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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黄德义的浮桥被拆除。图片来自洮南市水利局
白城中院认为,原判对主犯黄德义和参与程度较深的何树春定罪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黄嵩等5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黄永等11人情节显著轻微,宣告无罪
文 |财新 冯华妹
在作出再审决定三个月后,2023年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对黄德义等18人寻衅滋事再审一案进行宣判,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对黄嵩等5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黄永等11人无罪。
洮南市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何树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及三个月的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黄德义等18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后黄德义不服,向洮南市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白城中院申诉,白城中院于2023年9月27日决定提级审理,并于11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直至此次再审宣判。
再审判决书显示,白城中院再审查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之间的洮儿河河道内,因该处河床坚硬且水流较浅,周围群众长期从此处过河,在河道内逐渐形成一条过河老道,河岸两侧也随之形成通向老道的两条便道,与过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种车辆均可从两岸便道经老道过河。2005年至2014年期间,黄德义未经审批,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上述河道处非法建造浮桥收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黄德义出资、设计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刚、黄永、黄伟在该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桥,在桥头非法建造彩钢房和地秤。
法院认为,黄德义等人不属于私力救济或基本自助行为。本案中黄德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置行洪等严重安全隐患于不顾,任意占用河道违法建桥,封堵路口、破坏老道、拦车收费,上述行为均已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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