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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离婚拿走了股权大头的前妻王思勉,一年之后减持虽然要披露,但她不是公司高管、不参与公司经营,形式上只是一个财务投资者,相对于这些股权仍在金磊手中时的减持,可能市场对此的负面观感与解读会少很多。因为公司高管减持,会被市场解读为掌握了公司最真实状况的经营者都不看好公司的前景,从而引发股价暴跌。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毕舸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A股市场再起波澜,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金磊与其配偶王思勉的离婚协议,对市值高达40亿元的股份分割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涉及巨额财产变动的事件,不仅凸显大股东婚姻关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影响,更在实践中,对监管层对于离婚减持套现行为的新规成效几何,有了一次现实层面的检验。
根据协议,金磊持有的3001.41万股股份转至王思勉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7.42%,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减至1.14%。而王思勉此前并未持有公司股份,如今则一跃成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
善意地想,这是一个深情的故事:金磊对王思勉很有感情,离婚时把大部分股份给了妻子,自己反而成了小股东。未必不是真的。
但是,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会是又一次离婚减持套现操作么?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金磊多次减持公司股份。根据长春高新公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金磊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6%,套现约16.85亿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金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累计减持达809.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7%,套现约35.86亿元。两次集中减持累计套现达52亿元。如今,金磊因婚姻变动,从大股东变成小股东,是否借离婚为后续减持做好铺垫,也就成为网民议论和质疑的话题。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原本是私人领域的情感婚姻纠葛和财产分配问题,然而触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尤其是大额股份的转让,便超越了家事的范畴,成为资本市场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近年来,对离婚减持套现操作的争议频现,其背后牵涉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对股民权益、市场稳定及法律环境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根据金杜研究院统计,仅仅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就至少公告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8件,离婚后计划或实际减持股份案件9件。其中10件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回应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针对细则适用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强调了在离婚、法人终止或公司分立等特定情况下分配股份时,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合并计算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的规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离婚导致股份转移,夫妻二人将共享同一减持额度,并受到同等严格的减持监管约束。此举旨在防止借由离婚手段规避减持限制,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次长春高新的案例恰好成为这一减持新规落地实施的试金石。按照新规,虽然金磊不再是大股东,但同样要遵守“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合并计算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这一规定,遵守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因此,金磊、王思勉承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
不过,一年之后,作为小股东的金磊,一旦要出清自己所持的股票,无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有利于减少因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减持造成的股价波动,在高位集中套现。
而且,通过离婚拿走了股权大头的前妻王思勉,一年之后减持虽然要披露,但她不是公司高管、不参与公司经营,形式上只是一个财务投资者,相对于这些股权仍在金磊手中时的减持,可能市场对此的负面观感与解读会少很多。因为公司高管减持,会被市场解读为掌握了公司最真实状况的经营者都不看好公司的前景,从而引发股价暴跌。
这无疑暴露出当前资本市场法规在应对特定情况下的潜在漏洞:尽管离婚减持套现已打了补丁,有了明确的规定约束,但这种约束的持续时间与效果是有限的。总体上,监管规则会不断打补丁,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根本解决之道。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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