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张霞 
个人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外观设计申诉一处二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2000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2005年调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日趋多元化,尤以网络证据日趋增多,而网络证据来源复杂、审核和修改机制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举行口头审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充分论辩的机会,在一方当事人认可另一方提出的证据的情况下,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一般会确认其真实性。但也正是由于当事人的认可与否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出于主观的考虑或客观的限制对已经认可的证据或事实撤回承认的情形。那么,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已经认可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而在庭后又反悔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否认是否会导致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文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案例着手,通过分析探讨以求针对上述情形在审查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理念阐述】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通常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2节关于证据的认定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予以确认。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作出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确认该承认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于审查方式采用口头审理的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已明确表示认可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议组一般不会接受认可当事人的反悔,但在当事人已提交反证用以证明其反悔可成立的情形下,合议组尚需对证据的相关性加以判断,排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在此情形下不宜仅依据当事人口头审理过程中已对相关证据认可而对证据的真实性直接确认,需结合具体情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情况加以分析。
【案例演绎】
在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针对一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九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视频光盘,其中,视频证据1至6来源于快手平台,是账号为Duini52521(河南濮阳清丰宏达农机有限公司)发布的视频,视频证据7至9来源于快手平台,是账号为aaa15539301589(阳邵同军农机7482)发布的视频,上述视频显示的发布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请求人认为其中证据4显示的喷涂有“威牛”字样的花生收获机显示了产品的较多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最为接近,二者造型基本一致。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9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请求人认为快手平台账号为Duini52521(河南濮阳清丰宏达农机有限公司)发布的证据4中公开了较多的产品细节,其显示的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的产品设计基本一致,专利权人对二者的对比判断发表了意见。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提交了书面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威牛”的生产商应为青岛威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视频发布时间,且根据知乎和百度上的信息,快手平台可以修改发布时间和观看权限,故专利权人对视频证据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
至此,可以确定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证据4也就是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确定,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支持其对相关证据的否认。
首先,关于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发布平台是快手APP,快手APP是国内知名短视频发布和分享的平台,根据以往对快手APP机制的了解,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传并分享视频内容,上传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用户在上传视频时,可以选择“私密”“仅好友可见”“公开”三种状态,并且在上传后这三种状态可以任意切换,当从“私密”或“仅好友可见”状态切换为“公开”状态后,视频下方显示的仍然是该视频的上传时间,至于该视频是否在上传时间即已公开,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仍然需要结合用户的个人情况以及发布的视频内容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如果从用户发布的内容结合其个人信息,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视频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这类用户通常希望尽可能多的公众看到其发布的内容,一般来说,不会对相关内容的传播进行限制,则可以认为视频内容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公开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相反,如果从视频公开的内容看仅属于信息的个人展示,没有公开销售或推广产品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无法查明其视频发布的初始状态是公开还是私密的情况下,则不能认为已经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该案中,视频发布用户名为Duini52521,备注有“河南淮阳清丰宏达农机有限公司”“批发各种农机产品”字样,其账号视频封面中多个显示有“花生收获机到货”“用户提走”等字样,视频拍摄地有“宏达农机”以及农机储运展示,视频右侧有点赞和评论,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该用户通过快手APP从事经营和产品推广的宣传的目的用途很明确,根据通常的推广销售行为模式,其中包含产品信息的视频的发布模式设定为上传即公开发布的状态的盖然性较高。
其次,关于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包括反证1:青岛威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晚于视频发布时间,反证2:知乎和百度中有帖子显示快手内容可修改,对于反证1,视频中所示产品虽然机身喷涂有“威牛”字样,但其视频发布者发布内容涉及多个厂家、多种类型及型号的农用机械等,根据其视频发布频率、内容等情况看,并无法确定其视频中涉及的产品是否属于“青岛威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时间的事实无法直接否认视频发布的事实,与该案无明显关联性;对于反证2,专利权人提供的知乎及百度链接和图片无任何针对性和推理过程,单一网页信息与相关证据无明显关联性。显然,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构成足以推翻所认可事实的相反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后,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相同点形成了二者基本一致的视觉印象,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很小,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分析该案可以看出,在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当庭充分论辩,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且在庭后不会再有进一步的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仍不可避免的遇到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发生,在判断对此如何处理时,先要判断一方当事人的撤回承认的时机,对于当事人未提交证据的,需要满足时限要求或相关要件,即对于进行口头审理的,需要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对于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则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撤回承认一般不会被接受。对于一方当事人撤回承认的时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形,但提交有证据且认为该证据可以支持其主张的情况,则需要合议组基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中的相关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基于一般性的常识进行判断,确认提出撤回承认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所争议的事实或证据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足以证明当事人之前的承认与事实不符,对于不满足上述需求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提交了证据,也不会影响合议组对证据真实性的客观判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周丽
审核:王婷婷
声明:此文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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