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 | 格力 VS 奥克斯一锤定音,奥克斯专利无效,撤销侵权诉讼判决!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包含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毫无疑义地将上述技术方案予以排除,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发明的技术贡献仅是提供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而权利要求则是通过限定该方法能够实现的产品结构予以保护,且该产品结构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时,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发明所作出的技术贡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 京 73 行初 18560 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行终 37 号 | ||||||
案由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徐卓斌 审判员 颜 峰 | ||||||
法官助理 | 李秀丽 | ||||||
技术调查官 | 陆 帅 | ||||||
书记员 | 王倩倩 | ||||||
当事人 | 上诉人( 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号办公 608。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专利号为00811303.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4-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1-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部分的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权利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 ||||||
涉案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点击图片,欢迎使用)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专利号为00811303.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4-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1-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部分的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权利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一审判决后,格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奥克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公司上诉请求:1.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关于“气体通道”和“槽隙”的解释;2.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关于使用公开问题的认定;3.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公开充分问题的认定;4.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关于新颖性的认定;5.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创造性的认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技术术语的解释。“槽隙”是“槽”与“线圈”之间的间隙部分。1.只要某一间隙客观上可以使气体通过,对“气体通道”总面积产生贡献,并对排油问题产生贡献,则该间隙应当认为属于槽隙和气体通道,必然包括线圈与槽壁之间的间隙、线与线之间的间隙。2.本案鉴定意见也均认为“线与线之间的间隙”“线与槽壁之间的间隙”属于槽隙。3.关联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现有技术抗辩产品实物中,槽隙与“线与槽壁之间的间隙”“线与线之间的间隙”相互贯通、连为一体,也进一步说明“线与线之间的间隙”“线与槽壁之间的间隙”属于槽隙。(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1.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施例和一个比较例,仅凭这两个数据点,显然无法得出图5所示的曲线(因为两个数据点可拟合出无数种不同的函数曲线),更无法得出“数值0.3以上即可以实现降低排油量”的“规律”。2.所述“规律”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相矛盾。格力公司二审证据3中测试结果显示,槽隙面积比高的压缩机其降低排油量的效果明显劣于槽隙面积比低的压缩机。特别需要说明,尽管本专利涉及压缩机,但是其核心发明点涉及复杂的流体动力学和空气动力学领域,影响因素众多,可预见程度较低。不经过实验和数据验证,无法得到所谓的“规律”,更无法验证所谓的“规律”。(三)关于新颖性。证据1的发明目的同样是解决排油问题。证据1清楚给出了增大c可以解决排油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1并非适用于取消a的技术方案,其明确记载可以在适当条件下设置a)。(四)关于创造性。1.本专利的本质是通过增加c的面积以解决排油问题(奥克斯公司书面意见也认可),但其却自造了一个公式(即k=c/a+b+c),通过该公式掩盖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通过增加c的面积以解决排油问题,已经是证据1公开的内容。2.在证据1中,没有切口部或通孔部,其气体通道仅包括间隙29和气隙15。电动机间隙29的面积必然远远大于气隙15的面积,间隙29所占总面积(间隙29+气隙15)的比值远远大于0.5,故必然大于0.3。3.格力公司列举的多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常规的压缩机尺寸参数。在证据1的基础上,基于这些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常规的尺寸参数,显而易见的是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比值大于0.3这个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格力公司的上诉辩称:格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奥克斯公司针对格力公司的上诉辩称:(一)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槽隙部分”和“气体通道”的解释是正确的。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槽隙部分”应该被解释为相邻齿部的线圈与定子铁芯之间设定的预定间隙;本专利中“气体通道”应被解释为包括切口部分a、气隙部分b及槽隙部分c。例如,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相应的零件被设计成:在这种状态下、在相邻齿部33的线圈31与定子铁芯30之间设有预定间隙。该间隙称之为槽隙部分c。”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气体通道25包括:设置在位于定子8的外周上的切口与密封壳体3的内置之间的间隙a、设置在位于定子8的内周与转子9的外周之间的间隙b、以及上述槽隙部分c。”对于“槽隙部分”和“气体通道”的含义,说明书的附图2中进一步给出了明确的附图标记。(二)格力公司关于“槽隙部分”“气体通道”的解释是错误的。权利要求明确限定槽隙部分位于定子槽与线圈之间,线圈为一个整体,导线是构成线圈的组成部分,根据说明书对槽隙部分的定义,导线与导线之间的缝隙仅是线圈的内部间隙,不是线圈整体与定子槽之间的间隙,因此不能看作是本专利所述的槽隙部分,更不属于“气体通道”。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槽隙部分为“在相邻齿部33的线圈31与定子铁芯30之间设有预定间隙”,而线圈与槽壁之间的间隙并非预定间隙,也不是用于高压气体畅流的通道。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油雾会连同高压气体一起通过气体通道被排到压缩机外,导致压缩机无法实现稳定的润滑油供给。因此,能够将油雾排放到压缩机之外的气体通道才属于本专利要改进的范围。传统的分布卷绕型线圈与定子槽内壁周缘之间的缝隙被底部和顶部线圈遮挡,且内部结构交错,不会存在气流,即使存在气流,也不会导致油雾排出。因此,本专利没有将该缝隙定义为气体通道的一部分。(三)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认定正确。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专利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可靠性的压缩机,它能尽可能地减少泄漏到压缩机外部的润滑油的量,并且能在形成于密封壳体的内底区域的油槽中始终保持预定量的润滑油,从而实现稳定的润滑油供给。”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4-8详细记载了本发明利用槽隙部分的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的比值对压缩机排油量的影响的发明构思,仔细分析了这些数据对压缩机排油量影响的变化趋势,给出了槽隙面积与气体通道总面积之比的较优实施参数,阐明了本发明的技术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四)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正确。1.证据1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且证据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特征部分关于槽隙面积与气体通道总面积的比值、每个槽隙面积与排放口面积的比值、包括槽隙在内的内部面积与定子外周切口和孔部面积之和的大小关系的限定内容,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2.证据3的发明点在于研究定子外周切口与槽总面积的比值、以及定子外周特殊形状的部分切口与外周切口总面积的比值对压缩机回油效果的影响,而本发明的发明点在于槽隙部分的面积的某方面对压缩机回油效果的影响。因此,证据3的发明构思、技术角度与本专利不同,其没有披露与槽隙面积相关的技术特征,更没有给出槽隙面积与气体通道面积比值、与排放口面积比值以及与定子切口和孔部面积之和的关系对压缩机回油效果的影响的技术启示或教导,无法与证据1、证据4结合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维持被诉决定;3.驳回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压缩机包括集中卷绕型和分布卷绕型的认定有误。1.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传统的电动机单元中槽隙部分总面积与气体通道整个面积之比值难以增大(通常为0.1),从说明书的撰写逻辑来看,为增大该比值(大于0.3)必然是排除了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即排除分布卷绕式电动机单元。2.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多处表述均能表明集中卷绕型和分布卷绕型电动机单元采用了不同的表述,即附图2A的“本发明的电动机单元5”和附图2B的“传统电动机单元5Z”,明确说明了附图2B中的分布式结构属于现有技术中需要改进的内容,能进一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电动机单元不应为现有技术中的分布式结构,且附图2B的“传统电动机单元5Z”是作为本专利技术内容的比较对象(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因此,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不应包含分布式结构。3.关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动机单元系其中所述线圈直接卷绕在构成所述定子铁芯、且覆有绝缘件的诸齿部上、且所述定子的槽数被设定为6或12的所谓的集中卷绕型”。首先,其不仅限定了集中卷绕型,而且还限定了定语部分的技术特征“所述线圈直接卷绕在构成所述定子铁芯、且覆有绝缘件的诸齿部上、且所述定子的槽数被设定为6或12的”。其次,从其撰写方式看,“所述电动机单元系……的所谓的集中卷绕型”其重点在于限定该集中卷绕型电动机单元的定语部分特征“所述线圈直接卷绕在构成所述定子铁芯、且覆有绝缘件的诸齿部上、且所述定子的槽数被设定为6或12”。因此,权利要求10的表述亦不能证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的电动机单元未排除分布卷绕型电动机单元。综上,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压缩机针对的是集中卷绕型,而不应包括分布式结构。(二)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有误。关于权利要求1、2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一审判决认为关键要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能否将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且不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排除。一审判决对不能排除进行了分析,但其分析实质是错误的。这里的排除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申请文件后基于其具备的本领域知识在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时无法规避的技术事实,而不是通过某几个参数来直接确定是否能够排除;判断标准应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进行合理排除,如果能够排除,则不应由于一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不能实现的技术内容就否定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排除,则才能认定其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具体到本案,1.权利要求1、2中两个数值的限定其实质均是为了增大槽隙部分的面积在整个气体通道面积中的占比,其目的是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为集中卷绕式,且满足最小比值。而关于优选值0.6,从说明书记载来看,并非表示大于0.6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2.对于相同结构且电动机单元的性能维持在一充分的水平的压缩机,其气体通道总面积、常规的实验条件属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获知如何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三)关于创造性,虽然一审判决支持了被诉决定的结论,但是认为基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分布卷绕型,证据1和证据3或证据4具有结合启示。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坚持认为,证据1和证据3或4公开的压缩机涉及不同的线圈卷绕方式,两者不具备结合启示,这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包括分布卷绕型并无关联。
格力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上诉请求。
奥克斯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
奥克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分布卷绕型压缩机的认定错误。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针对附图2A所示的集中卷绕型压缩机的改进,图2B所示的分布卷绕型压缩机是背景技术中所述的传统压缩机,作为实验数据的比较例进行说明。权利要求1-13中的压缩机针对的应当是集中卷绕型,而不包括传统的分布卷绕型。依据“背景技术排除规则”,本专利保护范围明显将传统压缩机(分布卷绕型压缩机)全部排除。因为背景技术明确分布卷绕型压缩机的槽隙占比大约是0.1,且槽隙难以增大,而本专利保护范围是槽隙占比0.3以上,故传统压缩机(分布卷绕型压缩机)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因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限定了k≥0.3,故k<0.3的“分布卷绕型压缩机”方案自然不包括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二)一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错误。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的润滑油被吹起排放到外部,导致油槽中无法维持充足的润滑油量,也就是排油量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的“提供一种高可靠性的压缩机”是解决了“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的润滑油被吹起排放到外部,导致油槽中无法维持充足的润滑油量”的技术问题带来的技术效果,而不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结合一般的压缩机设计规则,并通过增大槽隙部分的比例,来实际解决排油量问题。基于上述发明构思,对于某一特定尺寸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而言,该电动机单元的其他间隙(例如切口面积、定子转子气隙)需要结合一般的电动机设计规则来确定,例如根据电机尺寸、磁场密度、转速、振动等因素的要求,确定切口面积a和定子转子气隙b。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本专利提出的k值的要求,来进一步确定槽隙部分的面积c。3.权利要求中定义k值的方法是科学合理的。对于不同尺寸、不同型号的压缩机的电动机而言,无法给出一个绝对面积来确定a、b、c的面积。如果对于不同尺寸压缩机的电机而言,均给出相同的a、b、c的绝对面积,这种设计方法不科学、不符合工程实践、也不能实际解决排油量问题。4.根据说明书的明确记载,k>0.6时仍能解决排油量问题,k>0.6时的数值范围属于发明人的技术贡献,且结合一般的电机设计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k值(包括大于0.6的k值)。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理解出发,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各部分均可看出“排油量问题”为本专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电动机效率”问题为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要解决的次要问题。就解决“排油量”问题而言,k>0.6时均可解决技术问题,且格力公司在代理词中也明确承认k>0.6时本专利也能解决“排油量”问题。因此,k>0.6时的数值范围用以解决排油量问题仍属于发明人的技术贡献,理应纳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5.就撰写方式而言,参数的数值范围与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且一个权利要求只需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在参数的上限值与其他技术问题相关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需要限制k值的上限值。在专利保护实践中,设置参数的一个端点值但不限定另一端点值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是包括格力公司在内的大量创新主体普遍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表达方式,这种撰写方式更符合技术特点且能更好的保护创新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6.在奥克斯公司已经初步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格力公司如果主张对比文件或其他现有技术已经存在k>0.3的方案,应当由格力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设置参数的一个端点值但不限定另一端点值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是专利、科研从业人员在长期科研、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格力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轻易否认这种专利撰写方式。(三)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奥克斯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13均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驳回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格力公司针对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辩称:(一)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分布卷绕型电动机。1.“集中卷绕型”和“分布卷绕型”电动机均是现有技术。两者至今仍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电动机绕线方式,两者的区别仅仅是使用场景和用途不同,不存在所谓“集中卷绕型”优于“分布卷绕型”的普遍认知。2.说明书未对于电动机绕线方式进行任何特殊说明。除权利要求10外,说明书并无区分“集中卷绕型”和“分布卷绕型”电动机的任何记载。不论是“集中卷绕型”还是“分布卷绕型”电动机,均适用于本专利中的所述“规律”。3.在两次无效程序中,奥克斯公司从未主张本专利仅限于“集中卷绕型”电动机。“集中卷绕型”和“分布卷绕型”电动机的区别既不是双方的争议点,更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甚至奥克斯公司在口头审理中还多次作出了相反的表述,认为图2A和图2B仅仅是两种不同的电机缠绕方式,分布卷绕型如果满足权利要求1的比率,也可以达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4.根据体系解释原则,权利要求1必然概括了任何类型的电动机,否则权利要求10无需进一步限定“集中卷绕型”电动机。5.本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在面对日本专利局引用的“分布卷绕型”电动机对比文件时,主动放弃了权利要求1,即印证权利要求1必然包含“分布卷绕型”。(二)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1.技术问题应兼顾电动机效率。首先,电动机效率是电动机的基本性能,是电动机设计的基础,本专利必须兼顾排油率和电动机效率,这是本领域的普遍常识。为了获得优异的排油率而牺牲电动机效率显然不是本领域追求的目标,这样的产品不可能有使用性能,也不可能是发明本专利的初衷。其次,被诉决定也清楚认定本专利应当兼顾电动机效率,以使得电动机效率维持在一充分的水平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承认技术问题的认定要兼顾排油和电动机效率两者的平衡。再次,说明书明确记载电动机效率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最后,奥克斯公司也认可,对于定子切口a等的调整,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电动机效率,即需要综合考虑排油率和电动机效率,而不会单纯考虑排油率问题而不顾电动机效率。2.数值范围涵盖“坏点”。一方面,槽隙部分面积与气体通道总面积的比值应当尽可能大,另一方面该比值又不能过高,否则会导致压缩机性能恶化。被诉决定也认同必须“兼顾降低排油量和保证电动机效率”,过高的比值会导致出现“坏点”。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比值为0.3以上,而说明书明确记载大于0.6则导致压缩机的性能恶化,显然,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包括了“坏点”。3.“坏点”无法排除。压缩机回油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其并非受到单一因素影响。被诉决定也认为,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总面积比值的上限值、定子是否有切口以及切口的大小等特征会导致权利要求1中存在不能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说明这些因素如何相互关联地影响回油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过度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坏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述称:同意奥克斯公司的上诉意见和上诉理由。
本院二审期间,格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永磁电机》教科书,拟证明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的确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中国制冷学会科技评估意见》,拟证明被诉决定关于“气体通道”和“槽隙”的解释错误;证据3.《北京大学课题研究报告》,拟证明通过仿真模拟方法对不同槽隙面积比的三种压缩机的回油效果进行测试,发现面积比高的压缩机其回油效果反而劣于面积比小的压缩机;证据4.GB35971-2018《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拟证明压缩机内部排气压力大必然可以使线圈之间以及线圈与槽壁之间的间隙实现“畅流”;证据5、6分别为《3D打印技术概论》和《现代无损检测技术》,拟证明工业CT无法对绝缘槽、铜线绝缘层等扫描测量,无效程序中格力公司用的是解剖法,工业CT的误差值很大且不准确。
国家知识产权局、奥克斯公司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格力公司均未在本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故法院不应当对上述证据予以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审中奥克斯公司提供了《关于008811303.3号有关技术问题的论证意见》,拟证明压缩机的k值大于0.3具有可预期的技术效果,可以解决本专利中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不合理的技术方案排除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分布卷绕型电机难以通过增加槽隙部分实现减少排油量的效果。
格力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该意见关于k值的相关面积比是否可以取消、缩小等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相矛盾,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具体比值,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本进行理解,该意见中专家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含义、保护范围作了错误的解读,其结论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论证意见并非案件事实,而是参与论证的专家对相关技术问题的观点,鉴于该论证意见系奥克斯公司提供,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将其作为奥克斯公司的意见一并予以评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作者最新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Copyright Disclaimer: The copyright of contents (including texts, images, videos and audios) posted above belong to the User who shared or the third-party website which the User shared from. If you found your copyright have been infringed, please send a DMCA takedown notice to [email protected]. For more detail of the source, please click on the button "Read Original Post" below. For other communications, please send to [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