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近日,深交所公布了最新一期《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12期(总第42期)。《审核动态》通报了2个现场督导案例。案例1:发行人曾在核准制下申报过创业板,但因外销收入真实性、股权清晰性等问题被发审委否决,第二次申报深交所主板上市,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外销收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与绝大部分外销客户之间仅有简式销售订单而未签订条款完善的销售框架协议,对部分重要外销客户销售的业务流、货物流以及资金流存在异常等;历史沿革中存在十余次股份代持,且大部分代持未签订代持协议;劳务派遣用工不合规。案例2:深交所对某保荐人开展风险导向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随机抽取其申报的一家首发在审项目实施现场督导,发现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与核查把关工作质量存在问题,保荐人未关注到发行人控制个人银行账户,且相关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前任高管的资金流水。
【督导案例1】本所对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发行人曾在核准制下申报过创业板,但因外销收入真实性、股权清晰性等问题被发审委否决。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方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且规模呈现增长趋势。同时,发行人部分国家或地区收入波动较大,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毛利率,境外前五大客户中部分客户经营规模较小,以及对某客户A的收入在前次申报期内大幅增长,被否后大幅下滑,但在本次申报期内再次大幅增长,对客户A销售毛利率亦高于其他客户,且客户A业务覆盖多个相距较远的国家或地区。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外销收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与外销客户是否签署框架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仅与个别外销客户签订了销售框架协议,与其他绝大部分外销客户之间仅有简式销售订单而未签订条款完善的销售框架协议。
二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对部分重要外销客户销售的业务流、货物流以及资金流是否存在异常。例如,对于A客户,发行人可能存在突击发货的情形,且督导组抽取的大部分销售样本无法查询到物流信息。同时,A客户主要面向中东地区销售,但其对发行人的销售回款却来自北美地区,保荐人无法核查A客户对发行人回款的资金来源。
三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回款形成的外销收入是否存在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第三方回款的外销客户中,大部分无法提供代付协议,且保荐人无法确认第三方回款中代付方具体身份。同时,还存在同一客户通过多个第三方代付货款,且各年度代付方变化较大等情形。
四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通过供应链公司间接出口形成的外销收入是否存在异常。督导组抽取的部分销售样本无法提供提单、大部分样本无法查询到物流信息,且保荐人未提供发行人境外客户与供应链公司之间签订的订单、对供应链公司回款的资金明细,无法核查供应链公司相关回款是否真实来自境外客户。
五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和境外销售负责人资金流水提供的完整性。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拥有北美地区某国永久居留权,保荐人称该股东境外部分账户已关闭,无法查询资金流水。同时,发行人境外销售负责人未完整提供其境外银行账户。
六是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产品终端销售情况。在发行人境外销售毛利率大幅高于境内毛利率的情况下,保荐人未取得发行人境外客户终端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的具体信息,未对发行人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有效核查。
2.发行人股权清晰性方面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十余次股份代持,且大部分代持未签订代持协议。发行人部分股份代持在前次申报时未如实披露。同时,发行人存在前次申报未认定为代持,但本次申报认定为代持的情况。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股份代持清理的彻底性与对赌协议披露的完整性存在异常:
一是发行人和保荐人未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安排他人代持股份提供合理解释。发行人披露,2021年3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部分股份过户至甲名下,并以甲享有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债权为由,未要求甲支付任何对价。督导组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甲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而是约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按需向甲借款,甲按照实际空余资金提供借款,且甲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大部分转账金额并非整数(例如56.1234万元等),均不符合正常借贷惯例。同时,双方绝大部分转账亦未备注“借款”等字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人存入的部分现金也被认定为甲提供的借款,但均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借款的真实性。此外,保荐人无法核实《借款协议》实际签订日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
二是发行人未如实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B私募基金签订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约定,发行人应在特定日期前提交IPO申报材料并实现A股市场上市,否则B私募基金有权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回购发行人股份,且发行人增资、减资需经包括B私募基金在内的投资人赞成方能作出决议。但发行人未如实披露前述《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股权清晰性可能存在的影响。
3.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性方面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占比违反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一是发行人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输送数量不合规。2022年,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当年向发行人输送约80名劳务派遣人员,显著超过发行人用工总人数的10%。
二是发行人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合规,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发行人披露,其2022年12月仅使用37名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总人数的比例为9.37%。督导组发现,发行人2022年12月实际使用63名劳务派遣人员,显著超过发行人用工总人数的10%,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保荐人补充核查后认为,除2022年2月份(春节期间)以外,发行人2022年各月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均超过用工总人数的10%,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督导案例2】本所对某保荐人开展风险导向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随机抽取其申报的一家首发在审项目实施现场督导。现场督导发现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与核查把关工作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如保荐人对发行人关键自然人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一是保荐人未关注到发行人控制个人银行账户,且相关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存在控制采购副经理、财务副经理、设施副经理三人银行账户的情况,2017-2021年,前述三人账户收取发行人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款项共计约670万元,向发行人客户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支付款项共计约170万元,向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自然人支付款项共计约290万元,向专家顾问支付技术咨询费等共计约150万元。保荐人未对前述银行账户进行核查,相关往来存在未入账情形。
二是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前任高管的资金流水。发行人前任副总经理甲于报告期内离职,离职前其配偶与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合作设立B公司,甲配偶持股约45%并担任监事。甲及其配偶与乙存在密切资金往来,2017-2021年,甲及其配偶收到乙转账分别约为50万元、220万元、50万元和160万元。同时,甲弟弟的配偶系A公司员工,报告期内与乙持续发生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保荐人未前述资金往来是否影响发行人采购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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