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辽宁北票开庭,是一个发回重审的涉恶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起诉竟然一字不改,甚至把很多原一审去掉的犯罪事实又重新加回到指控里。在发表辩论的最后阶段,我难掩失望,对在场的所有人说:“张某东是你们招商引资进来的,也是目前唯一留下的民营企业家,那么大的一个市场管理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小摩擦,那些个逃费的、偷东西的,甚至耍酒疯的,他让员工去管理了,就成了寻衅滋事?就成了涉恶?还有点正常的是非善恶观念吗?把他抓起来重判,罚没他的财产,很容易,但破坏的是你们当地的营商环境,跟我们辩护人其实是无关的,我们走了,影响的是你们自己的经济,你们在座的每个人的福祉”。
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们团队接的涉黑涉恶案估计是全国最多的,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我们接的案件中,有被打成涉黑顶格重判没收全部财产的房地产公司老板,有投资和深耕当地多年管理数千人的市场管理者,有早年做过民间借贷后转型民办教育的公益达人,也有因为带领村两委响应政府号召改造城中村的村长书记……但不可否认,民营企业家是其中最为主要的群体,也是这次运动中受伤最深的,去黑去恶的寥寥无几。四川绵阳的曾某斌,云南红河的陈某国,河北衡水的路某艳,哪个不是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
我曾说过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天然地“涉黑”,因为涉黑四大特征中,有三个是可以直接往民营企业上套的。组织性,所有的民营企业必须是有组织地开展生产和经营,但企业法人的有组织性不能直接拿来作为犯罪的有组织性;经济性,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为了盈利,为了赚钱,但不能认为企业盈利就认定其具有涉黑的经济性;影响力特征或危害性特征,不能因为该企业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垄断地位或有巨大影响力,就认为其具有危害性特征。但办案机关总是把这三个特征直接往民营企业头上套,至于暴力性特征,只要找到企业在过去的一二十年里有打架或纠纷,甭管治安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就齐活了。
我也曾写过关于当下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的文章,其中谈到重刑主义仍然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在立法上,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立法者迷信刑罚的功能,以为动用刑罚手段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很多涉及经济、行政、道德方面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的,却纳入犯罪体系,动用刑罚解决,罪名越来越多。在执法上,刑事诉讼中大量采用未决羁押,动不动就刑拘、逮捕,取保候审成了例外。而长期的未决羁押,又导致定罪率奇高,轻罪重判,无罪定罪的现象比较普遍,无罪案件非常少。很多涉黑涉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法院也敢顶格判最重的刑罚。
昨天看一篇关于当下经济形势的文章,对曾占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非常悲观,表现在投资减少,预期下降,很多民营企业家没有安全感,纷纷选择了移民。而民营企业家的移民潮,导致资产持续流出,制造业再投入的动能不足,进一步制约经济增长。疫情因素叠加民营企业家被打压,使得依赖民营企业为主的一些地方非常萧条,完全看不到复苏的迹象。所以我在北票法院的庭上,也曾说过,“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疫情之后很多地方在重振经济,可是你们却对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如此迫害,就不怕反噬吗?”或许,杀鸡取卵的做法,当时不见得有多恶劣,可是殆害无穷啊!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国家其实一直都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发展经济、解决就业、依法纳税、社会公益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重刑主义司法政策下,这些民营企业家是有原罪的,他们创业过程中的任何瑕疵都可以被放大,刑法中至少有十几个罪名是为他们量身定做般,总有一款适合。尤其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体制内的考核指标又与地方执法的趋利性结合在一起,自然而然演变成了兔死狗烹。中央应该意识到这种围剿民营企业家的风险,所以才会三番五次强调保护民营企业,无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抓了容易放了难,入罪容易出罪难啊!由此造成的幅面影响,必然会在可遇见的未来,传递到经济发展上,一损俱损,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或许都难独善其身。
有人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这或许夸张了。但时代的一粒灰尘,其实落在谁的身上,都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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