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涉案AI图片及原告原贴文。社交媒体平台截图
新京报社论
“我的画被偷了?”据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表示,被告未获原告许可,裁切了原告发布在小红书平台的一张AI图片的署名水印,并在线上使用了该图片,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且使用涉案图片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若无AI元素,这就是最普通、最简单的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因涉案图片系AI生成,要裁判此案,前置问题在于: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才是AI图片的权利人?个案由此成了司法前沿,并引来不少网民和业内人士围观。
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实现公平与正义。但司法实践中,进入法院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有法可依,也有类案可循,在机械司法和创造性司法之间,前者实为常态。遇上一个没有现成答案的讼争,需要依循法理和现行法条分缕析、释法解疑,并给出一个开创性的裁判,可遇而不可求。
从媒体披露的裁判内容看,法官裁判没有回避新问题,而是在给出理据之后,做出了毫不含糊的判断:一是认定AI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故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故根据需要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生成图片的使用者,才是著作权人。
有了这两个前提,原告适格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变得清晰,后面的侵权纠纷裁判又回到了司法常态。
认定AI生成图片具有独创性的背后,是对匹配式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熟谙。区别于土地、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算力、算法和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已随着各种应用场景渗透进了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为辅助进行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创作,开始席卷文学和艺术创作的方方面面。用笔创作的诗词是“作品”,用电脑创作的音乐是“作品”,用AI创作的图片没有理由被排除在“作品”之外,也没有理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裁判详细解读了涉案图片成为“作品”所必须具备的“智力成果”要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
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运用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图片,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是的,图片不再是用画笔绘就,也不是在电脑端用鼠标选取数字画笔绘就,而是由文字描述和给定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等“生成”的。这种“绘画”创作方式,足以颠覆千百年来人们对“绘画”的刻板印象。
我们正在见证一个新的时代,一个人类与人工智能共存的新世界。创作的方式在变,传播的渠道在变,但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看,却与人们以往见到的照片、绘画并无实质区别。虽然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但司法能用发展的眼光来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有司法的保驾护航,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或生成其他作品的活力,或许将得到更好的激发。这本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最大价值。而更大的价值还在于,司法的护航在促进人类创作方式转型的同时,也必将促进人工智能的更快更好发展。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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