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解散了。

1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解散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要求,接此批复文件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就在一个月前,吉林森工财务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曾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已批准新版本的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吉林森工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

根据新《重整投资协议》,长白山森工集团提供不超过33亿元的重整投资资金参与重整,重整后成为森工集团股东,获得其60%的股权。
吉林森工财务公司的解散或受到了母公司经营危机的直接影响。森工集团是吉林森工财务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48%。公开信息显示,吉林森工财务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本为5亿元,其股东数量多达13家,均与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高度关联,包括吉林森工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等等。

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一名业内人士表示,
吉林森工财务公司在实际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缺乏自主权、决策权,独立性严重不足

记者在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1月公开的《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时也注意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写道,吉林森工财务公司虽然表面上为森工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实际上在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经营管理、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缺乏独立意志,由森工集团公司统一控制,森工财务公司与森工集团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虽然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保持其独立性至关重要。
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对财务公司提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也对其独立性提出了要求。
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财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财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

吉林森工财务公司是2024年首家解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信息,2023年,已有11家财务公司申请解散或破产,包括北大方正财务公司、新凤祥财务公司、海航财务公司、重庆力帆财务公司,天津物产集团财务公司、中冶财务公司等。其中个别公司亦是存在与集团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问题,致使经营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值得行业的关注与警惕。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李珮
编辑:俞思晴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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