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本文原载《经典与解释(49):洛克的自然法辩难》(娄林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18年),韦斯特(Thomas G. West)撰,王涛译。为方便阅读,本次推送删去全部注释,感兴趣的读者可查阅原刊。
朱克特的《开创自由主义》 汇集了他从1975年至2002年25年多来发表的十三篇论文,内容丰富且发人深省。书中主题包括如何阅读洛克、洛克对旧约与新约的解读、洛克与阿奎那以及霍布斯的比较、美国建国中的洛克、洛克与布莱克斯通,以及对当代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家所做的洛克式回应。
《开创自由主义》一书有许多值得赞赏之处。对《政府论上篇》的分析为理解这本难懂著作提供了一个颇具洞察力的切入点。《笨蛋和无赖》(Fools and Knaves)一章分析了洛克对语言的使用和误用,揭示了洛克对日常语言所作的强大但却隐蔽的辩护。在此书最后三章,通过与洛克更为出色的(我也认同这一点)论证的比较,朱克特揭示了罗尔斯John Rawls)、格维斯Alan Gewirth)和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这些道德学家的理论弱点。纵观整部著作,朱克特带着一种令人称颂的严肃集中处理那些主要问题。他最小限度地使用那些令人不解的术语,从不夸夸其谈偏离主题。洛克被塑造成一位一流哲人,美国国父们的良师,其思想远远超出了我们这个时代大部分最优秀的思想家。
▲ Launching Liberalism: On Lockean Political Philosophy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2
此书可观的理论价值也说明了,朱克特是他这一代中最为杰出的洛克研究者之一。尽管如此,我将在这篇评论中聚焦并批评他所谓:
洛克哲学的核心即如下观点:由于人类是自我的所有者(self-owners),所以他们就其本性而言就是权利持有者rights-bearers)。
朱克特显然将这一点看作是自己洛克研究中最具原创、最重要的一点。
霍布斯与洛克
在《开创自由主义》的多个篇章中,朱克特都指出,洛克不同于霍布斯,因为洛克的确为个体权利建立了一个道德基础。朱克特认为,他自己在这一点上与施特劳斯的看法不同。按照朱克特的说法,施特劳斯认为洛克的权利概念没有这种道德基础。施特劳斯笔下的洛克和霍布斯一样,其权利理论是“从激情中推导而来”。
▲ Detail from the frontispiece for Leviathan (1651),  by Thomas Hobbes, etching by Abraham Bosse
克特对霍布斯的解读是否正确?他对施特劳斯眼中的霍布斯的解读是否正确?对于这些问题,斯通纳James Stoner)在《施特劳斯误读了洛克吗?》这篇论文中做了有力的分析。朱克特认为,霍布斯那里“不存在类似于自然财产权之类的东西”,而且“自然状态中的人不拥有他们自己的身体”。但是,斯通纳指出,施特劳斯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
如果没有某种自然财产权,就不会有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认可自然财产权……:个人的身体和肢体……甚至是“人的内在思想和信念”。
跳出斯通纳的说法,甚至跳出施特劳斯的说法,或者至少跳出施特劳斯表面的说法,我将提出一个新的看法,即霍布斯的整个论证结构与我下面勾勒的洛克论证非常相似。霍布斯和洛克同样都坚持认为:决定什么是正当的东西,其最终标准是看它是否增进了人类的幸福。这是霍布斯将《利维坦》著名的第十三章命名为“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的原因。这个标题说明,自然状态之所以不好,不仅仅是因为它威胁我们的生命,还因为它妨害了人类的幸福。
毫无疑问,在自然状态中,生命是“短暂的”。暴死是随时存在的威胁。但是,生命还是“孤独、贫困、卑污、野蛮的”——这些缺陷导致了人类的不幸福,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暴死。仅仅给予生命以保障还无法克服这些缺陷。所有这些缺陷,只有通过文明的生活、道德、教育、科学和友谊才能得到克服,这就要求建立公民社会。我们还可以推论说,野蛮的自然状态使得人们很难满足其“想要探究为什么以及怎么样的欲望”。霍布斯说,这一欲望是“一种心灵的欲念,由于对不断和不知疲倦地增加知识坚持不懈地感到快乐,所以便超出了短暂而强烈的肉体快乐”。这就是说,自然状态之所以糟糕,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剥夺了哲学生活的快乐。
 Thomas Hobbes (1669―1670)
朱克特认为,对霍布斯式的人来说,“思想对其行动不起根本性作用”。人的心智遵守“物质运动的普遍法则”,所以不能支配他的行动。在朱克特看来,霍布斯式的人“主要被恐惧推动”。如果朱克特是对的,那么,霍布斯为何还会认为,当人不受理性的控制(即不受自然法的控制)时,他并不主要是被恐惧推动,而是被虚荣和荣誉推动?如果霍布斯不认为理性可以干预激情的发生机制,那么他为何还要写这些书呢?霍布斯说,他希望“他的这部作品会落到一位主权者手里”,希望这个主权者被书中的真理说服,并将“把这一思维的真理化为实践的功用”
自我所有权作为自然权利的基础?
让我们先将霍布斯这个复杂问题放在一边,继续分析朱克特如何论证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朱克特指出,洛克表面上如此论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人的理性能够发现上帝的存在,能够发现上帝制定了一种约束所有人的自然法。这里,洛克使用了他著名的“制造物”论证(workmanshipargument):
既然人们都是全能的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制造物……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那么,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政府论下篇》,6)
据此,朱克特指出洛克并不坚信这个论证,我同意他的看法。也就是说,洛克认为人的理性无法证实这种超越的、来自上帝的自然法是否存在。即使理性可以证实存在一位智慧而强大的上帝,理性也无法证实这位上帝是一位立法者上帝,可以借助奖惩执行他的律法。
我还认同朱克特的是,他认为洛克肯定提供了其他论证来为个体的自然权利奠定基础。朱克特认为这个论证就是,所有人都拥有他们自身:
正是基于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洛克打造了他的自然权利理论、正义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
 John Locke (1632―1704)
朱克特指出了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对人格同一性的讨论。洛克式的自我,是自我对于过去的行动、将来的可能性及现在的占有物的意识。每个自我都对它寄居的身体、它的所作所为,它意欲实现的计划宣告所有权。朱克特称,这就创造了“对财产权归属的排他性主张”。
但是,我们如何能够像朱克特那样,从这一主张中推导出一种对自我的“道德意义上的不可侵犯”(moral inviolability),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容他人侵犯?朱克特说:
每个人主张这项权利,要求他人不能干涉自我所有的东西。由此,逻辑上……就要求每个提出此种主张的自我,都承认他人基于相同理由提出的相同主张。每个自我都会提出这项主张,而依照逻辑,他也必须承认所有其他人的此类主张。
然而,这一推理并不来自洛克本人。他从来没有这样论证道德义务。其实在这一点上,朱克特笔下的洛克看起来像康德。即使洛克有这样的论证,也无法证明朱克特想要得出的结论。“逻辑”怎么会要求我对自我所有权的感知转而认可他人的此类感知?如果诚如洛克所言,“幸福和痛苦”是“每个人对自我的关注而得来的感受”(《人类理解论》,2. 27. 18),倘若某人相信他的幸福来自于征服和剥削,那么,我们就无法从潜在受害者对自我所有权的主张中得出某种对前者的道德限制。
朱克特的这一主张,即自我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基础,还容易遭遇第二种反对意见。洛克经常主张,自然法不仅证成了个体保存自我的权利,还是家长对子女的义务的基础。我们很难看出,自我所有权如何能够产生一种洛克所谓的:
上帝和自然给予子女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作为父母的一项义务。(《政府论下篇》,90)
实际上,洛克并没有试着将父母的义务奠基在自我所有权之上。洛克认为,这种义务来自于父母:
繁衍种族和延续后代的强烈欲望。(《政府论下篇》,88)
Locke's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朱克特关于洛克的众多论文和著作,在这部著作以及在其他作品中,都存在一个令人惊讶的特点,即它们对洛克式的家庭学说都不发一言,或几乎不发一言,而家庭学说则涉及《政府论上篇》的主要论题和《政府论下篇》的部分论题。我对此感到万分惊讶,因为关于家庭的部分是洛克与霍布斯的学说区别最为明显的地方之一。通常,朱克特总是喜欢指出那些施特劳斯对洛克和霍布斯的一致性言过其实的地方。但我此处也只是聊备一说。
最后一点,考虑到洛克对道德法的严格定义,我们很难看出,每个个体的自我所有权如何能够产生一种道德义务。确如朱克特所说,洛克认为,道德义务的唯一来源是某种法,其立法者能够为这种法附加一种惩罚:
所谓道德上的善和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则这种法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守法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惩同刑罚。(《人类理解论》,2. 26. 6)
自然:生活的指引
与朱克特的观点相反,我赞同施特劳斯的看法,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讲,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并不是一种道德学说,因为洛克无法仅仅通过理性确立道德义务。这个道德义务,是指一位立法者公布一种法并惩罚违背法的人。洛克能够说明自然法为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带来好处,但是他无法证明自然法得到了公布,因为在自然状态中只有很小一部分人知道自然法。洛克也无法证明立法者强制执行了自然法——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的执行被交给了每个个体,如洛克自己所言,这其实意味着自然法几乎得不到执行。
我的看法是,洛克式自然法有一个“功利性”(utilitarian)基础。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就是那些有助于人类幸福的有利规则rules of convenience)。就此而言,洛克仍然处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霍布斯以及康德之前的大部分哲人构成的传统中。洛克共享了康德所谓这个传统中的“幸福论”(eudaimonism)。康德反对这种“幸福论”,后来的黑格尔马克思也是如此。这就是说,在最根本的地方,洛克更靠近那些古典作家,他们同样以“功利性”视角来理解自然正当。根据这个传统,正当的东西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它有益于人类的福祉。
要弄清楚洛克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论证并不容易,因为洛克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系统谈论这个问题。他在几部著作中都对此仅仅略微谈及,于是,读者只能自己整合这些零散的论证。事实上,洛克在并没有明确提及自然法的地方所做的论证,反而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提供了理论基础。

▲ An 18th-century edition of Locke's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我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的第二卷讲起。洛克写道:“我们的一切行为所要实现的”,不过是幸福(《人类理解论》,2.21.36)。朱克特说,对于洛克来说,幸福“是从反面来定义的——消除不快”。但是,这一等式的错误之处在于,它将洛克有关人类选择动机的解释等同于洛克对这种选择的目标的解释,即“满足、欣喜、快乐和幸福等等”。洛克说,只有当我们感到不快时,即我们感到欲望带来的痛苦时,我们才做出行动。但是,我们由不快的刺激而做出的行动的目标却是幸福。幸福对于洛克来说是真实的东西:
智慧的本性(intellectual nature)的最高完善在于,谨慎地、恒常地追求真正坚牢的幸福。(同上,2.21.51)
洛克说,我们必须“心存顾忌,谨防自己将想象的幸福认作真实的幸福”(同上)。我们的欲望将我们引向短期的快乐,却带来长期的痛苦。洛克所给的例子是,人习惯性地贪恋酒杯导致了“健康和金钱的损失”(同上,2.21.35)。人的理性的作用就在于,告诉欲望应该去追求什么且拒绝什么。由于人们常常对此做出错误的判断,所以有必要提升人的欲望,有时甚至应该通过习惯来培养新的欲望。
与朱克特的主张相反,洛克在推理中并没有否定自然能够作为一种标准。事实上,人跟随着自然的指引:
我承认,“自然”给了人类一种希求快乐和憎恶患苦的心理,而且这些心理确乎是天赋的实践原则,确乎可以恒常地继续运作,不断地影响我们的一切行动。(同上,1.3.3
对幸福的理性追求在另一种意义上追随自然:在决定通向幸福的最佳路线时,理性必须注意每个人自身本性的特殊之处。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本性,并不存在适用于每个人的通向洛克所谓“真正幸福”的唯一道路。洛克并不是要说,每个人都可以(用美国最高法院的话来说)“拥有自己对于存在、意义、宇宙和人类生活的奥秘的定义”。恰恰相反,洛克坚决要求,我们应“使自己的心理趣味适合于事物中真正的内在的善与恶”。如果人们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比如,选择“以一杯浊酒滋润上颚”,或日复一日地“同醉醺醺的一伙无赖作无聊之谈”(同上,2.21.35),“通过自己仓猝的选择,他就为自己设置善、恶标准……他既然损坏了他的上颚,则他必须对后来的疾病和死亡负责”(同上,2.21.56)。
只有思虑一个人自己的本性,他的渴望和趣味,他的力量和弱点,他才能发现通向幸福的理性道路。洛克的教育论著给出了诸多例子,指导父母该如何和不同的儿童打交道。这些儿童或鲁莽,或胆小,或心智机敏,或心智迟钝。和柏拉图一样,对洛克来说,最好的生活是出于自然的(kata ten phusin),“与自然相符的”,就如同人应该顺着头发的整体纹路梳头,而不是相反。比如说,如果你没有过哲学生活的天资和倾向,那么,你试图去过哲学生活就是浪费时间,用痛苦的付出换来沮丧、焦躁和厌烦。这不会令人愉快。这会导向痛苦而非幸福。这就是洛克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进路的反对意见,后者认为哲学生活是最好的生活。对于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洛克会说,是的,对于有那种能力的人来说,这是最好的生活,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它肯定不是最好的选择。
Franklin, Adams and Jefferson Writing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by Jean Leon Gerome Ferris (1863―1930)
朱克特说,以洛克哲学为基础的《独立宣言》:
设想了一群普罗米修斯式的子民……所以,这暗示着一种“技术性态度”,一种对自然的驯服——如果不能说是征服的话。
朱克特早前的著作《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详细地阐述了这个论题。朱克特说,在洛克的论证中,
自然所赐之物,远远无法支撑人类的生活,而仅仅是一些原材料而已。而且,“几乎是没有价值的材料”。
朱克特继续说:
使人感兴趣的是,将洛克的劳动理论视为海德格尔关于“持存物”(standing reserve)——即原材料——的理论的先驱……海德格尔谴责的,恰是洛克颂扬的。
朱克特总结道:
认为存在一些先于自然权利并为自然权利奠基的自然限制,这种观念其实预设了一个仁慈且深谋远虑的上帝或者自然,但是这一预设站不住脚。
要认识到朱克特笔下的洛克有多么激进,你只需想想海德格尔的“持存物”是这样的实在概念,即:除了受制于没有任何自然基础的任意的、任性的人类规划外,它不受任何其他东西的指引。
但是,朱克特对洛克的看法是对洛克式自然过于消极的理解。洛克并没有说,自然什么都没有为我们提供。自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极为重要的东西:我们的理性能力,即“上帝的烛光”;我们对幸福的欲求,即我们明了世事、耕耘自己的心智和天资的主要动机;通过劳动可以为我们带来更好生存条件的自然资源。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胪列了三样事物——朱克特也讨论了这个清单,这几样通常被认为本身没有价值,只有通过劳动才会变得有价值,其中关键一样是水,而劳动将其变成为酒。但我们稍作反思就会发现,虽然在超市中酒比水贵,但是对于生命的保存来说,水的价值要大得多。如果我们只有酒而没有水,那么我们很快就会痛苦地死去。所以,自然提供的“几乎没有价值的材料”其实远不是那么没有价值。
▲ Peter. C .Myers,Our Only Star and Compass: Locke and the Struggle for Political RationalityRowman & Littlefield, 1998
窃以为梅耶斯Peter Myers的《我们唯一的星和指南》是关于洛克道德和政治学说基础的最佳著作, 如他所言,我们所以为的外界供给的缺乏,是部分的不足,而非完全缺乏。只要正确使用我们的官能和周围的自然世界,我们就拥有过上优质生活所需的一切。我们无法看透各种存在的神秘。洛克认为我们永远无法知晓任何实体的真正性质。但是,正如他在《人类理解论》卷四的论证,如果善于运用我们观察和推理能力,我们就能对周遭的世界,尤其是那些促进我们幸福的东西,做出颇有希望的判断。我们无法将贫困和压迫从地球上消除(似乎贫困与压迫也自由其价值),但是我们可以借助正确的律法(鼓励“人类诚实辛劳”)、通过发展艺术科学来修正人类初始境况的贫困、无知和压迫。人类之境况在外界供给上的部分的不足,绝不是显示了上帝或自然对人的敌意,在洛克的论证中,这恰恰是人类卓越的必要条件。洛克指出,苦乐唤醒了我们,使我们磨练自己的心智和身体,这显示了上帝或自然的仁慈。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总统喜欢这个说法,“受制于必然性的人不是自由的人”。但对洛克来说,只有受制于必然性的人,才有能力成为一个自由的人,真正的自由必须通过人的努力才能获得,我们的心智深思熟虑地对我们心中存在着的冲突激情做出选择,从而使我们不受制于他人的意见。
虽然洛克称人类的本性千差万别,但是他其实只提到了两种人:一种是“饕餮之徒”,他们的“个人兴趣在于肉欲”,另一种是“好学的人”,他们的满足在于“知识带来的快乐”(《人类理解论》,2.21.43)。在总结通往幸福的不同道路时,洛克似乎采取了一种简单的相对主义:
古代哲学家徒然追问,至善(summum bonum)究竟在于财富呢?还是德性呢?还是思维呢?或是身体的快乐?可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要这样问,则我们亦可以合理地争辩,所谓至味是存在于苹果呢?酸梅呢?还是核桃呢?那样的话,则我们亦可以在这方面有了各种派别了。
但是紧接着,洛克给出了一个颇有启发性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问题:
人们所选择的事物虽然可以各别,可是他们所选择的都是正确的。在这里,我们正可以假定他们如同一群昆虫。其中有的是蜜蜂,所爱的是花与甜味;有的是甲虫,所爱的又是别的食品。(《人类理解论》,2. 21. 55)
洛克的这个比喻将人分为两种:追逐花朵的蜜蜂;追逐其他食物(垃圾或粪便?)的甲虫。在《人类理解论》的篇,洛克将自己形容为是真理的探索者(即“好学者”),并他将自己的书喻为一篮鲜花。由此可见,他将自己看作是蜜蜂那样的人。洛克写到:
理解力“是灵魂的最高官能,因此,我们在运用它时,比在运用别的官能时,得到的快乐更多,也更长久”(“致读者”)。
我们可以将人类分为两个主要类别:蜜蜂和甲虫。他们追求各自的快乐。洛克完全意识到,大部分人是甲虫,他们的“兴趣在于肉欲”。在其他著作中,洛克认为存在三种而非两种不同的人:在追求知识中获得快乐的哲人;乐于将荣誉作为生活准则的绅士(可见之于《教育片论》);追逐感官享乐的普通人。这三种类型对应于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各伦理学》中讨论的三种人。不过,讨论这个问题就有点超出本文的范围了。
如果每个人的最佳生活取决于准确评价他的欲望,那么,每个人都必须知道自己的本性是蜜蜂还是甲虫,进而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洛克说,理性能够告诉我们如何合理地追求幸福。但是,亲身实践并非易事,特别是对于那些感官享受者来说。相对于那些更为长远的快乐,如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提到的生养自己子女的快乐,这种感官享受者更容易受到吃喝所带来的眼前快乐的影响。
洛克常常强调,人类在多数时候极不理性。他们为自己的激情和想象所左右,从而为愚蠢或有害的风俗和信念,特别是宗教谬见所支配。不妨用洛克的一个较为悲观的画面来形容:大多数人在人生的道路上踯躅,就像盲人骑着马在路上沿着同一条车痕进进退退、止步不前。他们使自己受制于自己的激情、想象以及他人的意见。换句话说,对于洛克来说,人类生活的一个巨大问题载于,虽然依照本性,所有人都追求他们自己的幸福,但是,关于什么是他们的幸福、如何实现其幸福这些问题上,几乎所有人都难免经常犯下显而易见的错误。
自然法
要不是由于两个重要的事实,这种几乎普遍存在的非理性会使人类生活陷入悲惨的境地。现在,我们终于得面对自然法的基础这一问题了。
首先,虽然在某些方面人们的本性不尽相同(《人类理解论》,2.21),但是,我们的本性还是在诸多方面相似(特别是在《政府论》中,这些相同因素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就人类幸福的内容或至少就人类幸福的条件而言,这种相似令所有人或者说大部分人能够达成部分的一致。如果我们中间的某个人,其理性程度使他足够察知这个部分一致的内容,而且他能够劝服或迫使多数人做出正确决定,那么,大多数非理性的人就能够从中获益。这个理性的人关于什么规则能使每个人受益的结论就是自然法。这就是政治能够达致公共善的原因。这就是道德法能够使每个人获益的原因。
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写道,当自然法能够体现于“社会的实定法”时,它就会“在公共规则所能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每个具体成员谋福利”(《政府论上篇》92)。同样,在《政府论下篇》第六章,洛克说,自然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受到自然法约束的人的幸福。
朱克特称:
那些基本的洛克式权利并非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是个体自我意识的先在(preexisting)结构的普遍化。
但是,洛克在《政府论上篇》论述自然权利基础的一个关键段落中说,杀死并吃掉动物的基本权利、儿童享有的受父母照顾的基本权利,确实“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即实现自我保存和自我永存的手段。一个人的理性宣告说,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是一种权利,因为这些手段对于“他的存在是必须的、有用的”。
自然法如何能够促进受它约束的每个人的幸福?有的方法是保障幸福的条件(例如和平状态),有的方法是要求我们践行幸福所要求的事情(生养和教育后代)。自然法要求我们必须进食、结婚、生育儿女、勤劳而不好争吵、建立依法而治的公民社会并保卫这个社会。如果我们这样去做,我们会活得更长,通过我们的孩子获得身体意义上的永生,在物质需求上得到极大的满足,并拥有一种品质,能够享受爱和友谊带来的愉悦。
朱克特曾偶然地触及洛克对自然法基础的这一分析,但他没有发现,这就是他想要找的答案。例如,朱克特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中注意到,洛克强调的是,法律的目的(当然也包括自然法的目的)经常被描述为“利益”、“善”、“幸福”,并最终落脚于“自由”。但是,这个发现并没有使得朱克特得出我认为较为恰当的结论,即:准确地讲,一个人的利益、善和幸福——而非自我所有权——才是自然法的基础。
▲ An 17th-century edition of Locke's 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对洛克来说,自然法要求尽可能地保存每个人,建立政治共同体、评价任何宗教以及教育年轻人时,这是检验其是否卓越的标准。洛克在《教育片论》中写道:
实际上,如果全人类的保存,在每个人的心目中成为一种信念,真正地把它当作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当作调整我们的宗教、政治和道德的真正原则,那么,这个世界将会比现在的状况恬静得多、平和得多。
全人类的保存要求人类的存续。只有当人们生育子女并充分教育他们以获的独立能力时,人类才可能存续。因此,自然法包含了婚姻制度,视其为一项持久的合约。此外,如洛克在《政府论上篇》所暗示,自然法同样不赞成鸡奸和乱伦。这两种行为干扰了人类的繁殖和(或)婚姻的健全,“实非自然的主要意图”(《政府论上篇》,59)。
自然法如何有效
除了人性的部分相同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事实,令我们多少能够解决人类处境中无处不在的非理性问题。虽然绝大多数人无可救药的非理性,但人们还是能够受法律驱动依照他们的真正利益行动,即使他们的激情和想象使他们误入歧途时也是如此。这就是道德法的作用。
存在三种道德法(《人类理解论》,第二卷):神法(上帝惩罚罪恶)、民法(civil law,政府惩罚犯罪)、意见法或风俗法(你的朋友、家庭和熟人通过羞辱和使你丧失名誉的方法来惩罚他们不赞同的行为)。如果说,一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拥有合理的宗教教义、正确的政治法律,关于什么是对错有着明智的社会共识,那么,他很有可能在他自己本性的范围内获得个人幸福。朱克特分析了他所谓的洛克的“超越性自然法”,他的分析表明,这种自然法被视为上帝明确命令的神圣道德法。
首先,就神法而言,朱克特在精彩分析《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的一章中指出,根据洛克的说法,基督教要求我们尽最大努力服从自然法。在自然法的纯粹理性说明之外,基督教增加了关于上帝奖惩的观念。正如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所言:
道德的基础……只能是上帝的意志及其律法。他手握奖惩之大权,暗中观察人类。(《人类理解论》,1.3.6
洛克说,若非如此,自然法就没有效力。换言之,如果人们能被劝服来相信这样一种宗教,他们就更有可能遵从自然法。洛克指摘古代哲人没有充分注意到,我们需要一个宗教,需要宗教许诺奖励和惩罚的威胁来教导人们变得有道德。
其次,民法同样令自然法有效。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阐述了,我们应当如何建立一个政府来执行自然法。为了执行自然法,政府必须做到以下这几点:保护个体、禁止奴隶制、保卫私有财产权、保障所有坚持宗教宽容和合理道德的宗教享有宗教自由、鼓励婚姻和稳定的家庭、保证政府以法治方式运作;自然法还要求政府能够获得被统治者持续的同意,具体方式即代表的定期选举。
顺便提一下,朱克特说,“美国革命的自然权利哲学”是洛克式的,它“并不必然包含(或排除)……现代福利国家”。对此我不敢苟同。洛克指出,婚姻:
即使在生育之后,还应该在有必要养育和扶持儿童的期间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儿童应该得到生身父母的保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谋生为止。(《政府论下篇》,79)
洛克还说,上帝将地球给予人类,
是给予勤劳和理性的人利用……不是服务于那些好事争吵的人们的贪婪和幻想”。(《政府论下篇》,34)
正如拙著《为国父们辩护》一书关于福利的那一章中所言,现代福利国家违背了洛克的这些戒规。现代福利国家资助单身母亲和失业人员,允许那些好事吵闹纷争的人从勤劳理性的人那里获得资助,使用政治权力强迫一个群体为另一个群体买账,而不是去激励持久的婚姻和勤勉自强。洛克在1697的福利方案中提出了“促进就业,使本国穷人得到雇佣的合理方法”。例如,他提出,那些生活在海边的四肢健全的乞讨者,应该遣送至“附近的港口城镇,让他们在那里劳动。等到有国王的船只经过或停靠附近时,设法让这些人上船工作。他们在船上依照严格的纪律服役三年并按照士兵标准领取薪水”。
第三,意见法或者说风俗法对于自然法发挥效力来说也必不可少。洛克关于教育的著作教导说,父母应该给子女灌输一种荣誉感和羞耻心。这是让儿童获得道德德性的最有效方法。洛克所有的著作都致力于改变他的读者中存在的“风俗法”,以形成某种道德意见,从而令不道德的人羞愧,予正派的、理性的和勤勉的人以荣耀。洛克的著作特别想要改变精英的意见,因为它引导着普通人的意见,反过来,普通人的意见又会创造一种鼓励合理的宗教意见、鼓励明智的政治、鼓励遵从自然法的意见氛围。
洛克与圣经
这里我想申明,我对朱克特有关洛克所论圣经问题的看法持保留态度。朱克特注意到,洛克既想支持基督教又想让基督教在推进自然法中发挥作用。朱克特似乎颇为正确地指出,洛克对基督教的理解使得基督教适于扮演“公民宗教”的角色,一种有助于现存政治秩序的宗教。尽管如此,朱克特对洛克这般努力的成效还是深表怀疑。朱克特在本书分析洛克《基督教的合理性》一章的结尾处指出,洛克的“哲学破坏了”他想要教诲的基督教“赖以存在的条件”。朱克特提到,洛克赞同“在身体、政治和道德方面改进人类的境况”。依照朱克特的看法,这令洛克的基督教教诲对其自身造成了损害。朱克特写道:
逐渐而持续发生的这些损害,以及由洛克引起的或与他相关的那些理念的扩散,使得洛克试图要发展的公民宗教变得极为脆弱,甚至真的是一败涂地……几乎在洛克写作之后不久,那些声称是他的追随者的人,比如托兰德(Toland)、廷德尔(Tindall)、科林斯(Collins),都对基督教提出了批判。
朱克特承认,这些人“遗忘了洛克言说的某个重要部分”。但是,朱克特相信,这些自然神论或怀疑主义的鼓吹者,
也在试图以更为彻底的方式来推进洛克的公开追求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人的自由而克服圣经的引导(biblical orientation)。
▲ Religious Toleration, by Edwin Howland Blashfield, 1905
我并不认为洛克试图将人从圣经的引导中解放出来,除非你的看法是,根据圣经,人们应该处于一种童真般的无知状态,并服从暴虐的统治者。如果这就是圣经的引导方向——我知道有神学家持此看法,那么,阿奎那也试图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克服圣经的引导”。洛克,在我看来阿奎那亦如是,试图让人摆脱某些特定的暴虐统治者和错误的理念中解放出来,这也包括摆脱基督教的错误解释,并代之以更倾向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统治的统治者和有利于这种统治及其相应道德环境的理念。
圣经的引导实为这一理念:上帝为包括那些“好事争吵的人们的贪婪和幻想”在内的人的激情设定了界限。一个人应该崇拜、敬仰上帝,尊敬自己的父母,不应偷盗、通奸、包庇伪证者或贪图名利。这些都是洛克极力赞同的圣经诫命。
朱克特还说,洛克认为圣经的主张:
含有一种绝对比希腊哲学更先进的东西,即对自由的强调。首先是自由的上帝和自由创世的上帝,其次是人类作为这样的上帝的影像的自由。
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我与朱克特的最大分歧。我坚持相反的看法:洛克一生的奋斗是为了克服人的任性,克服人对控制之欲毫无理性的热爱。他在工作中观察到,许多当时的教授、牧师和贵族身上都存在这个问题。正如在政治学中,洛克试图制衡内在于人性中的专横倾向,他也试图让哲学回归其原始的任务:探求事物的本性而不是将任性的独断强加于现实。这种强加或通过中世纪的经院主义,这些强加者抱着文字可以决定现实的想法而使用文字,或通过启蒙教条主义,这些强加者认为,基于在身体领域所获得的发现,就可以回答所有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批判重申了古老的苏格拉底洞见:我们仅仅知道我们对大部分事情都一无所知。我们最多能够从多少有些可能性的事物中形成判断,这还取决于我们寻找和考察相关证据时的细致程度。
结  论
这篇评论的部分读者也许会问,我们为何要去关心洛克的想法。洛克在300年前的一个与我们非常不同的世界中发表了其著作。尽管如此,洛克是自马基雅维利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哲人之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的学说在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遭到了诸多抨击。但是,它们并没有烟消云散。特别是在美国,其制度、宗教和道德习惯仍然显示出很强的洛克印记。如果洛克的教诲确如朱克特所说的那样激进,那么,也许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源自我们的建国原则,它们是洛克有关自我所有权和人类执意征服自然的学说的自然结果。但是,如果我关于洛克道德哲学根基的判断正确,那么,美国的建国,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可靠的哲学基础,我们可以在始于苏格拉底的伟大传统中发现它。这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何美国能够延续至今,而且在使它的国民享受自由方面表现得如此出色。如果我们想继续获得这种享受,它也有助于我们去通盘思考美国将来需要怎样的道德和政治规划。
延伸阅读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