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学生小李兼职期间

同意了老板
借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的要求
并被分配了股权
哪知并未因此“走向人生巅峰”
反被公司纠纷拖累
作为股东的他
也收到了法院的限制消费令
五年间不断要求退出无果
当初“头脑一热”未考虑法律风险
如今“负债累累”有苦难言
案情回顾
PART.01
2017年,还在上大学的小李趁着暑假做兼职,应被告徐某邀请来到了一家科技公司。兼职期间,被告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经营民宿的新公司,以自己不方便担当新公司法人与股东为由,请求小李担任挂名股东,小李欣然同意。
后来,新公司经营不善,难以维持,不仅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对外欠下了不少的债务。
此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小李才发现,多地法院已经向他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被要求不能旅游度假、乘坐飞机、购买不动产......
小李多次找到被告徐某,要求其变更股权登记以解除其限制消费令,对方一直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小李向郫都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方提供被告向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代被告持有某某民宿公司10%的股份;原告主张被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但其未提交股东会纪要等证据证明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变更股东,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驳回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义
PART.02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缔结多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人身信赖关系或者专业信任关系。
股权代持关系本质上属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其实际所有的公司股权,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委托合同纠纷主要处理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然受托人基于代理人身份与第三方之间的外部关系仍应依据其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股东的变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PART.03
代持股权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
如本案中的这位名义股东
被公司债权人
追索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等
所以
当他人提出代持股权的请求时
务必保持清醒、小心谨慎
如确实需要
 必须以书面股权代持协议 
 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不幸遭遇了跟小李一样的处境
 应该如何挽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持股东想要解除代持关系,变更股东身份,除需与被代持方达成解除协议的合意外,还应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所以,代持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告知变更股东身份的相关事宜,征得同意。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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