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虽则处于半封建时代,但是其民风之剽悍,风气之奇异,也足以令今日的我们瞠目结舌。
清末民初,上海宝山县周姓人家,有一双待字闺中的女儿,名为凤宝、凤蓉。姐妹俩虽生在农桑之家,但出落得风致嫣然,只是天性风骚,见着乡里的年轻男子,总喜欢以媚眼柔言勾人,行为放荡不羁。

1913年秋季,正值地里棉花成熟季节。某天,姐妹两人到地里采摘自家棉花,那天镇上一酒家学徒李甲挑着米酒路过棉花地。
两姐妹便将其拉入道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时正夕照西沉,秋风送爽,学徒李甲忘乎所以,没想到至其死亡。
之后,在警察将该案件送到县知事的手中后,知事本人却犯了难。因为在二女子和死者李甲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并没有目击证人在场,所以无法断定究竟是李甲强奸了两名女子,还是这两名女子强奸了李甲。
经过村间调查,群众们都说李甲是个老实人,而这两名女子却是风流成性,无欢不谈。因此,知事认为是这两名女子强奸该男子的可能性大。
之后的判决如下:此案事实确凿,学徒李甲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通奸置人于死地,罪责难逃,唯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李甲“初尝风月”,亦坐“贪欢情节”,周氏姐妹强奸李甲并致其死亡,犯有过失杀人罪,因此,比照男子奸杀妇人罪,减等治罪,判处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后来,周氏姐妹的一个亲戚请求曹汝霖(号称“民国第一大律师”)做二姐妹的辩护人提起上诉,曹汝霖欣然应允并表示分毫不取。
他遂写好上诉状,交给了二审法院,也就是当时的江苏高等法院。二审中,曹汝霖对于周氏姐妹的辩护事由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1. 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经风的少女而已,“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设不是李甲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周氏姐妹又怎么可能“得逞”呢?
2.当前,李甲已经死亡,案件又无目击证人,属于“死无对证”的情形。此时依据第一条理由,当下是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不是“自愿”的。
曹汝霖认为很大程度上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强奸”李甲,实为“通奸”,该案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对周氏二姐妹应当做无罪处理。
最终,江苏高等法院听完曹汝霖的辩护也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二机关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见,二姐妹无罪释放。
男女平等,在法律上更应如此,期望未来立法和司法进程能尽快解决以上难题,毕竟男人和女人一样,也有受伤害的时候,他们的正当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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