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是否不可避免?
带着这些疑问,界面文化专访了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协会副会长郭婧,以期从知识产权的层面对本事件与相关法律进行一次梳理。
界面文化:这篇维权文章写到,杨樱“拿着录音笔,模棱两可地说可能会写一本书,但还不知道是否出版”,此后也未跟受访者提及出版的事。这一做法是否侵犯了受访者的隐私权?对于调查类报道、非虚构写作和纪录片而言,判断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是怎样的?
郭婧: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否侵权需要看整个事件涉及到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目前我们看到的是被访者发出的文章,所以今天探讨的法律问题也是基于公众号披露的事实。
从目前文章提到的信息来看,这里面其实涉及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两个部分,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首先我们来看隐私权,《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文章还提到,本书披露了受访者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微信号等等,这部分内容属于个人信息。《民法典》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信息收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如果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比如,个人信息公开需要遵循的“必要原则”一般是指非必要不公开。比如某APP在注册时让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只需要搜集到和APP相关的必需信息;如需实名认证,则搜集姓名身份证号这类必要信息即可,其他用户信息则不需要填写收集。
在本事件中,是否构成法律层面的侵权,还要看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在当时沟通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文化:作为记者和作者,一般来说应该让受访者知情同意到何种程度?需要签署相关的文件吗?
郭婧: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本人的同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本人没有同意,是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至于隐私,也是如此。
这里的新闻采访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其中会涉及到舆论监督和个人名誉或隐私的冲突、新闻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或隐私的冲突,又或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之间也需要存在平衡。
至于我们目前提到的,被访者所称的采访者最终使用其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为创作书籍的内容进行公开发行传播,这种行为如果的确未经受访者同意,采访者公开传播受访者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行为就是不妥的,可能会构成对受访者权利的侵犯。
界面文化:我读到一个案例,中国香港的法律学者甄美玲在做《铿锵集》等新闻专题时提出,“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及编辑自主,从来不要求受访者签同意书。”公众利益与私人权益这两者又应该如何权衡呢?
郭婧: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其实不仅仅发生在新闻采访领域,很多场合中都会存在。人作为个体,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生活使得个体必须与他人交往、进行信息交流,这样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就会存在共存乃至融合的情形,无法进行清晰的分割,或者形成单独、完整的个人信息领域和公共信息领域。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具体到个体事件中,只能尽量去寻求双方的平衡。
界面文化:在本次事件的讨论中,有网友提到了另一本非虚构著作《人行道王国》作者米切尔·邓奈尔的做法,比如让在场的受访者们意识到录音机的存在,当面把文稿读给受访者听,让对方亲自确认哪些部分可以使用。这些被认为更妥当的操作方式,是否更多指向伦理道德,而法律无法规定到这么细致的程度?
郭婧:对,法律没有那么细致的要求,对于某些权利,法律只是做了一个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比较多,2021年我国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主要也是因为当今社会中科技的发展和数据的应用使得个人信息被广泛使用,也出现了一些利用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现象,所以对于这方面的保护加强了很多。
这类写作也不单单是个人信息的问题,由于牵扯到很多受访者的生活经历乃至隐私,同时还有作者文学部分的二次加工,呈现出来的作品信息也比较复杂,仅仅依靠法律来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整是很难的。这个过程一是需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指引,二是从业者也要遵循行业职业道德等的约束。
《人行道王国》

[美]米切尔·邓奈尔 著 马景超 等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薄荷实验 2019-3
界面文化:在非虚构领域的田野调查中,我们有时会强调双方的权利不平等,比如某些受访者对出版没有概念、受访者为记者提供了信息但是记者无法回馈给对方同等的好处等。作为记者一方,在面对尤其是权力位置更弱势的受访者时,要如何尽量规避风险,并保护对方不受到作品发表带来的伤害?
郭婧:在需要公开披露被访者相关信息的时候,是需要明确告知被访者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的。比如是要将采访内容写成文字还是拍成纪录片,这些在采访时是要明确告知被访者的。如果沟通到位,就可减少后续产生的各种纠纷。
至于你提到的不对等问题,这更多是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保持公正中立、诚实守信、对于知晓的隐私等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等。不过,当下很多时候大家追求流量为先,就会造成一些人文关怀上的缺失,给受访者带来一定的伤害。
界面文化:即使征求了发表同意也可能造成伤害这一点,让我想到此前媒体“正面连接”文章《艺考日常里被遮蔽的性骚扰》引发的讨论,受访者称受到了编辑提问带来的二次创伤,以及后续舆论的伤害。这些是否也是法律难以介入和调整的?
郭婧:对,法律是引导、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规范,做不到对生活方方面面都有具体的调整。所以我们同时还需要通过社会道德、行业准则、乃至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来共同规范和约束。
关于你提到的例子,在当前科技网络空前发展的情形下,信息传播带来的影响非常大,一是传播速度很快,二是在短期内可以造成巨大的影响。受访者信息的公开具有越来越大的不可控性,所以在公开自己的信息时,是要考虑可能造成的后果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文化:有网友在这次的讨论中指出,除了《九路口》,还有许多非虚构著作也同样存在创作者隐形剥削受访者的情况,只不过没有被人追究。在法律层面来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郭婧:法律本身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制定之时主要调整的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也是需要不断修订的。近年来我国法律也在不断修订,以及出台新法,比如当下人工智能等新鲜事物不断出现,就有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本文为独家原创内容,采写:尹清露,编辑:黄月、潘文捷,未经界面文化(ID:booksandfun)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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