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莫逃逸
逃逸必落网
必定逃不过交警的“法眼”
案情回顾
1月1日晚,台州交警温岭大溪中队接到报警称:在大溪镇南嵩路路段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一名阿公,阿公倒地昏迷。
接警后,值班交警郑盛志带队赶到现场处置,发现事发路段正逢村中社戏,路面围满了群众。
现场群众告诉交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车辆的品牌标识拆掉后就趁乱徒步逃离了现场。阿公在热心人士的施救下恢复了意识,等待救护车到达后送往医院救治。
于是,出警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协助送医,并前往医院了解老人的伤情;另一组处置现场,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身份信息展开调查。
经调看周边的监控视频,交警发现电动自行车无号牌,加上加装了遮阳伞无法看清驾驶人的面貌特征及有效信息,只能确定驾驶人在逃离现场后沿南嵩路一直向南行走,后不知所踪。而另一边,受伤的阿公也对驾驶人的面貌毫无印象。
肇事车辆无牌照、目击证人流动性大、驾驶人逃逸方向不明等一系列因素,让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但办案人员没有气馁,继续反复查看视频寻找突破口。
在仔细查看视频后,驾驶人黑衣外套上的几个英文字母(value)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经查询发现,2023年12月25日有一名穿着同样式外套的男子曾在大溪镇辖区内出现过,且此人的面貌特征及背影跟肇事驾驶人高度相似。
于是,交警迅速行动,对该男子的身份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在大量的证据事实面前,江西籍男子沈某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
但沈某表示,自己已回老家了,于是交警又耐心劝说其回温岭接受调查。最终,沈某于1月5日上午来到大溪中队。
据沈某交代:事发当晚,他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大溪镇大岙村出发回住处。21时32分许,途经事发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与右侧的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发后,沈某发现受伤的阿公倒地不醒,经过短暂的施救仍无苏醒迹象。因害怕承担后果,他就趁着围观群众较多的情况逃离了现场。
21时37分,他又返回现场拆卸车辆的品牌标识带离现场,扔到了附近的绿化带里,后徒步一个多小时继续逃离。
目前,该起事故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1.交通肇事者将承担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交通肇事逃逸将自掏腰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后果巨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罪责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浙江交警提醒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务必第一时间主动报警
救助伤者  保护现场
肇事逃逸
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自:浙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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