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Lihua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一级调研员,二级审查员。2005年进入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2010年进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参与多项课题研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与《以案说法》一书的编写。
杨克非
Yangkefei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二级巡视员。1996年入中国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曾参加过2006、2010版审查指南的修改及审查指南修订导读的编撰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领军人才、一级审查员。
谢杨
Xieyang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一处,二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2006年进入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2011年进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参与多项课题研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1、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如果发明创造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该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审查实践中,时常遇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其技术方案中采用某一技术手段属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偏见因而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何界定技术偏见以及如何认定发明创造的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克服了技术偏见成为关键。本文将借助于一个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通过对技术偏见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技术方案是否因克服了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进行判断,以对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量技术偏见是否存在提供一种分析阐述的思路。
2、理念阐述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该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认知并未达到普遍偏离客观事实的程度,则不能认为这种认知构成了技术偏见,也不能认为该发明创造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是否因克服了技术偏见而具有创造性,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技术偏见的具体内容,即某段时间内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认为要解决某个技术问题不可能采用哪个技术手段;进而判断该技术领域是否确实存在当事人所述的技术偏见;然后考虑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采用克服了上述技术偏见的技术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其中,关于技术偏见是否存在的判断是最核心的问题。
技术偏见为何存在,其原因往往是由于人们在某一段时间内对某一技术领域技术规律的认知不够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该技术规律的方式经常是对该时间段之前已被实践证明的技术内容进行外推或者归纳,也就是说获得的技术规律中包括了未经实践证明的部分,这些未经实践证明的部分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也就可能存在偏离客观事实的情况;如果这种偏离不仅仅是少数观点,而是已经在本领域中达到了普遍认知的程度,则会导致技术偏见的产生。因此,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的关键因素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的认知是否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如果不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技术偏见。
当事人主张存在技术偏见的理由经常包括: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采用涉案专利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由于该技术手段存在某些缺陷,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存在技术偏见,因此涉案专利采用该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属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有时当事人还会强调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改进,部分或全部地克服了该技术手段带来的所述缺陷,才使得技术偏见被克服。
然而,实际情况是,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采用某个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并不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不能采用该技术手段,即不能表明涉案专利采用该技术手段就是克服了技术偏见;如果该技术手段存在一些缺陷,但上述缺陷并未严重到使得其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不能实现其基本功能,且该技术手段在其他方面具有可以被利用的优点,那么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而不会认为该技术手段完全不能用于相关技术方案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技术手段的优点和缺陷已有充分的认知,在根据需要对上述优点和缺陷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决定是否采用该技术手段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并不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即不存在偏离客观事实的情况,那么也就不存在技术偏见。在不存在技术偏见的情况下,即使通过采取一些技术措施,至少部分地克服了该技术手段存在的缺陷,那么这样的改进也不属于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的情况。
3、案例演绎
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发明专利权保护一种螺旋式压缩机系统,根据该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现有螺旋式压缩机系统中的电机通常采用铜或铜合金绕组,但铜的价格比铝贵,而且铝的导电性能不如铜,使用铝线绕组通常会使电机体积增大。涉案专利中的电机采用包含铝的绕组,以降低成本,同时通过放大定子槽形、增加铁心长度等手段,使电机保持与铜线绕组电机相似的性能而不显著增大体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螺旋式压缩机系统,包含“三相高电压电动机,其具有208V与575V之间的运行电压等级范围,该电动机包含:定子芯,具有环形缘和从缘向内径向延伸的多个齿;绕卷在定子芯的所述多个齿的齿的周围的包含铝的绕组;以及转子体,其可旋转地安装在定子芯内,包含朝向所述定子芯的外表面”。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公开了一种螺旋式压缩机系统,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绕组为包含铝的绕组,电动机使用三相高电压,具有208V与575V之间的运行电压等级范围;而证据3中的电机绕组为铜绕组,而且证据3未公开所用的商业电源的相数和电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电机成本。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已经公开了采用铝来代替铜制作电机绕组的技术方案,本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三相电源及电压范围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电源配置。
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普遍认为铝制绕组电机只能用于小型(小功率)压缩机,不能应用于三相高电压螺旋式这种大功率压缩机,反证1至10能够证明现有技术存在这一技术偏见;涉案专利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放大定子槽形、增加铁心长度等一系列综合的技术手段,克服了本领域的技术偏见,因此将铝制绕组电机应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大功率压缩机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是否存在不能使用铝制绕组电机驱动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技术偏见,是决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使用铝制绕组电机驱动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技术方案,但这并不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不能采用这一技术方案,即不能表明涉案专利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就是克服了技术偏见。根据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至10的记载可知,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证据均未明确记载或教导采用铝线绕组的电机不能用于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事实,即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中存在“铝线绕组的电机不能用于驱动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技术偏见。相反,由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可知,采用铝线制作绕组相对于铜线而言虽然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但采用铝线绕组电机在现有技术中也广泛存在,铝线绕组同样能够实现电机的基本功能,同时也具有成本低等其他方面的优点;而且现有技术中也存在涉案专利中所采用的针对铝线绕组放大定子槽形、增加铁心长度等技术手段,从而使得相近体积的铝线绕组的电机能够与铜绕组电机保持基本同等的效率。可见,采用铝线绕组的电机属于一种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优点和缺点具有充分的认知。
尽管螺旋式压缩机在压缩机领域属于冷量较大的类型,但压缩机的冷量与所使用的电机的功率并不等同,而且划分电机类型的功率范围与划分压缩机类型的冷量范围也不相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涉及同一书籍《中小微型电机修理手册》,根据证据7中的表3-2-1、表3-2-2的数据,功率18.5KW的电机仍属于中小微型电机的范围,且铜线电机和铝线电机采用的均是三相380伏电源,其功率、电压完全可以为反证10中所记载的冷量范围的涡旋式压缩机(即涉案专利所称的螺旋式压缩机)提供动力,可见,从功率、电压范围来看,现有技术中采用铝线绕组的电机完全可以为专利权人所述的“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提供动力,采用铝线绕组电机来驱动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障碍。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铝线绕组电机和铜线绕组电机的优点和缺陷均充分了解,采用何种电机是可以根据所侧重的需求进行选择的,在此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的认知并不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即不存在偏离客观事实的情况。
综上,铝线电机与铜线电机在不同的方面具有各自的优缺点,都能够实现电机的基本功能,铝线电机的缺点并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去考虑采用其驱动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可能性,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反证也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存在铝制绕组电机不能应用于三相高电压螺旋式压缩机的技术偏见,因此,该技术领域并不存在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偏见。在技术偏见不存在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也就不能因克服所述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周丽
审读: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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