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丨Pexels
2023年12月,瑞典国防研究所(FOI)发布备忘录,解读《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必要措施”。
人们普遍认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成功地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规范。与管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其他框架相比,违反该条约开发或使用生物制剂和武器的事件相对较少。然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仍然存在结构性缺陷。《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缺乏核查程序,这是确保缔约国履约的长期障碍。因此,每五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所有缔约国举行一次的公约审议大会在确保条约继续实现其目标和缔约国履行其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结构性缺陷仍是该系统的一个弱点,一些国家利用这一弱点破坏《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目标。这些行动导致在2022年12月举行的第九次审议大会上缔约国无法就审议大会的《最后宣言》达成共识。这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历史上第二次未能就《最后宣言》达成一致意见。
确保《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所要求的国家执行措施足够有力,是尽量减少对阻挠实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目标的国际合作的影响的一种方法。有效的国家执行措施可大大降低违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开展非法活动的风险。因此,对第四条所载义务的解释是及时的。该备忘录将分析第四条所载义务,还将考虑《最后宣言》在解释条约方面的价值,以及这些文件对理解第四条的要求有何帮助。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规定: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应该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内、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发展、生产、储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
“应该”一词表明,这是各国要履行的一项义务,以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国际义务。连词“和”的使用表明,这既是一项禁止义务,也是一项预防义务。因此,为维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禁止和预防措施都是必要的。
提及根据缔约国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反映了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制度。要求根据宪法措施采取措施,也是间接提及国家权力执行的合法性、可预见性和个人权利等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
该义务不是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任何”一词为缔约国提供了灵活性和酌处权,以通过和执行措施,禁止和防止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一条所涵盖的目的发展、制造毒素、制剂和武器。这也是承认缔约国的法律制度大相径庭,因此禁止和防止第四条所述行为的必要措施在每个国家不一定相同。因此,缔约国需要证明已根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四条采取了必要措施。
因此,“必要”措施是指“有效”禁止和防止违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一条的毒素、制剂、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措施。今天的“必要措施”与50年前的“必要措施”不同。“必要措施”需要不断审查和更新,以应对当今的相关威胁和风险,使其有效。
条约案文将第一条规定的毒素、制剂、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的“开发、生产、储存、获取或保有”行为列为必须禁止和防止的行为。这涵盖了从违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一条的最早开发阶段到保留(即仅仅拥有)制剂、毒素和材料的最后阶段的广泛活动,以及两者之间的任何活动。
第四条明确规定,各国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而不仅仅是在其领土内,因为在其领土内各国享有最大的主权权力和管辖权。此外,该条还规定,如果一国对领土行使控制权,对另一国领土上的人行使权力,或在本国领土外产生影响,也可行使管辖权。
资料来源:foi.se
来源:生物安全情报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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