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对公开数据未“深度开发”而“简单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无益于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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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原告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农业化肥行业的数据资讯运营商,每日采集遍布全国众多城市的化肥领域的市场行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化肥产品的生产企业、产量、产能、品牌、产品、 报价及涨跌等信息,并经过加工整合后以数据表单等形式通过其运营的中肥网向网站注册的付费用户提供。原告主张其享有上述数据和资讯的所有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未经允许将原告网站上提供的钾肥等产品的行情数据和资讯抄袭发布于被告运营的网站上,实质替代了原告的数据服务,削弱了原告的竞争 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钾盐中心认为,金农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且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金农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没有重叠,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使用案涉数据是出于公益目的,使用该些信息合法正当,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农业化肥相关数据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语义下的合法权益既包含企业字号、商业秘密等,也包含可给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或潜在营业利益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本案中,金农公司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的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均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金农公司根据所采集的 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当然涵盖金农公司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运营成本,结合金农公司的经营模式即为根据不同数据信息的查阅权限设置不同级别会员,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获利,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故金农公司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告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数据信息是金农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具有商业价值,钾盐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上述数据信息的实质性替代,具有不正当性。二审进一步认为,钾盐中心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金农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涉案数据信息,且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深度开发,而仅系“ 简单搬运”,未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积极影响,而是以对金农公司造成实质性替代的方式,减少自身经营投入,进而积累不当竞争的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问题。
两审法院认为,鉴于钾盐中心网站在一审期间未删除涉案数据信息,二审期间虽然无法直接通过网站首页查阅该等信息,但仍然可以通过相关链接地址查询到该等信息。因此,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结合本案钾盐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方式、时长及对金农公司造成的影响,可予支持。
一审法院/案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96450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沪73民终334号 | ||||||
案由 | 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陈瑶瑶 审判员 邵 勋 | ||||||
法官助理 | 刘 慧 | ||||||
书记员 | 汤菁茜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金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2栋7楼111-0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圣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魏成广,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程,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钾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中国钾盐网(www.jiayan.org)”上使用金农公司“中国化肥网(域名:fert.cn)”所载数据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钾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行业媒体《农资导报》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钾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农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8,868元; 四、驳回金农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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