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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看到了两个民警粉丝的投稿。
针对第一个投稿,简单说几句:
1.现在的刑事案件,就发案数量而言,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危险驾驶罪(醉驾)、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名鼎鼎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实际上与很多网络犯罪息息相关,而且存在很多待解决的疑难问题。例如: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到底该如何区分?

2.最近几年讨论非常热烈的“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与上述观点基本遥相呼应。该观点大致认为,我国的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案件比例、轻刑率稳定上升。面对日益增多的轻罪案件,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特点,实现轻罪与重罪的区别治理,推动罪刑合理化、均衡化,不但是国家治理的重大课题,也是理论界要面对的全新课题。

3.基于上述分析,学术界有一种很有力量的声音:给轻罪罪犯松绑。例如,轻罪罪犯的前科消灭、不能再“殃及”他们的子女考公政审、不能再进行犯罪化的标签处理,等等。
对于第二个民警粉丝的投稿,我认为是个“两难”的选择:

1.如果只从猥亵儿童罪的法条看,该罪并非是情节犯,而是行为犯。而且,该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也包括非暴力。那么,上述案例毫无疑问将成立猥亵儿童罪。

2.但问题在于:一旦成立猥亵儿童罪,该案又具有“猥亵儿童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两个加重处罚情节。那么,本案的量刑将会非常重。于是,本案就将出现如下两个极端:如果只进行行政处罚,不是不行;如果进行刑事处罚,处罚将会非常重。

这个时候,就会发现,作为刑事案件“发动机”的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非常大的。

总之,对于这两个民警粉丝的投稿,我并没有给出自己的答案,毕竟,这俩话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我之所以发出来,是想让大家知道,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多不同,甚至可以说存在巨大鸿沟。
【附】刑法第237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3年12月14日,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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