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意见通知
为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将《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委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3年12月13日前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毕心怡
联系电话:0451-8261446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明晰政策支持对象、申报条件与兑现路径,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政策细则
第一条 支持引进龙头企业
围绕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 计等重点发展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 2 亿—5 亿元和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 5 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 500万元和 1000 万元。
1.支持对象: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 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 字创意设计等产业的项目建设单位。
2.政策兑现部门:省商务厅
3.支持方式: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对项目立项后至投产 前到位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金额给予 5 年以内全额贴息支持。
4.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我省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引进的数字经济领
域(我省数字经济规划确定的 20 个数字产品制造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下同)龙头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纳 税,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项目属于数字产品制造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项目, 且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后立项;
(3)项目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总投资达到本项政策要求最低限额;
(4)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达到计划总投资额的 30%以上;
(5)项目单位承诺经营期不少于 5 年;
(6)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7)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数字经济有关政策兑现申请表;
(2)企业招商引资证明材料,项目备案或核准等证明资料;
(3)项目投资凭证(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入统投资佐证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7)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8)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市(地) 招商(商务)部门负责每季度首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 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呈报省商务厅。各市(地)发改部门配合招商(商务)部门研判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我省数字经济规划确定的
20 个数字产品制造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商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条 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
(一)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工信厅
3.支持方式: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
5 亿元、10 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2)2022 年 1 月 1 日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3)同一企业未获得过同一方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5.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年度前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6.兑现程序:
(1)申报和审核。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市(地)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凭证等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呈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等开展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 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3)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 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二)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省落户且投资超过 2 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名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名单》、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百强名单》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法人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省落户且投资超过 2 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4.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落户时应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
(3)2022 年 1 月 1 日后企业在黑龙江省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4)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数字经济有关政策兑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落户时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在我省备案、核准等立项证明材料;
(5)新落户项目完成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统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实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 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补资金。
(三)对我省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省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入统纳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工信厅
3.支持方式: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我省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省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4.兑现程序:政策兑现实行免申即享,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原则上不需要企业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省工信厅依据权威部门发布或提供的信息,审核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政策奖励条件。无法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省工信厅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2)公开公示。省工信厅依据审核结果形成拟支持企业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3)上报请示。拟支持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 请示。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县)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依据分工兑现此项政策时,在形成拟支持企业名单阶段,需向对方核实拟支持企业此前是否获得过“(一)、(二)、(三)”中的政策奖励资金,确保按照“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四)对我省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新认定的我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参照《黑龙江省数字经济领 域独角兽企业评定办法》执行。
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为近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 4%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 15 年内,四年前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年度环比下降比例不超过10%);
(3)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年度环比下降比例不超过 10%)。
瞪羚企业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瞪羚企业认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经审计的企业近五年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 5 年的,按照实际成立年份提供),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
(4)企业征信报告、近五年纳税材料;
(5)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包括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材料;
(6)企业科技人员情况,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科技专家、人才人数、学历结构、特殊人才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企业创新情况,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汇总清单;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说明、汇总清单及相关附件等;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发布组织开展独角兽、瞪羚企业评定工作通知,有意愿申报的企业向所在市(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 市(地)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广泛宣传和发动本辖区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遴选汇总后将推荐意见上 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 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参评企业进行论证,根据审查论证情况确定拟评定企业对象,并提出奖励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评定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条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 500 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 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 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
1.支持对象:进入《财富》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榜单》《中国服务业企
业 500 强榜单》,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 以及在境外主板、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重组上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2022 年 1 月 1 日后在我省新设立的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在我省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省内缴纳所得税,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区域性总部是指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机构;功能性总部是指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 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的机构。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设立的企业(集团)总部,五年内按其主营 业务收入的 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 1000 万元;设立企业区域总部的,五年内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 0.8%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 500 万元;设立企业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 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 3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2022 年 1 月 1 日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设立总部时应为进入《财富》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榜单》《中国
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或在境外主板、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重组上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报企业需承诺在我省经营不少于 5 年;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数字经济有关政策兑现申请表;
(2)新设总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提供一证即可);
(3)设立总部时为进入《财富》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
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榜单》《中国服务业
企业 500 强榜单》,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 或在境外主板、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重组上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4)新设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证明;
(5)新设总部企业在我省经营不少于 5 年的承诺书;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实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 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条 支持平台招商
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 10 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 20 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
的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每超过 1 家增加 10 万元,每个平
台最高 300 万元。
1.申报单位:企业、协会、联盟、孵化器等建设的具备招商 功能的平台或机构。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有关项目达 10 家的平台给
予 100 万元奖励,落地项目每超过 1 家,奖励资金增加 10 万元,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平台需为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属于社会资本投资;
(2)平台主要服务为数字经济领域招商;
(3)年度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至少 10 家,且落地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均达到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 30%以上;
(4)签约落地的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 20 人,
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 即可)
(2)招商平台企业与招商落地项目签订的合同;
(3)招商落地项目在我省的备案或者核准证明材料;
(4)设计类招商落地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名单及聘用合同;
(5)制造类招商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入统投资佐证材料;
(6)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7)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
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 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支持全产业链招商
(一)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 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
1.申报单位:实施招商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招商,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项目的实施招商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按照被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2022 年 1 月 1 日后成功引进服务本企业产业链和供应链企业;
(2)被引进企业在我省落地的项目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开工且已建成;
(3)项目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超 1 亿元(含)以上;
(4)2022 年 1 月 1 日后,申报单位(实施招商企业)与被引进企业需围绕在我省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合作;
(5)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 即可)、纳税证明;
(2)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企业开展合作的协议、合同(需于 2022年 1 月 1 日后签订)、付款证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3)被引进企业在我省建设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等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竣工决算报告;
(5)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引进企业在我省建设项目入统投资佐证材料;
(6)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书;
(7)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 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励资金。
(二)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
1.申报单位: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围绕延链补链新建项目,
且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我省存量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政策发布前已在我省生产经营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2)项目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开工且已建成;
(3)项目服务于本企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且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 1 亿元以上;
(4)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 即可)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证明项目与产业链和供应链关系的材料;
(3)扩大投资项目在我省备案或核准等证明材料;
(4)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金额超过 1 亿元的证明材料;
(5)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 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
(一)支持头部企业在我省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 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 方面给予支持。
兑现路径:由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智能仓储、智能配 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推动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哈尔滨航 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包机运输的航空市场主体给予资金奖励。
(二)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 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
兑现路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
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 20 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生产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工信厅
3.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个给予一次 性 50 万元奖励。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2)申报单位智能硬件或软件产品(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3)企业履行研发投入(R&D)统计填报义务,且上一年 度研发投入(R&D)强度达到 3%以上;
(4)申报产品在申报年度前三年内至少获得不少于一项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软件著作权;
(5)由省工信厅确定同一企业不重复给予国家或省级同一方向政策支持。
5.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含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R&D)报表、产品 知识产权凭证等佐证材料;
(3)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6.兑现程序:
(1)申报和审核。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上 一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R&D)报表、产品知识产权凭证 等佐证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呈报 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按照智能硬件和 软件产品年销售收入从高到低排序,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 20 个示范产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3)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 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建设
整合相关资源,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
兑现路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
第九条 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
(一)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 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兑现路径: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指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
(二)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 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 期购房款项。
兑现路径:省商务厅牵头指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落实。
(三)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 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 用途落实用地。
兑现路径: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指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 署)落实。
(四)对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 政府债券支持。
兑现路径: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督促指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谋划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
(一)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 50%的市(地) 和县(市),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完成数字化改造的规模以上企业,其所在市(地) 或县(市、区)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及以上。
2.政策兑现部门:省工信厅
3.支持方式: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 50%的市(地)和县(市),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且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所在市(地)或县(市、区)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上工业企业比例达到 50%;
(3)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各市(地)工信局提供本地区或所辖县(市)已实现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上企业名单;
(3)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兑现程序:政策兑现实行申报制,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和审核。各市(地)工信局向省工信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地区或所辖县(市、区)已实现关键业务环节全面 数字化规上企业名单以及工信部指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工信厅根据各市(地)上报名单以及工信部指定机构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3)上报请示。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 付请示。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县)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 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由省工信厅确定同一企业不重复给予国家或省级同一方向政策支持。
(二)按有关规定,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给予奖励。
兑现路径:由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
(一)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大型厂区、各类开发区和数 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 5G 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
兑现路径: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实施。
(二)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兑现路径:省电力公司牵头实施。
(三)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数字产业园区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
兑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
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建设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解决方案等服务。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 转型促进中心,给予 5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经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 50 万元奖
励。
4.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参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定办法》执行。
5.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开展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工作通知,有意愿申报的单位向所在市(地)发展 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地)发展改革 委对本辖区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汇总后将推荐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论证情况确定拟评定企业对象,并提出奖励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评定名单及奖励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 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 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省内电子商务基地、电子商务企业、数字商务 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商务厅
3.支持方式: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在政策兑现环节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省商务厅依据商务部公布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为 符合条件的主体兑现奖励政策。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商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二)对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并在省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1.支持对象:省内电商企业。
2.政策兑现部门:省商务厅
3.支持方式:在申报年度内对电商企业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 超过 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在申报年度内,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到 3000 万元、同比增长 10%以上;
(2)申报单位在我省入统纳税,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数字经济有关政策兑现申请表;
(2)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物类商品网络销售额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诚信证明;
(7)政策兑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省商务厅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商务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企业申报,按照要求准备审核 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商务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商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 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 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兑现路径:
1.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支机构)支持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兑现;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支机构)支持政策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兑现;
3.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支持政策由省工信厅兑
现。
(1)申报和审核。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在政策兑现
环节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工信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并发布通知为准。政策兑现部门依据工信部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的批复(认定)文件,提出拟支持对象和事项。
(2)公开公示。省工信厅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 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
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 持额度最高 1000 万元。
兑现路径: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兑现路径: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
(一)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团队提供免费的孵化场 地,支持在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
兑现路径: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具体实施。
(二)打造为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支持数字企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最高可获得 2000 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 300 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
兑现路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协同提高数字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
第十八条 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保障全省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实施。
兑现路径: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具体实施。
(二)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 等空间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兑现路径: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 工落实。
(三)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利用 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 基础设施。
兑现路径: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落实。
第十九条 支持数字类学科建设
(一)鼓励我省高校加强数字类学科建设,提升办学实力,提高学科的人才培育水平。
兑现路径:省教育厅具体实施。
(二)对省内高等院校设置数字类相关专业且取得建设成果的,统筹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兑现路径:由省教育厅在学科专业调整优化改革工作中给予 引导和支持。
(三)对进入数字经济领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高等院校, 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兑现路径:由省教育厅结合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对进入数字经 济领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省属高等院校给予适当鼓励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创新金融服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融资需求,畅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产品。
兑现路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牵头落实。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贷审批 流程,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 款规模。
兑现路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牵头落实。
(三)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字经济发展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
兑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特殊奖励。
兑现路径:由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 2.5%奖励,最高 500 万元。
1.支持对象:2022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再融资工作并将再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本公司新建我省数字经济相关项目的省内数字经济领域上市公司。
2.政策兑现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方式:对于再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本公司新建数字经济有关项目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到账金额(指再融资后, 用于本公司新建我省数字经济相关项目,并实际形成支出金额) 的 2.5%奖励,最高 500 万元。
4.申报条件:
(1)在我省注册并纳税的数字经济领域上市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完成再融资工作;
(3)再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本公司新建我省数字经济相关项目(需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开工建设),且该项目已竣工投产;
(4)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2)企业完成再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入统投资佐证材料、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4)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政策兑现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认定程序: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可随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意见。
(2)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3)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 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 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支持条件,同时符合我省其他省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请兑现本细则有关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政策兑现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政策兑现部门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 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依责监督,加 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各条款政策兑现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 号)期限保持一致。期间如有政策调整,可由各政策兑现部门单独印发实施细则,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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