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陈胜尧(左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复审工作组材料二组审查员,2009年进入北京中心综审处工作,2023年调入复审工作组工作。
彭芳芳(左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复审工作组材料二组审查员,导师级审查员,2008年入职北京中心综审处,2023年调入复审工作组工作。
陶凯(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复审工作组材料二组审查员,2009年进入北京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工作,2023年调入复审工作组工作。
郭丽娜(左四), 工学硕士、法律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2年实审经验,15年复审无效经验。2017、2023年先后到江苏、北京审查协作中心实践锻炼,2019年到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交流。现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交通装备申诉处三级调研员、二级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第六批骨干人才。
【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摘要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五书之一,有其特定的作用和地位。从内容上而言,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内容的高度概括,主要针对发明创造的重点内容或主要技术特征进行简述。从现有技术的公开形式角度看,说明书摘要是面向公众公开的专利文献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内外公众可以从中获取技术信息,任何人均可根据说明书摘要快速了解有关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然而,在涉及一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及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说明书摘要记载的技术内容又不能构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总之,说明书摘要是附属于说明书的次要专利技术信息载体已经成为业内的普遍认知。基于此,对于审查实务中出现的如下问题:说明书摘要能否单独作为现有技术的载体、说明书摘要与说明书正文出现矛盾时应当如何认定公开内容等,尚无较为一致的观点。本文拟基于一件真实的复审案例,对上述问题作以粗浅的分析。
【理念阐述】
     对于一份公开出版的专利文献而言,说明书摘要与说明书正文均是该专利文献的申请人提交的,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记载技术信息的说明书摘要与说明书正文均客观上构成了现有技术的载体。但是,说明书正文属于原始的技术信息载体,摘要属于在原始信息基础上所作的概括和提示,鉴于说明书摘要较之于说明书正文具有高度概括性,难免有时会出现由概括、简述所带来的技术信息失真、模糊等问题,故而,对于说明书摘要所公开的技术信息的真实性,通常需要作审慎的考量。与之相反,说明书正文披露的技术内容则可信度更高。除非存在明显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怀疑专利说明书正文公开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载明的技术效果,也即,说明书正文载明的技术方案、与之相关的技术效果通常构成可信度较高的现有技术。
     说明书摘要虽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的表面上的载体,可以被引用为技术方案比对的基础,但是,无论是从摘要与正文之间关系的角度考虑,抑或从社会公众阅读专利文献时的一般规律及认知而言,更为完整的说明书正文披露的技术信息要优先于摘要披露的信息。当两者记载的信息产生明显矛盾时,例如,说明书正文记载了技术手段A是a,而说明书摘要记载了技术手段A是b时,应当以说明书正文记载的技术信息为准。当说明书摘要部分记载的技术信息根本没有在说明书正文部分记载时,需要考虑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正文部分的记载明显可以看出说明书摘要的字面披露是错误的,而且没有代表预期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说明书摘要的错误披露不应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二是,当不能确定其为明显错误而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时,也不能一概将其认定为现有技术,尚需遵循本文所总结的判断思路,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说明书正文载明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事实作进一步查明。
【案例演绎】
     在某专利申请复审案件中,涉案申请为一种低摩擦系数咖啡色氧化铝陶瓷材料。权利要求书主要限定了该陶瓷材料的组成、制备方法及产品的性能参数。在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一份专利文献(下称对比文件1)中,其说明书摘要公开了与涉案申请相同的性能参数“体积密度大于等于3.75g/cm3”,而说明书正文并没有相关的文字记载,摘要记载的上述性能参数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是影响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关键。
      涉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低摩擦系数咖啡色氧化铝陶瓷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摩擦系数咖啡色氧化铝陶瓷材料是由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制备而成,所述主要材料为质量分数为93%-96%的三氧化二铝,所述辅助材料包括按质量分数组成的以下材料:0.2%-0.5%的碳酸镁,0.1%-0.3%的碳酸钡,0.5%-1%的二氧化钛,1%-2%的二氧化锰,1.5%-2.5%的二氧化硅;所述低摩擦系数咖啡色氧化铝陶瓷材料是经干法球磨、湿法球磨后喷雾造粒而成的;
所述低摩擦系数咖啡色氧化铝陶瓷材料的体积密度大于等于3.75g/cm3
所述喷雾造粒后的造粒料的含水率为0.5%-0.8%;
所述喷雾造粒后的造粒料的烧失量控制在3%-3.3%之间。”
      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的具体记载如下:
“一种能够在1250℃低温下快速烧结的95%电阻陶瓷基体原料的配制方法。它是采用α-氧化铝(Al2O3) 94~96%(W%)、焦硼酸钡(BaO·2B2O3) 2~3%、氧化锰(MnO2) 1.5~3%、 碳酸镁(MgCO3) 1~1.5%、氧化钛(TiO2) 0.5~1.5%配制而成。其特点是烧结温度低、烧结速度快、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热导率可达21~25W/m·K,密度可达3.75克/cm3,具有绝缘强度高、抗折强度高的优点,,完全满足超小型化电阻性能的要求。主要用于生产超小型化95%电阻陶瓷基体、95%半导体集成电路封装遮光陶瓷基片、电子数码管氧化铝陶瓷板等电子陶瓷产品”。
      对比文件1说明书正文没有与上述性能参数相同的文字记载。
      比较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正文公开的内容可知,说明书摘要中公开了95%电阻陶瓷的体积密度可达3.75克/cm3,该性能参数并未公开在说明书正文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氧化铝陶瓷材料的体积密度大于等于3.75g/cm3”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公开。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出了异议,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关于体积密度的技术效果。复审合议组认为,陶瓷材料的密度一般取决于材料的组成及成型、烧结等工艺参数,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正文并未公开陶瓷材料的体积密度,但其公开了陶瓷材料的组成和烧结温度,其与说明书摘要所记载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陶瓷材料的属性和特点的一般认知,可以合理预期说明书正文中所记载的陶瓷材料的密度应当与说明书摘要所记载的密度一致。即,结合考虑对比文件1说明书正文及说明书摘要,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所述性能参数。
      本案中,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异议,合议组基于专利文献各个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优先级等的考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专利文献的整体技术方案及相关技术细节出发,全面考量了所用对比文件的整体性,给出了类似问题的明确判断思路。即,当说明书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性能参数等没有出现在说明书正文中时,并不能必然将该技术效果或性能参数认定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说明书正文载明的技术方案与上述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事实作进一步查明。如果能够证实在所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实现摘要载明的技术效果并不违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则可以将所述技术效果认定为说明书正文记载的技术方案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而一起认定为现有技术。反之,则不能认为仅在摘要部分记载的技术效果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陈淑惠
审核: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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