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卿(左一),2007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四级审查员,助理研究员,专职复审员,曾获评中心百优案例,曾参与多项部门课题研究。
郎亦虹(左二),2001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三级审查员,副研究员,局级教师,中心专家型人才,专职复审员,复审合议组长。连续多年承担中心教学工作,参与多项中心课题研究,部门工作组成员。
夏刊(右一),2006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三级审查员,副研究员,局骨干人才,专职复审员,复审合议组长。曾获评北京中心优秀导师,部门工作组成员。
姜海(右二),2003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2014年调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任通信申诉一处二级调研员,二级审查员,现在专利复审工作组工作。
【弁言小序】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划界的基础和依据,对其中技术术语的理解不仅关系到保护范围的确定,还会直接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因此,如何综合考量技术术语在本领域的通用含义、说明书对该技术术语的解释说明以及该技术术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限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一具体案例,解析合议组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准确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客观评判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理念阐述】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应按本领域的通用含义理解,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技术术语因其在技术方案中具有特殊的含义,难以仅通过字面表述限定出一个界限明晰的范围。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考虑说明书的记载,对技术术语作出合理客观的解读。当说明书对该技术术语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或定义,并且基于该解释或定义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被清楚限定,则应按照说明书所给出的解释或定义来理解该技术术语,以准确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作出的解释应与其发明构思相符,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为创造性评判提供事实依据,从而避免在区别特征的确定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上出现错误。
【案例演绎】
关于涉案专利中“凹陷部”的理解
某专利复审案件,请求保护一种支架及电子设备,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支架与待固定部件之间由于粘接面比较小,无法提供足够的粘接力,存在脱落等风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支架设置有用于与待固定部件相连接的安装面,该安装面的全部或部分用于通过胶黏剂与待固定部件进行连接;通过在安装面上设置注胶槽,使得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接触面积得到有效提升,从而提高了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粘接强度,进而提升了支架与待固定部件之间的连接强度。
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与待固定部件相连接的安装面;所述安装面上具有至少一个注胶槽,所述注胶槽为凹陷部,且所述凹陷部为收口状结构;其中,所述注胶槽的底面设有凸起结构。”
对于技术术语“凹陷部”该如何理解,成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关键。本领域对于“凹陷”的通常理解为:向内或向下陷入,虽然对“凹陷”的理解是清晰的,但该“凹陷部”是否为上下贯穿的结构,却不能仅依据字面表述来确定,而应当充分考虑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质。由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上述技术问题及技术手段可以确定,注胶槽的设置是为了增大填充于其中的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粘接强度。若该注胶槽设置为上下表面贯穿的结构,在将胶黏剂填充至注胶槽后,胶黏剂仅在注胶槽侧边与支架相接触,此时无法实现增大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接触面积的目的,也就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且说明书还记载“所述注胶槽可以为凹陷部,具体来说,注胶槽并未贯穿至与安装面相背离的面”、“注胶槽内设有十字形凸起”,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注胶槽不是上下表面贯穿的结构,否则也就无法在注胶槽的底面设置凸起结构。合议组据此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注胶槽”应理解为具有底部的、未贯穿的结构。
关于创造性的评判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路板,补强板贴合在柔性印制线路板FPC上时需要补强的区域,补强板与FPC之间形成充胶空间,补强板上设置有注胶孔,注胶孔可以是X形孔,注胶孔与充胶空间连通,通过注胶孔将胶水注入补强板与FPC之间形成的充胶空间内,胶水固化后会形成连接FPC和补强板的胶层,FPC与补强板通过填充于充胶空间内的胶层固定连接。
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电子设备领域,经过特征对比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补强板”对应涉案专利的“支架”,对比文件1的“FPC”对应涉案专利的“待固定部件”。那对比文件1的“注胶孔”能否对应权利要求1的“注胶槽”呢?对比文件1通过注胶孔将胶水注入补强板与FPC之间形成的充胶空间内,若为注胶孔加“底”,则不管是将“底”设置在补强板上表面,还是设置在与FPC接触的下表面,均会导致胶水无法注入补强板与FPC之间的充胶空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注胶孔必须贯穿补强板上下两表面才能实现胶水注入充胶空间,即不能对应权利要求1的“注胶槽”。
在客观认定上述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所述安装面上具有至少一个注胶槽,所述注胶槽为凹陷部,所述凹陷部为收口状结构;所述注胶槽的底面设有凸起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重新确定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连接强度。
那么,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使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呢?
虽然包含底部的注胶槽在本领域很常见,但不宜将包含底部的注胶槽生硬地替换对比文件1的注胶孔,显然,替换后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胶水注入补强板与FPC之间的充胶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获得技术启示从而改进对比文件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将注胶槽设计为收口状结构的凹陷部并且在凹陷部底面设有凸起结构,使胶黏剂与支架之间采用粘接和机械连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稳固的连接,凸起结构能够进一步防止凝固后的胶黏剂与支架产生相对滑动,更加增强了胶黏剂与支架之间的连接强度,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特别是在特征对比与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能够体现发明本意,并与发明的技术构思相符。基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准确判断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才能清晰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技术事实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客观、公正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柴均超
审读:陈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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