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事前还是事后,移动支付工资的账都该由用人单位算清楚、说明白。
▲资料图。图/IC photo
文 | 李英锋
2月6日,转账8635元;3月7日,转账9143元;4月3日,转账7794元……本以为每笔工资清清楚楚,实际却是一笔糊涂账。由于说不清哪些是工资、哪些是材料款、哪些是报销款,近日,装修工人吴国瑞申请辽宁沈阳某装修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5700元,却没有得到当地仲裁庭支持。
据《工人日报》报道,吴国瑞的遭遇不是个例。不少企业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发工资,搞“乱炖”模式,把工资以及其他款项“一包在内”,且不做备注说明,不给出明细账,让劳动者雾里看花,只能根据感觉猜测工资数额。
在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凭借方便快捷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这本无问题。但部分企业对移动支付的工资信息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劳动者工资条目不清、数目不明,就成了问题。
相关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又往往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本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更容易在博弈中陷入被动。
工资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对工资有知情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可见,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信息的义务,劳动者享有对工资的签收权。这样的权责关系既存在于传统的现金支付工资模式中,也应存在于移动支付工资模式中。
但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1994年公布,随时代发展,劳动支付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当下存在的部分企业使用移动支付手段发工资导致的纠纷,人社部有必要顺应新形势,对上述规定做出进一步说明。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则应加强普法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对标规则要求,全面严格履行移动支付过程中的相关附随义务;并提示、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相关移动支付信息的性质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纠纷,也不宜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针对相关劳动争议赋予用人单位的严格举证责任。
移动支付工资引发的纠纷往往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的后果,因而,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办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对移动支付的相关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不管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移动支付工资的账都该由用人单位算清楚、说明白。这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也符合发展新型工资支付模式的时代趋势。
撰稿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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