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飞云
1月24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国泰君安以及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现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资金流水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懿、蔡伟成:
经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现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资金流水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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