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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园鸣谢
我们听到的一切都是一个观点,不是事实。我们看见的一切都是一个视角,不是真相。
——马可·奥勒留在《沉思录》
道格拉斯·沃尔顿(Douglas N. Walton)和阿兰·布林顿(Alan Brinton)在谈到非形式逻辑的历史问题时说:“非形式逻辑作为一门清晰的明确的学科已经达成共识,有人把它总结为具有一定的结构和被人们果断地应用的关于一些好的定义和系统技巧的学科” 。
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 Anthony 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他们认为,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
非形式逻辑所关心的领域是自然语言论证,它有两个方面:⑴日常讨论(公共事务讨论,如报纸社论);⑵风格化的讨论即一定学科的论证、推论和认识论的特定领域的风格,如不同的科学。这种关键的区分不是日常谈论与风格谈论的问题,而是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问题。不管谈论是什么,后者是非形式逻辑的焦点(把非形式逻辑与关于人工语言和逻辑系统的形式演绎逻辑进行区分的焦点)。
除了上述流行的定义以外,还有几个错误的定义:⑴赖尔(Ryle)把“非形式逻辑”当作“哲学分析”分析的同义词来使用。这样的理解显然太过于宽泛。⑵卡雷和希尔认为,非形式逻辑只是且专门是研究非形式谬误。我们知道,对非形式谬误的研究是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唯一的部分。⑶非形式逻辑就是没有形式的形式逻辑。这一点在柯庇的《非形式逻辑》(1986)教科书中得到展示,该书是由其教科书《逻辑导论》(1986)省去形式逻辑的章节而成的。
但是,也有几个具有竞争性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非形式逻辑是形式逻辑与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调节杠杆,其代表人物是高曼(Goldman)和伍兹 (Woods);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形式逻辑就是应用认识论,它是对论证评价的认识论方面的发现,其代表人物有麦克匹克(McPeck)、舍格尔(Siegel)和维恩斯坦(Weinstein)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非形式逻辑是研究批判性思维实践及提供智力中心的学科,其代表人物是费希尔(Fisher)和史克雷文(Scriven)。
逻辑是关于推理与论证的科学。形式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的科学,而非形式逻辑主要是研究论证的。由于推理与论证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只有在论证中的推理才是有目的的,而所有论证都离不开推理,所以,在形式逻辑中尤其是传统逻辑也要研究论证,而在非形式逻辑中也要涉及到推理。我们只有通过语义和语用将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所研究的论证相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
很难给非形式逻辑下一个简明的定义,正如逻辑学家们难以对什么是逻辑的本质给出 一个没有争议的描述一样。下面列举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非形式逻辑学家的一些共同立场(参见Johnson & Blair 1987,2000; Govier 1987; Walton 1989):①关注运用于现实公共生活的、真实的、基于自然语言的论证,这些论证往往具有天然的含混性、歧义性和不完备性。②将论证看作是一种辩证过程、交互式文本,而不是命题语句之间静态的形式化关 系。③对是否仅靠演绎逻辑和标准的归纳逻辑就能充分地刻画所有的(甚至于主要的)合乎逻辑的论证模式持严厉的怀疑态度。④一方面,认为评估与分析论证存在着一定的规范、标准 ,而这些规范和标准是逻辑性的,而不完全是修辞性的;另一方面,认为演绎有效性、归纳强度等形式逻辑的基本概念不足以刻画论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⑤力求发展一种超越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的更加全面、完整的关于推理的理论。⑥认为对各种非形式化谬误的研究应该是逻辑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一个关于论证本质的基本理论应该能够对理解各种非形式化的谬误提供合理的框架。⑦不满于形式逻辑作为讲授分析、评估和建构论证的主要载体,认为 逻辑学训练应该有助于培养人的批判性思维以及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更显著、更直接的影响。⑧认为从非形式化方面对逻辑推理与论证进行理论探讨, 对哲学的其他分支,如认识论、伦理学以及语言哲学等,具有积极的影响。
非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普通人在现实生活中所使用的真实的论证。论证是人们用于交流、传播、表达思想的重要载体,是用以说服并影响他人观点和立场的有力工具,是进行理性探讨深化认识的主要形式。好的论证有说服力,让人无可辩驳,而糟糕的论证则苍白无力。有的论证貌似合理,有很大的迷惑性,实则经不起推敲,在逻辑上站不住脚。非形式逻辑致力于发现 、 分析和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与分析论证的标准、程序和模式,它并不先天地排斥形式化方法,但鉴于形式化方法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应用极为有限,非形式逻辑与传统逻辑学研究的形式化取向自然是大异其趣。
另一方面,非形式逻辑又不等于修辞学。好的修辞能够吸引人、打动人、说服人,是好的论证必不可少的元素,然而,一个好的论证不能仅靠华美的词藻和磅礴的句式取胜。非形式逻辑学家认为,一个真正有力的论证离不开理性的力量,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不能在逻辑上为结论提供合理的支持,纵有再好的修辞也最终经不起理性的检验。
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地使用论证,并具备一定的分析、鉴别论证的能力,但人们也容易采用一些貌似合理实则荒谬的论证结构,并为许多似是而非的论证所迷惑。非形式逻辑的一个重大研究领域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容易犯下的各种各样的逻辑谬误(Woods & Walton 19 82,1989;Walton 1987,1995;Hansen& Pinto 1995),其中包括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人身攻击、以势压人、以众压人、循环论证、不适当地诉诸权威、不适当地诉诸情感、窃取论题、 得寸进尺(slippery slope)等等。非形式逻辑学家研究这些谬误发生的条件与场合,分析其迷惑性的本质,并力图对各式各样的谬误作出合理的分类与概括。
非形式逻辑既是一门经验性、描述性的学科,也是一门关于规范性的学问,因为它还启示人 们“应该”怎样合理地进行思维、交流、传播和辩论。由于贴近现实生活,注重实用性,非 形式逻辑在当今的初等逻辑学与哲学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几乎每一所 大学,以及在澳洲、英国和世界其他一些地区,都有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的逻辑学入门或批判性思维的课程,这往往是进修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或法律类课程的必修课,而非形式逻辑通常是这类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非形式逻辑的训练有助于提高学生批判性地分析、评估与建构论证的技能,引导学生实际识别形形色色的逻辑谬误与诡辩,并培养学生建设性地进行理 性交流与探讨的习惯。
符号逻辑的诞生对20世纪整个西方哲学的影响无疑是革命性的,对当代数学、计算机科学和语言学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形式逻辑,包括古典的范畴逻辑和现代符号逻辑,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活动之间的距离相当疏远。    首先,形式逻辑所赖以展开的符号系统或其他形式化系统固然可以具备强大的表达能力,但这类人工语言在丰富性、灵活性 及实用性等方面远远无法逼近自然语言。其次,形式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推理和论证的有效性,即在前提为真的条件下能够确保结论亦为真的推理模式,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效逻辑推理可能发生的条件及适用性十分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关心论证和推理 是否在逻辑上严格有效,而只是关心在直观上是否合理,即前提能否对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所以,形式逻辑既不足以准确地刻画、涵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运用的推理和论证模式 ,也难以对普通人提高与改善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提供直接的帮助。
斯蒂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在《论证之用》一书中对逻辑学研究的数学化、抽象化以及远离现实生活的倾向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地运用着各种推理和论 证,并懂得如何评价一个论证是否合理、有力、无可辩驳。而千百年来,逻辑学家却对此熟视无睹,逻辑学的发展方向是日趋远离现实生活、远离普通人,力求成为一种自主自足的研究领域,像一些纯数学分支一样免于任何直接的现实考量。图尔敏主张逻辑学应该摒弃以几何学为摹本的路线,而应该像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程序一样关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推理与论证实践。逻辑学研究的核心是对论证的合理评估,在图尔敏看来,一个论证不只是前提、假设与结论之间的形式化模式,而应该更为广义地理解为各种主张、断言、数据、理由、 反例和确证等等之间灵活、丰富的相互作用与关系。《论证之用》一书虽然没有能够如作者 所期待的那样对主流哲学传统和逻辑学研究产生足够的震撼作用,却为修辞学、传播学研究带来了一阵新风,并为日后非形式逻辑的兴起清除了观念上的障碍。
澳大利亚哲学家哈姆林(Charles I. Hamblin)于1970年出版的《谬误》一书则为非形式逻辑的兴起更直接地提供了理论和技术上的推动。在人们的思想和交流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证,即形形色色的逻辑谬误,而逻辑学家却对这些人们司空见惯的错误推理和论证缺少应有的兴趣和重视。哈姆林在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考察了历史上的哲学家,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洛克关于谬误的见解,并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在理论上缺乏对各种谬误的适当的理解和分类。他还考察了在此之前出版的大量逻辑学教科书,发现通常在一本典型的教科书里,关于各种逻辑谬误的分析与说明只占短短的一章或干脆放在附录里。哈姆林对于逻辑谬误的研究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自20世纪70年代起有许多讨论逻辑谬误的哲学文献问世。
20世纪70年代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了一批新型的逻辑教科书,其视野不再局限于传统逻辑学课本,比如科比(Irving Copi)的《逻辑学导引》(1953年)所侧重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以及推理 和论证的有效性,而强调逻辑要从现实生活中来,并面向现实生活。这些课本所选用的示例 、习题,更多的是从真实生活的各类文本(如报刊、电视、书籍和其他公共媒体)中挑选出来的,而不是作者所刻意发明的一些简单化的、无语义歧义的、结构良好的人工案例。霍华德 ·卡亨(Howard Kahane)的《逻辑学与当代修辞学》无疑是新一代逻辑学教科书中的佼佼者。此书出版于1971年,副标题是“理性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至2001年已出到了第九版。1978年6月26~28日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温莎大学举行的“首届国际非形式逻辑研讨会”标志着非形式逻辑作为一门哲学学科的正式诞生。会议的组织者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Johns 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 Blair)随后即着手编辑《非形式逻辑通迅》(Informal Logic Newletter),六年后正式定刊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
迄今为止,对非形式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历史
 非形式逻辑的历史开始于何时呢?在1997年沃尔顿和布林顿的《非形式逻辑的历史基础》出版以前,还没有专门的著作或论文明确地研究非形式逻辑的历史。该书从古希腊智者学派出发,考证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考察了中世纪论辩术、王港逻辑和华兹逻辑,分析了边沁、弥尔、魏特里、康德等人对谬误的研究成果,评述了二十世纪非形式逻辑的研究成果。这说明,在这两千多年的时间里,非形式逻辑或多或少有些可利用的成果。
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观点,谬误理论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所依赖三大工具之一。对谬误的研究在当代研究成果是比较丰富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汉布林(Hamblin)在1970年出版了《谬误》一书,以及汉森(Hansen)和布林顿在1995年出版的研究非形式谬误的《谬误:古典与现代读物》等都可以看作研究非形式逻辑历史问题的。在国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李匡武(1982)对谬误进行过系统逻辑研究,丁煌与武宏志的《谬误:思维的陷阱》(1990)、武宏志与马永侠的《谬误研究》(1996)以及黄华新的《谬误论》,是国内较早研究非形式逻辑的谬误领域的专著,刘春杰的《论证逻辑研究》吸收了大量非形式逻辑的最新成果。
推理与论证新理论
传统上,逻辑只研究两种类型推理,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换句话说,当有人引证支持一个主张的根据时,他们或许相信,这些根据可以演绎推出主张,或者他们或许相信这些根据为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归纳支持。从传统的角度来看,这被认为是主张的合理支持的仅有两种可能。戈维尔(Govier)一直主张根据在其他方面可以支持一个主张。雷歇尔(Rescher,1976)提出了“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史克雷文(1987)提出了“检验推理”(probative reasoning)和沃尔顿提出了“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来作为第三种推理形式。这些学者都把目标瞄准了推理新理论的方向。相应地,传统上把论证也就分成演绎论证与归纳论证两大类型。由于推理类型的经典划分法受到挑战,论证的经典划分法也受到了批判。沃尔顿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似真论证。诺尔特(J. E. Nolt)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谬误论证。柯维(David A. Conway)和蒙森(Ronald Munson)把论证为演绎论证和非演绎论证,其中非演绎论证包括统计论证、归纳论证、因果论证、类比论证和似真论证。
论证概念的扩充与修改
论证概念是非形式逻辑的核心概念,因此,一说到非形式逻辑,我们都无不要追溯图尔敏(Toulmin)的《论证的运用》(The use of Argument,1958)和戈维尔的《论证的实践研究》(The Practical Study of Argument,1984)两本书。虽然他们并没有将自己的著作称为非形式逻辑,但这两本书被现代非形式逻辑家们认为非形式逻辑的代表著。由此可见,论证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核心。根据现代流行的非形式逻辑专著来看,关于论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把论证作为一种言语行为或语言行为的产品。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格里兰(Grennan)。在他的《非形式逻辑:问题与技术》一书中,是把论证作为言语行为或言语行为的产品来对待的。另一种观点把论证作为一种对话。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沃尔顿。在他的《非形式逻辑:批判性论辩手册》就是把论证当作一种对话来处理的。他认为,任何论证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对话,而说服型对话是对话的理想境界。后一种观点可以看作是对语用辩证理论(pragma-dielectical theory)的贡献。
此外,很多学者都提出在其他方向上论证概念需要进一步扩充和修改。基尔伯特(Gilbert,1997)主张,论证不专门是言词的,也可是情感的和本能的,布莱尔(1996)认为应当把视觉交流如艺术作品也包括在论证之内,田德尔(Tindale,1999)提出把修辞学的观点作为基本论证。
论证分析理论
论证分析是论证评价的前提。分析具体论证的正确方法是什么?这个问题显然应当根据特定分析的目的来回答。论证的类型具有隐蔽性,我们需要到论证新理论中去寻找依据。同时,修辞要素和逻辑要素都会被卷入论证评价中来。但问题是修辞要素和逻辑要素的区别仍然是个问题。一个更广泛的观点是,把论证看作话语的一种类型,因此,话语分析理论瞄准了论证分析使我们进入了语用学的同源领域。
国内有学者提出,形式论证是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对象,而非形式论证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这种看法欠妥,因为非形式逻辑并不排斥形式逻辑论证。正如前面如指出,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都要研究论证。只不过,前者从语义的角度来进行研究,而后者则从语用的角度来进行研究。
把论证分为前提与结论两部分,然后根据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论证强度进行评价论证,这是进行论证分析的基本做法。对简单论证进行分析当然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也许只需要通过演绎有效性、归纳强度或似真性就能直接进行分析和评价,但问题是日常生活中的论证往往都是冗长的、复杂的。为此,图尔敏提出了一个模型来进行分析论证,这一模型变成是当今进行论证分析的一个基本模型。
在图尔敏的论证模型中包含资料(datum,D)、必要条件(backing,B)、理由(warrant,W)、限定(qualifer,Q)、例外(exception,E)和结论(claim,C)等6个基本要素。除了限定以外,每一个都可以用一个在论证中有着不同身份的命题去取代它。其中最基本的两个要素是理由与主张,它们分别相当于前提与结论。
图尔敏论证模型
除了图尔敏模型以外,科茵坡耶特尔(Kienpointer,1992)已经识别出了80多种论证模型,并按组织类型学将它们进行了分类。Walton研究了假定推理的论证模型,且把许多谬误看成是论证模式的误用和滥用。
论证评价理论
如何把“好”的论证与“差”论证区别开来呢?回答是,它取决于观点。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标准是,一个论证逻辑上是好的,修辞上是好,或者从其它的许多可能的观点来看确实是好的,因此该论证是好的。可是,这些标准是独立于另外的一个标准的吗?田德尔(1992)和基尔伯特(1995)认为评价理论需要结合不同的观点,维拉德(Willard,1983)提出语用学、社会认识论和交际理论通常似乎都与论证评价有关。
论证的价值取决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前提的真假;二是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几乎所有的传统逻辑教科书都会提到“要使推理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二是形式有效”。
关于前提的真假。非形式逻辑对论证评价的焦点导致了开拓者们思考前提的充足性标准。约翰逊和布莱尔(1977)率先提出了对“相关性-充足性-可接受性” (RSA)三元组合评价模式。戈维尔(1985)、弗里曼(Freeman,1988)、田德尔(1989)、巴里(Barry,1992)等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或研究过RSA标准。约翰逊和布莱尔(1994)对埃默伦(van Eemeren)与格罗顿道斯特(Grootendorst,1984)提出的前提评价模型作了进一步的改进,Johnson(1998)提出把真作为前提充足性的一个标准。
关于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由于传统逻辑是基于语义的分析,因此,某个具体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它实际上是不关心的,只关心前提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然而,由于进行论证评价时必须考虑到语境问题,因此,前提的真实性是很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可靠性。从语义方面,使用“有效性”和“归纳强度”来论证评价论证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所有的非形式逻辑著作都会有专门的两章来讨论这两个问题。我们可能把“有效性”和“归纳强度”评价标准称为语义标准。我们还需要引入一个“论证强度”(似真标准)才能实现论证的语用评价。按照沃尔顿的观点,从论证强度上看,演绎论证的论证强度最强,归纳论证次之,似真论证最弱。
谬误研究与论证评价紧密相关。自从伍兹和沃尔顿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发表了关于单个谬误的一系列论文以来,对谬误理论的研究有四个标志性成果:
汉森与宾图(Pinto,1995)编写了论文集《谬误:古典与现代读物》;沃尔顿提出了一种谬误的分类或等级;谬误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作为错误的谬误,而是一种论证策略;我们应当特别关注沃尔顿对谬误的研究,在十多里年,他已经发表一系列关于个别谬误的论著:《乞题》(1991)、《诉诸情感》(1992a)、《滑坡论证》(199b)、《诉诸无知论证》(1994)、《人身攻击》(1998)。
论证批判理论
论证评价”与“论证批判”是有区别的。论证评价是鉴别论证“好”与“差”的标准,而论证批判不仅包括论证好与差标准的应用,也包括公众的批评行为。约翰逊(1996)提出了论证评价与论证批判的区别,认为我们需要发展论证批判的原则,其中包括弱点原则、辨别原则和逻辑中立原则。其中辨别原则和逻辑中立原则已经融入了约翰逊和布莱尔的《逻辑的自我辩护》(1994)之中,但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是,如何进一步阐明这些原则,怎样合理地使用它们,以及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则等。论证批判行为假定了存在一个这种批判功能的规范理论。沃尔顿(1990)认为,如果论证被正确用于完成一系列目标,那么论证的公众批评就与他们对完成这些目的的贡献有关。
在发展论证批判理论的同时,约翰逊(1996)已经觉察到论证评论的社会实践作用。他认为在进行论证评价时应当考虑到社会义务标准。戈维尔(1987)和沃尔顿(1990)也注意到了论证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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