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简化公司设立、退出程序等重要的公司制度都做出了重大调整。
作者:杨洋
封图:图虫创意
编者按
历时两年四次审议的新修订《公司法》获得通过。《公司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先后进行过五次修改。相比现行《公司法》,此次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运营、变更、治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是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最为全面的一次修订。经济观察报也将从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财务监督等重点方面,推出系列文章解析新《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公司法修订启动于2020年,全面总结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积累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诸多问题,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是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简化公司设立、退出程序等重要的公司制度都做出了重大调整。而这些调整将对公司、企业家、投资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不可小觑的法律责任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认缴变实缴问题
1、尽快实缴公司注册资本金,若短期不具备实缴条件,建议尽快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施行前(2024年7月1日)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国务院将出台相应办法,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
因此,就当前已设立公司而言,建议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认缴出资情况和出资能力,能够实缴的,可先行实缴;如果认缴出资额较大,且出资能力不足的,可考虑依法依规减资,降低出资额;如果既不能够完成实缴,又因特殊原因无法降低出资额的,可考虑新设公司后进行业务和人、财、物的转移,解散原公司。
2、避免股权代持,名义股东将会承担出资责任。若存在股权代持,且注册资本未实缴的,建议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尽早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商议股东显名事宜,争取早日显名。否则,新《公司法》实施后,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当前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加速到期的法律责任。
3、出资未实缴,将股权转给他人,原股东仍会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认缴巨额注册资本金的情况。在公司负债后,股东倾向于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企图摆脱出资责任。但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即便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原股东仍然要对实缴出资承担补足责任。
因此,股东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首先,建议股权转让方对第三方的资信、履行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查(法律尽调、财务尽调等)。同时,基于尽调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受让人的出资义务与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安排。其次,建议股权受让方穿透核查转让方(含转让方前手所有出让人)的真实出资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出资转让凭证、非货币出资转让手续(如产权登记、评估报告等),以免对转让方出资不实承担相应责任。
大股东、实控人侵犯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维权途径
实践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常见的形式有: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与公司开展同业竞争;与公司搞关联交易,变相转移资金;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有利润但拒不分红;募集资金被挪用或转做其他用途;擅权专断,未经股东会同意,即对外进行大额投资等等。
1、新《公司法》新增了维权法律依据,建议诉前科学筹划,确定可行方案,及时固定证据。
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新增了相关规定,其中仅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共有26条法律条文对“董监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也对其他制度进一步明确,比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股东提案权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等,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维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依据支撑。
因此,建议公司和其他股东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应及时、充分运用新《公司法》的法律救济途径,合理选择和使用上述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特别建议在律师专业指导下及时固定证据,保障维权顺利进行。
2、完善公司章程、补签股东协议、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内部可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或制度建设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
比如: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必须达到最低人数,按照事项重要性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出席股东的比例,否则会议无效,以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可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董事会中必须的中小股东人数;也可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或中小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对控股股东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等。
合作伙伴以及公司出资的谨慎选择
务必审慎选择合作方,尽量选择与信誉高、履约能力强的合作方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可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前对合作方进行相应背景调查(如财务尽调、法律尽调)。同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现有合作股东未实缴,建议尽快协商确定实缴,或及时办理减资。
审慎确定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设立或参与增资扩股时,审慎确定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及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即股东认缴出资额越大,则承担责任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出资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等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加速到期。届时,股东个人可能因此身负较大债务,影响个人生活。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故建议公司股东结合该法定出资期限与自身出资能力进行匹配来确定注册资本。
重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价值,务必就合作方式、权利义务一事一议做定制化设计。公司设立或增资扩股所涉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公司章程应尽量根据实际情况拟订为宜,不建议使用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范本。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1、可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相应权利义务,优化企业反舞弊制度建设。新《公司法》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和加强企业反舞弊,建议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安排,待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挂名“董监高”应尽快辞任。新《公司法》整体加强和增设了对“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因此,对于当前存在挂名“董监高”的,建议此类成员及时辞任,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免届时对公司债务或股东的某些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和价值
1、定制化设计公司章程保障股东特殊利益。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也是直接规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以及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文件。
除《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中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较多,比如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公司法》规定外的“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公司法》规定外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限制部分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认购权、剥夺部分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的同意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权等。
因此,建议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或修订公司章程条款,尽量确保公司章程具有针对性、适配性及完备性。
2、公司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应当至少完备地规定公司法列举的必要事项,在章程发生修改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章程的制度设计还将切实影响公司运作,比如股东会及董事会就通过相关重大决策事项的表决权比例进行明确,对公司印章证照管理方式进行明确等,股东均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公司减资和解散(注销)须遵循法定程序
1、公司减资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否则容易构成违法减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将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减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为弥补公司亏损以及因股东退出而减资。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减资,建议公司减资时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务必做好减资中的每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登记等),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法减资,届时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将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针对定向减资的情形,有的法院认为,除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相应的定向减资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因此,公司减资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减资决议。
2、公司解散(注销)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尤其务必做好清算工作,否则股东及董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注销的主要情形为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其他原因(主要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如经营期限到期、公司亏损达到章程约定的条件、公司决议解散等)终止经营而解散。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解散至注销前,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因此,建议公司股东及董事严格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进行公司清算和注销,否则即便公司成功注销,也不能免除股东及董事清算不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清算程序,法定步骤为: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及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作并实施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登记注销(含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印章销毁)。
其中,针对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现行《公司法》与新《公司法》规定不同。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成员组成。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除外。
3、简易注销有风险,若通过简易注销逃避债务,可能连带股东。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的规定,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提请注意的是,股东对注销前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建议股东采取简易注销公司时,务必在注销前通知到位已知的债权人并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就债务处置达成一致,否则即便公司成功注销,仍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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