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
         阎晓婷 上海交通大学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
编辑 | 王妮茜 新疆农业大学
         仲飞宇 西安外国语大学
责编 | 李薇 浙江工商大学
一、案件判决和争议焦点介绍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十一月审理了一起被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基本情况为: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为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提出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认为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的要件,被认定为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令被告在涉案百家号发布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 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关于著作权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独创性 (2)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3)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属于智力成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确定涉案图片之中的相关内容,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虽然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该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进行创作。本案中,原告以“AI插画”方式进行标注,已经足以让公众知晓该内容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本院对此予以肯定。
3.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或者不署名,本案中,关于去除水印一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行业惯例涉案图片从小红书平台上下载后应当加载有平台和用户编号的水印,而被告使用的被诉图片未显示有上述水印,可以推定上述水印已被消除,且被告作为被诉图片的使用者无法说明被诉图片的具体来源和去除水印相关情况,可以认定水印系被告去除。虽然该水印中的用户编号是平台分配,而添加水印的行为亦是平台实施,但因该用户编号与原告存在对应关系,该用户编号以水印的形式添加在涉案图片上,亦可起到表明其作者身份的作用。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选择该用户编号作为自己的署名,本院不持异议。因此,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著作权保护客体(即作品)的构成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具有独创性 (2)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3)是否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在实践中,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重的。让我们走进对案情的分析,探索一下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分析
三、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在全球首例“AI生成图片受著作权保护”案中,原告使用AI工具“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关键词的方式生成了若干图片,并将其置于网络空间平台。后被告于某公众账号上发表文章时使用了该图片,并未经原告许可截去了案涉图片上的水印。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权利人并非人工智能AI本身,也不是AI的设计者,而是向AI输入提示词并设定相关参数的使用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通过提取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要件,可知需要从“智力成果”、“独创性”以及权利人等方面来分析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AI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智力成果”?
AI首案中的法院认为:原告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关键词,并在提示词中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彩、面部五官和辫子的颜色、人物所处的整体环境等。使用者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定了自己满意的图片。从整个过程来看,原告作为AI模型的使用者,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构思整个设计流程、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调整相关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 本案中AI生成图片是否具备“独创性”?
传统著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显然,利用AI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认为,人们利用AI生成图片,其中所体现的特别因素与他人“作品”越具有差异性、对画面整体呈现的元素、布局结构安排的描绘越具体、越能体现出个性化表达。该案中,原告输入提示词详细设置画面元素并不断调整参数以获取最终效果图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在这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案涉图片并非与他人高度雷同的“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认为案涉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且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所述,案涉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3. 谁享有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上所谓“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案涉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案涉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案涉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并且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提供的许可证中已明确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因此也非案涉图片的作者。
而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案涉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运用,并最终选定图片的人。案涉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产出的作品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要件,因此理应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AI生成图像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
有关AI生成图像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应当不止步于中国的视角,进行一些延展性的分析。
Chatgpt的故乡(美国)对AI人工智能图像作品的版权,持否定态度。这主要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难以确定明确的作者和独创性。美国著名版权专家尼莫教授认为,坐着的创作意图是作品获得可版权性的关键要素。美国语境下的主观性和中国语境下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不谋而合。然而,人的独创性在AI人工智能图像中起到的作用,是否能够与人自己进行绘画创作展现的独创性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是AI生成图像是否应当具备著作权的主要争议要点。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其立法目的也有对人创作积极性的保护。AI依靠吸收强大的学习和吸收的过程和极低的产出成本,在一定程度则与保护创作积极性相违背。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论的核心观点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上不过是人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其利用,来减轻自己创作劳动的工具,即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按照人的命令和意志输出的生成物,按照中国法中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即可。本质上是第四次工业革命(即科技革命)在法治领域对著作权法乃至法律体系的冲击。如果仍然保留此前要求100%的表达需要与人的自由意志具有100%的对应关系的话,显然是落后于时代和科技发展的观念。
无论基于何种,对AI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仍然未在世界上达成盖棺定论的同一看法,应当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使法律与实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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