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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认知法学
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提出及其法律机制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 
齐爱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倪达,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齐爱民
内容摘要
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在线法庭的诉讼场景,元宇宙虚拟法庭应运而生。2022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国内率先采用元宇宙虚拟法庭形式进行庭审,开启了我国元宇宙虚拟法庭司法实践的新纪元。元宇宙虚拟法庭,又称元宇宙法庭,是指以元宇宙技术为支撑构建的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用三维法庭审理场所。与传统在线诉讼规则相比,元宇宙虚拟法庭有着特有的直接言词原则与去中心化原则。元宇宙虚拟法庭有利于解决传统在线法庭电子送达难的问题,起到重构传统在线法庭准入制度识别制度的作用。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当事人的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等适用要件的确立,以元宇宙虚拟法庭送达规则、元宇宙虚拟法庭准入识别制度为核心的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机制的形成,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与数字人监督制度、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等元宇宙虚拟法庭基本规则的确立,为我国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的科学制定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
元宇宙;元宇宙虚拟法庭;元宇宙法庭;在线诉讼规则
引用格式
齐爱民,倪达:《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提出及其法律机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2期。
目次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其意义与功能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功能和意义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概念界定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概念界定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的比较
三、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二元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构成论的提出
(三)二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构成论提出的意义
四、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及其构成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概念的提出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适用要件界分
(三)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机制的构建
(四)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的分析
(五)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监督与数字人监督制度的构建
(六)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的解析
五、结 语
革命性技术改变一切,法律也不例外。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经济与社会构成,也必将重新谱写在线诉讼规则的方方面面。2021年元宇宙一词迅速进入人们的视野,被称为“元宇宙元年”。政府机构、科技公司、科研机构都积极地参与元宇宙的讨论。《雪崩》的科幻小说作者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将“元(Meta)” 和“宇宙(Verse)”两个词根进行结合,创造了“元宇宙”概念。2021年10月28日,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宣布将其公司由极具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的“Facebook”更名为“Meta”。2021年11月3日,韩国首尔市政府宣布将投资39亿韩元在元宇宙世界平台中打造首尔市元宇宙市政中心。元宇宙,又称元宇宙空间,是指基于元宇宙技术而产生的,能够为人们提供数据活动和价值转移的三维空间。元宇宙具有以下六个主要特征:第一,客观性,是指元宇宙是人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三维场景建设技术制造的客观存在的新型网络空间的特性。元宇宙空间具有客观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数据活动空间。第二,虚拟性,是指元宇宙是人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三维场景建设技术制造的虚拟网络空间的特性。元宇宙是由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以及三维场景等构成的三维网络空间,不具有物理属性,是人为创造的一个虚拟社会空间。第三,数字性,是指元宇宙中的人和事物以及人的活动和相互关系都是由数据来组成和实现的特性。元宇宙是一个由数据采集、转移、处理、利用、传输为内容和目的的网络空间。元宇宙的主要内容为数据,通过数据来组成和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元宇宙也可以称为一个数据空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虚拟现实等相关技术的融合发展,元宇宙可以向人们展示出构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全新数字虚拟世界的更大可能。第四,真实性,是指元宇宙中的人和事物以及人的活动和相互关系的后果都是真实发生和存在的特性。第五,法律性,是指元宇宙中的人和事物以及人的活动和相互关系的后果都由现实中的人来承担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特性。元宇宙中的行为最终映射到现实世界,使得其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秩序的规范则必然将元宇宙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第六,全球性,是指元宇宙中的人和事物以及人的活动和相互关系,超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可能由多国进行管辖的一个网络空间。全球性是元宇宙最重要的外部特征,它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同时进入一个网络空间,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现象打破了物理空间中的国界和任何地区界限。当然,元宇宙受到语言和文化的限制,往往是具有同一语言和文化背景的人进入同一个元宇宙空间,而不论这些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我国法庭信息化建设是跟随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过程而循序渐进的。我国法庭信息化探索开始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旨在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以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自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在线诉讼时代。自此以后,既有北京、广州等互联网法院成立,又有基层互联网法庭相继建设,虽然互联网法院在提升诉讼效率、创新审理模式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互联网法院仅审理互联网相关案件,其管辖范围具有一定限制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三大规则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线诉讼规则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在线诉讼进入新阶段。各地法院纷纷利用数据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探索多种法庭审理模式,而元宇宙虚拟法庭则是其中最亮眼的创新。元宇宙连接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让人们获得真实的体验感。元宇宙与传统在线法庭的结合不仅能够增强传统在线法庭所不具备的真实沉浸性,还能够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解决传统在线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实现与现实同等程度的接触式法律交互。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其意义与功能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2022年9月23日,国内首个采用元宇宙虚拟法庭形式进行庭审的案例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诞生了,这标志着元宇宙虚拟法庭在中国的正式应用。法庭中除法官与检察官以外,每一位参与者都具有一个“ 数字分身”,在三维虚拟法庭中真实地参与庭审的每一个流程。数字分身是数字人的一种。所谓数字人,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将现实世界中的人或者虚拟的角色进行数字化塑造,构建其在元宇宙中的数字人格或者形象。根据数字人是否有人格为标准,数字人可以分为数字分身和虚拟人。所谓数字分身(Avatar),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对现实世界中的人进行数字化塑造,构建存在于元宇宙中的数字人格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科幻小说《雪崩》,是指小说中现实世界的人在虚拟世界中的分身。所谓虚拟人(Dgital Person),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对人们创造的虚拟人物角色进行数字化塑造,构建其在元宇宙中的数字形象。庭审中通过密码核验的方式识别参与人身份,保障法庭秩序,但由于设备条件限制,司法人员仅能通过传统鼠标键盘控制后台系统,采用视频投屏的方式进行证据等材料的展示,法官与检察官并未以数字人的形象出现在元宇宙中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交互。伴随着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普及,各种沉浸式交互方式会使虚拟法庭的体验愈加真实。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功能和意义
202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移动互联网技术与我国三大诉讼结合应用的基本规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制度创新并进一步探索我国在线诉讼的前进方向,元宇宙虚拟法庭这一创新形式的出现与传统在线诉讼规则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的功能和意义。
1. 有利于解决传统在线法庭送达难的问题
在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当事人的元宇宙地址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所谓元宇宙地址,是指元宇宙中用以发送或接收文件或数据的目的而使用的,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识别性特征的任何地址或字符。元宇宙地址可用于登记当事人位于元宇宙中的位置以接收文件和法院的送达,该地址与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技术绑定,能够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和准确性,有利于解决传统在线法庭电子送达难问题。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电子送达,这一规定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接收方式。在实践中,由于送达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当事人已经预先知晓法律文书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能会躲避人民法院的送达,比如,登记错误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人民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查明当事人其他电子地址。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处于对立状态使“送达难”成为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并且跨国家跨地区的电子送达也存在难度,无法核实地址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收悉。
2. 重构传统在线法庭准入识别制度
传统法庭准入主体包含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证件比对等方式核实准入主体信息。对于元宇宙虚拟法庭而言,基于其准入主体发生的变化,即是以诉讼主体的数字分身的形式出现的事实,因此构建与在线诉讼规则不同的、独有的准入识别制度。虽然数字分身与自然人的存在基础不同,一个是数据存在方式,一个是物理存在方式,但数字分身是自然人的数字化塑造,代表着自然人的人格,是自然人人格体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因此就元宇宙虚拟法庭而言,应在现有诉讼规则基础上增加诉讼主体的数字分身作为新的准入主体。
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准入主体发生变化,因此导致识别方式的变化。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7条规定,在传统在线法庭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手机号、身份证等身份信息。诉讼主体的身份在通过与诉讼平台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核对成功时,诉讼主体的身份就能够被确定。但针对元宇宙虚拟法庭中的数字分身,将会出现采用传统的识别标准去界定数字分身的适用困难,因此需要建立新的识别标准以适应元宇宙虚拟法庭带来的主体制度的新变化。当元宇宙虚拟法庭对当事人的数字分身身份进行识别时,如果数字分身身份无法与现实身份对应,那么当事人就可能无法参与诉讼活动。所以需要建立虚拟与现实联通的身份识别标准,将当事人数字分身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的物理身份相连接印证。
3. 新建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
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中证据的提交、保存、检验等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化证据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电子化证据是指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证据材料电子化的证据。在目前的实践中,对于物证、书证的电子化多数以二维的方式实现,比如对物证原件、书证原件扫描、翻拍上传至诉讼平台,通过在线网络进行举证。对于言词证据的电子化是指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将数字音频文件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这些方式无法展示物证、书证的实体细节,无法将当事人、证人进行言辞证据时的神情完全模拟。元宇宙虚拟法庭凭借元宇宙技术可以将物证、书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三维化,由证人在线下庭审现场佩戴虚拟现实设备,通过预先建立的三维模型还原案发现场,法官通过模拟情况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通过实景模拟物证、书证证据本身原貌,将言词证据所表达的声音语气、外貌特征全部还原,丰富电子化证据的形式,增强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确认了区块链证据的效力以及真实性审查规则。所谓区块链证据,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产生、存储、检验的,具有不可篡改、技术自证等技术特点的数据证据。区块链证据一般是通过直接抓取的方式,按照系统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抓取图片、音视频文件、浏览记录等数据,再通过国家密码局标准算法对原始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储存于不特定的区块链节点中。通过哈希算法加密的哈希值可以真实地记录电子证据的修改。所谓哈希算法,是指根据设定的函数将任意长度的数据转化为固定长度的数据的算法。哈希算法具有单向不可逆的特性。所谓哈希值,是指哈希算法的输出数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观察电子证据的哈希值是否被修改以检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由于区块链节点之间互联互通,人民法院在检验区块链证据真实性时可以将链上证据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通过比较哈希值的方式以排除伪造的电子证据。虽然人民法院能够检验上链后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若电子证据在上链前被篡改,那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就无法被鉴别。区块链证据需要全程保持在被“监督”的情况下才能完全保证其真实性,即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于区块链的不特定节点中才可以从源头上证明其未经过修改。由于元宇宙区块链数据库已经全过程保存证据数据并且将电子证据数据储存在每一个区块链节点中,元宇宙虚拟法庭无须借助其他平台可直接检验产生于元宇宙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其他电子证据的检验相比较为宽松与便捷。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由人民法院、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机构参与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的区块链组织形式为典型的联盟链,即由少量身份明确的联盟(如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公证机构等)共同管理其区块链节点。以区块链组织的开放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区块链组织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所谓公有链,简称公链,是指由不特定成员组成,并可以自由设立维护数据的节点的区块链组织形式。公有链具有去中心化的全部特性,被誉为典型的区块链形式。所谓联盟链,是指由联盟成员组成联盟,仅供联盟成员设立共同维护数据的节点的区块链组织方式。联盟链节点仅对联盟成员开放,仅在联盟组织内部具有去中心化特性。联盟链与公有链相比,节点较少,其防范外部攻击的功能较弱。所谓私有链,简称私链,是指由特定成员设立维护数据的节点的区块链组织形式。私有链仅在其设立组织分社若干节点的情况下具备去中心化特性,在只有一个节点的情况下具有中心化特征。因此,私有链并不是典型的区块链组织形式,但私有链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防范外部技术的入侵和形成数据变更的记录。
4. 建设数字人在线法庭秩序规则
数字人在线法庭秩序规则是指数字人参与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庭秩序规则。数字人是将现实世界中的人或者虚拟的角色进行数字化塑造所产生的新型主体,可以参与元宇宙虚拟法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了传统在线法庭应当具备国徽、规定审判席位置等环境要素,第25条规定出庭人员在参加在线庭审时应遵守法庭纪律,通过对在线法庭环境与法庭秩序的严格要求以维护法庭的庄严性、秩序性。在实践中,由同济大学法学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通过ARK元宇宙平台共同组织元宇宙模拟法庭,模拟庭审中参与诉讼的全部主体均以数字人形象参与庭审,数字人在参与庭审时不按规定走动、发言的行为使庭审秩序受到干扰,法官要求司法人员对数字人进行监督。元宇宙虚拟法庭中数字人应同样遵守法律对于法庭秩序的规定,数字人的出现对法庭秩序提出了更强的监督需求。
5. 确认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
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发生的结果效力与其他法庭审理效力相同的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条规定,通过在线诉讼活动审理的案件具有与线下诉讼同等的效力。因此,虽然在线诉讼规则没有对诉讼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但为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立案、交换证据、谈话问询、庭审等环节提供了法律参照。对于传统在线法庭的审理效力,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线诉讼的功能价值与线下诉讼的功能价值相同时,在线诉讼才具有与线下诉讼相同的效力。这一观点弥补了在线诉讼规则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的不足,使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当事人在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参考线下诉讼的规定,当具体规定符合线下诉讼的功能时,这一规定就具有与线下诉讼相等的法律效力。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诉讼可能会发展出在传统线下诉讼中不曾出现过的法庭审理模式,那么也就无法通过“同等功能价值”原则进行比较。新的法庭审理模式如果无法与线下诉讼规定进行比较,就可能导致其失去法律效力,比如在元宇宙世界中建立虚拟法庭进行异步异时法庭审理活动。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参与诉讼的异步审理,但由于异步审理在线上诉讼法律中并没有进行规定,无法确认其与线下诉讼存在相同效力,仅可以在司法解释这一层级证明其效力,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丧失合法性。应当尽快通过上位法律明确规定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
6. 司法制度适应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元宇宙技术作为最具创新性的现代科技成果,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做大蛋糕”与如何“分好蛋糕”两个目标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制度优势,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必须抓住技术革命机遇,迎接创新挑战,使司法制度在数字时代实现弯道超车。建立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制度适应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元宇宙技术为支撑构建的元宇宙虚拟法庭能够在电子送达、证据运用等方面将司法与技术进行很好的结合,元宇宙技术所带来的技术优势能够对司法制度的法律价值追求产生积极贡献,其技术风险能够在可控范围内得到预防。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是司法制度与技术的进一步结合,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技术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动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概念界定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概念界定
元宇宙虚拟法庭,又称为元宇宙法庭,是指以元宇宙技术为支撑构建的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用三维法庭审理场所。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特征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外在表现的抽象表达,其在应用方式与技术构成上与其他法庭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法庭相比有诸多不同。为了充分认识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特殊性,通过对其概念的梳理,笔者认为元宇宙虚拟法庭具有以下四点主要特征:第一,元宇宙技术特征,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诸多组成要素均是由元宇宙技术制造出来的,元宇宙虚拟法庭完全是元宇宙技术的产物,不是在线诉讼的衍生品或附属物,包含虚拟现实、数字孪生、区块链等可以提高法庭智能化的技术。鉴于当前人民法院内部人员以及设备情况不具备直接运用新兴技术的现实条件,元宇宙技术及元宇宙世界平台可以由人民法院监管下的科技公司通过技术外包的形式提供。第二,非独立应用特征,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不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审判场所,在受案范围上与其他同级法庭没有实质性区别。元宇宙虚拟法庭是传统法院运用元宇宙技术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服务或直接在线上开庭审理案件的新空间,它不属于单独成立的、组织上和物理空间上与普通法院分离的互联网法院。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管辖范围不受案件类型限制,元宇宙技术与法律的广泛联系决定了其不仅可以解决互联网纠纷类型的案件,还可以解决刑事、行政等其他类型的案件。第三,结合特征,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在形式上与在线诉讼相结合。在线诉讼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使法院、人民检察院及诉讼参与人能够在法院诉讼平台进行在线诉讼行为。元宇宙虚拟法庭与在线诉讼相结合使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需要到达法院即可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具有与线下诉讼相同的效力,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第四,线上和线下互动特征,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包括起诉、交纳诉讼费用、开庭审理、送达等全过程均可在元宇宙空间进行,但也有个别环节必须在线下物理法庭进行,作为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补充。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的比较
所谓在线法庭,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且具备齐全环境要素的法庭。在线法庭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均在线上进行,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无须面对面接触。以是否在元宇宙空间设置为标准,在线法庭可以分为传统在线法庭与元宇宙虚拟法庭。所谓传统在线法庭,是指仅在传统互联网空间设置在线开展庭审活动的法庭。所谓元宇宙虚拟法庭,是指设置于元宇宙空间内,以元宇宙技术为支撑构建的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法庭。
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都属于广义的在线法庭,两者都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庭审活动的法庭,两者庭审类型选择均需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得强制适用。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的共同点如下:第一,两者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均未提供一个现实的物理空间来提交证据材料或者听取当事人发言,判决的作出也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都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庭审活动。因此,法官、诉讼参与人都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法院或者其他技术终端进行交流。第二,两者庭审类型选择均需经过当事人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在遵守合法自愿原则下,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元宇宙虚拟法庭的适用与传统在线法庭的适用相同,可以采取分别适用的方式,当部分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其意愿分别采取相应的适用方式。第三,两者实质均为法庭审理场所。相比传统在线法庭审理模式,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出现给法庭审理模式带来了颠覆式改变,但其内在本质、价值追求与常规审判活动相同。
元宇宙虚拟法庭与传统在线法庭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服务者具有更高法律义务。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构建与传统在线法庭一样,都是通过技术外包的形式进行架构。传统在线法庭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招标相关科技公司进行建设,人民法院负责制度规划、安全监管,科技公司负责技术建设、运行维护。如北京视通科技公司为成都中院提供的科技法庭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案件导入、庭审控制、实况转播、远程提讯等功能。与传统在线法庭相比,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服务者掌握海量基础数据与区块链数据,需要依靠高速网络及相关元宇宙设备保障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运行,保护数据与法庭运行安全。因此对技术服务者的法律义务,包含数据安全义务、运行保障义务、算法公开义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安全义务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服务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中需保护数据安全的法律义务。技术服务者应建立全流程数据管理制度,开展数据保护教育培训,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元宇宙虚拟法庭在诉讼活动中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电子证据信息、庭审记录信息,技术服务者在处理数据过程中应当防止数据泄露,保护数据安全。运行保障义务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服务者应当承担元宇宙虚拟法庭流畅、稳定运行的法律义务。技术服务者需要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确保诉讼参与者的交互体验与电子证据的流畅展示。技术服务者应当对系统及时优化,检查并修复系统漏洞,确保元宇宙虚拟法庭安全可靠运行。算法公开义务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技术服务者对其提供的算法负有公开透明、解释说明的义务。元宇宙虚拟法庭通过算法模拟证据时,对证据采取不同算法的模拟方式所呈现的不同效果。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元宇宙虚拟法庭中的人工智能司法辅助系统也是由算法构建的。虽然目前人工智能无法代替法官进行审判,主要是采取以法官为主、人工智能为辅的形式,但随着人工智能司法辅助应用越来越广泛,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需要法庭技术服务者具有更高的法律义务,对更多的司法算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算法的公开透明。
第二,元宇宙虚拟法庭适用案件类型更为广泛。元宇宙虚拟法庭以虚拟现实技术为支撑,在元宇宙中实现对现实世界法庭的完全模拟,与现实世界法庭审理活动具有相同体验。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可以将电子材料与电子证据三维化、立体化,并且提供触觉、听觉、视觉、嗅觉等感官模拟,使法官能够无限接近地接触证据、直面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传统在线法庭可以审理以下类型案件: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部分刑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部分刑事案件中包括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而无法审理一般刑事案件。传统在线法庭只能将实体证据转换为平面诉讼信息,无法将实体证据的全部特征进行展现。诉讼主体所面对的屏幕也无法为其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感触。在元宇宙虚拟法庭中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当事人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将诉讼参与人的生物特征精准反馈。元宇宙虚拟法庭所具有的虚拟现实特征能够将传统在线法庭中出现的平面诉讼信息立体化,使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感更加真实。实现当事人与法官面对面交流,与法官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有利于刑事案件中法官审查证据与当事人质证权保护,更好地实现直接言辞这一重要原则,使元宇宙虚拟法庭有能力审理范围更广的刑事案件。
第三,元宇宙虚拟法庭更有利于异步审理的实现。所谓异步审理又称为“非同步审理”,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通过诉讼平台非同步、非面对面的方式,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分别完成调解、交换证据、谈话问询、审理等诉讼活动。传统在线诉讼的异步审理需当事人主动申请且在线同步庭审确有困难,经全体当事人同意,以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为前提条件,需通过录制视频上传诉讼平台,按照庭审程序环节进行。异步审理的出现使诉讼主体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参与诉讼活动,这一审理模式极大地节约了诉讼主体的时间成本。但由于异步审理技术受限,目前异步审理采取严格的回复时间和上传格式等条件限制,比如一方当事人发言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回复,并且仅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元宇宙虚拟法庭可以将诉讼主体的数字分身映射到法庭中并授予一定权限,数字分身可以模拟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先行参与诉讼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使庭审回复时间缩短,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与司法资源。在元宇宙虚拟法庭异步审理中不仅可以录制视频,还可以录制三维全息影像,将当事人的面部表情、触觉、体态动作完全模拟,真实还原其诉讼意见。
第四,元宇宙虚拟法庭更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公开审判能力。司法机关的公开审判能力,又称为“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外的一切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信息均应公开的审判规则。在这个信息公开透明的时代,社会公众似乎已经越来越习惯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因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在提高,不仅要求诉讼信息公开透明,也对诉讼活动参与度提出要求。由于元宇宙是面向社会开放的平台,社会公众可以旁听法律许可的审判过程,司法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有利于司法公正。公众在元宇宙平台中无须进行软件切换即可抵达法庭审理现场进行旁听,降低旁听难度。并且元宇宙虚拟法庭中的司法公开是一种可回溯、可充分记录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回到法庭中的重现庭审现场进行再次观看,庭审记录在元宇宙中以三维记录的形式完全储存下来。但也应当注意不能过度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要遵守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三、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概念界定
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原则体系是指体现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设立目的和内在价值追求,在元宇宙虚拟法庭运行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组成的体系。《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五个开展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体现了在线诉讼系统的价值追求。在元宇宙虚拟法庭中既要遵守在线诉讼规则的五大基本原则,同时,也要理性分析立足于元宇宙虚拟法庭特殊性的特有原则,即直接言词原则与去中心化原则。
(二)我国二元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构成论的提出
所谓二元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构成论,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的原则体系由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两个基本原则系统构成的理论。其中,共有原则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和传统在线法庭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该体系包括公正高效原则、合法自愿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便民利民原则、安全可靠原则等五原则。
1. 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的共有原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的公正高效原则、合法自愿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便民利民原则、安全可靠原则,是元宇宙虚拟法庭必须遵守的共有原则。公正高效原则是指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公正高效原则为元宇宙虚拟法庭提供了基本诉讼价值追求,利用元宇宙技术使司法活动公正高效进行。合法自愿原则是指保障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自愿地选择诉讼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适用元宇宙虚拟法庭。权利保障原则是指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提示说明其义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随意简化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程序,不得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便民利民原则是指优化诉讼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需求,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提供司法便利。元宇宙虚拟法庭应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成本,考虑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提供司法便利。元宇宙普适计算技术可以为诉讼能力弱的诉讼主体提供数字辅助,比如老年人,以提升其法律理解能力。元宇宙脑机技术可以为残障人士安装脑机接口,使其通过大脑或神经系统与外部设备交互即可参与诉讼。便民利民原则要求元宇宙虚拟法庭克服传统在线法庭的技术局限性,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需求,提升当事人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的参与度。安全可靠原则是指维护国家安全,保护诉讼数据安全,规范技术安全应用,确保技术与平台中立。元宇宙虚拟法庭是以元宇宙技术支撑的法庭审理场所,元宇宙技术应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与技术伦理要求,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技术安全是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基础保障。
2. 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的特有原则
所谓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特有原则是指,元宇宙虚拟法庭区别于传统在线法庭所特有的诉讼规则的基本原则。元宇宙虚拟法庭由于其技术特征的特殊性需要直接言词原则与去中心化原则作为其特有原则。与传统在线法庭不同,元宇宙虚拟法庭能够通过元宇宙技术使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使法官直接接触证据。为了充分利用司法区块链的信用价值优势,应当坚持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继续推进去中心化的元宇宙虚拟法庭发展。
第一,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在元宇宙虚拟法庭法官与检察官以及全部诉讼参与人面对面地直接表达言词意见,并形成法官可以直接接触的庭审证据的基本原则。传统在线法庭无法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要求法官与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对面地直接言词。传统在线法庭中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视频的方式在屏幕中交流,不是真正意义上面对面交流,不能直观感受现场状态。在元宇宙虚拟法庭中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当事人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可以使证人证言更加真实。虚拟现实技术能够将诉讼参与人的面部表情、声音语调进行精准反馈,法官可以将观察视角无限放大或缩小,捕捉法庭上发生的细节事件,更好实现直接言词原则,保护诉讼参与人利益。另一方面,它要求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要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虽然在规则中允许当事人将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上传诉讼平台,但传统在线法庭中平面化的证据材料无法展示证据材料的全部形态。元宇宙虚拟法庭中能够还原证据的本来面貌,通过三维化实景展示证据,恢复法官直接审查证据的权力,当事人也具有更充分的质证权。
第二,去中心化原则。所谓去中心化原则,是指以元宇宙虚拟法庭为主导,采用去中心化的司法区块链信任机制与执行机制的基本原则。元宇宙虚拟法庭不以私人或第三方无限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所主导,而是由国家控制主导的有限去中心化诉讼场所。我国司法区块链采用共识机制、分布式账本技术并可以结合智能合约,能够在保护司法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司法数据共享利用。虽然区块链去中心化处理法律事务的模式与传统法庭权力制度存在天然张力,但司法区块链具有解决信任危机、提升诉讼效率、完善司法公开等独特价值。首先,要充分利用司法区块链信用价值优势,应当坚持去中心化发展元宇宙虚拟法庭司法区块链,可以通过增加节点数量的方式以增强法庭司法区块链的稳定性。其次,以权利保障为中心,坚持算法公开与技术中立,保障数据安全。应当反对“区块链万能主义”,充分考虑实际应用场景。最后,应坚持元宇宙虚拟法庭公平正义的本质属性。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司法区块链节点的不可修改、可追溯记录的特性使司法腐败受到限制,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的去中心化司法区块链模式。
(三)二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构成论提出的意义
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简化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程序,这有利于克服传统在线法庭的技术局限性,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二是有利于将技术与司法制度进一步结合,坚持去中心化原则发展司法区块链信任机制与执行机制。三是填补了法律中关于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原则体系的空白,有利于科学制定我国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
四、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及其构成
(一)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概念的提出
所谓的元宇宙虚拟法庭诉讼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元宇宙平台中所应遵守的办案程序,具有权益保障、结合实际、司法与技术相结合的特点。元宇宙虚拟法庭所处理的法律问题与现实社会的法律问题属于同性质法律问题,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诉讼规则也应依靠法律进行规制,主要集中在适用机制、准入识别制度、法庭审理效力等几方面,需要法律对现实主体、现实制度的规制进行解决。
(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适用要件界分
元宇宙虚拟法庭适用要件是指案件满足使用元宇宙虚拟法庭所需要的条件。元宇宙虚拟法庭适用要件包含当事人的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首先,当事人的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是当事人参与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基础条件,主要考虑当事人对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接受能力,以及虚拟现实设备、年龄、身体情况、网络情况等条件。在适用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初期,人民法院有义务帮助有意愿采取元宇宙虚拟审判方式进行审理但不具有相应技术条件与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引导其进行虚拟审判。其次,适宜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的案件需要考虑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多方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案件类型。应当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基础上扩大案件类型的范围。我国在线诉讼案件类型从最初互联网法院审判涉互联网案件,到在线诉讼规则中规定审理民事、行政、部分刑事案件,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由于元宇宙虚拟法庭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将与案件有关的场景真实模拟,如工程类、交通类案件,因此可以扩大元宇宙虚拟法庭案件类型的范围,将适宜采用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方式的案件类型纳入其中。最后,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同意或当事人主动选择为基本条件,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灵活受理的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审理方式的自愿性。
(三)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机制的构建
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含电子送达与准入识别制度。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可以提高法庭审理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准入识别制度保护庭审安全,使法庭运行不受他人干扰。
1. 元宇宙虚拟法庭送达规则
元宇宙虚拟法庭送达规则是指通过元宇宙平台送达法律文书,经当事人同意,登记元宇宙地址,由法官的虚拟数字分身直接送达当事人元宇宙地址的送达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能提供服务。当事人在元宇宙中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应当属于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且由于元宇宙数字分身由现实世界当事人所控制,并可以在当事人离线时通过当事人授权代表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当法律文书送达数字分身即可认为完成送达。通过元宇宙进行电子送达的另一个好处是解决了域外送达难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我国目前每年对外委托送达文书在境外流转的回复周期达120天。元宇宙电子送达规则能够大大提高电子送达时间效率及送达精准度,元宇宙地址应作为电子送达地址的一种类型受到法律的认可。
2. 元宇宙虚拟法庭准入识别制度
元宇宙虚拟法庭准入识别制度是指在允许当事人的数字人进入元宇宙虚拟法庭参加庭审,并将数字人与当事人统一识别和对待的法律制度。元宇宙虚拟法庭中允许当事人数字分身进入法庭参加庭审,并采用统一标准对数字分身与当事人本体统一识别。在准入制度方面,自然人的数字分身可以作为自然人在虚拟世界的代表,二者在身份识别上具有统一性。自然人所投射到元宇宙世界中的数字分身作为其替身,自然人数字分身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本体没什么不同,在准入标准上不应当区别对待,并且也应当允许其他自然人数字分身旁听以达到审判公开的目的。在识别制度方面,元宇宙技术不仅给元宇宙个体带来多种多样的实景体验,也使元宇宙个体能够自由变换不同身份属性与外貌形态,比如职业、年龄、体态、肤色的改变。这种能够自由变换不同身份的情况使人民法院在识别诉讼参与人数字分身的身份时变得十分复杂。为了让人民法院能够识别诉讼参与人数字分身的身份是否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相同,可以建立元宇宙世界唯一识别码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识别码追踪,定位主体位置,记录主体行为信息。在现实社会中,主体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由政府发放并有政府公信力作为背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元宇宙中区块链技术的隐蔽性使个体身份很容易匿名化存在,为了解决身份证明公信力的问题,应当以政府公信力为背书,由政府主导,与各不同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商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建立统一识别码标准。这样也防止各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商之间因技术水平不同、身份识别标准不同所带来的身份识别混乱问题。个体将具有双重身份即现实社会身份证明与虚拟社会身份证明。以现实社会身份证明为主,虚拟社会身份证明为辅,在两种社会中出示两种证明将均可证明诉讼主体身份。元宇宙中也可以上传本体的生物特征,如面部、声音、虹膜特征,因此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身份识别也可以考虑采用生物识别方式,并且元宇宙中可以将电子时间戳特性与哈希算法结合进行数字签名验证,将时间也纳入诉讼参与人识别方式,以判断诉讼参与人的在线状态。
(四)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的分析
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使电子化证据与电子数据证据三维化模拟展示,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证据,对证据上链前、后阶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一,通过增加节点的方式,发展去中心化区块链证据模式。目前,人民法院通过节点分级获得对区块链证据的控制力,但节点分级使节点间不再平等,应当逐渐增加节点以实现去中心化。区块链的信任度是在节点的增加中增长的,虽然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去中心化特质与司法机关的中心化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天然张力,但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信任优势是其他信任机制所不具有的,所以应当坚持去中心化的发展方向。第二,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举证,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不适合进行元宇宙虚拟法庭在线举证的证据,应当采取线下举证的形式,但不得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损害当事人权利。第三,利用元宇宙区块链技术建立元宇宙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区块链技术是建立元宇宙虚拟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元宇宙虚拟法庭相比传统在线法庭具有天然的接受能力。在元宇宙虚拟法庭检验证据可以直接与区块链存储证据进行比较,而传统在线法庭步骤比较繁琐。传统在线法庭需要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包括互联网法院及第三方存证平台)作为“中间商”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并存储。在实践中,各互联网法院都建立了官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官方平台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可能会存在沟通不畅,建立过多平台可能会存在资源利用不当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元宇宙中建立统一的元宇宙司法区块链平台,提升司法协同能力。
(五)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监督与数字人监督制度的构建
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监督与数字人监督制度是指对人民法院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当事人的数字分身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审判环境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审判秩序不受影响的诉讼制度。首先,人民法院需要对法庭环境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传统在线法庭需要具有环境要素,如国徽、审判席位于画面中央。在元宇宙中的法庭环境可以真实模拟线下法庭的环境,或在特殊情形下作出一定改变。比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法庭过于严肃可能会带来一些心理伤害,这种情况下可以对法庭墙面颜色、桌椅颜色进行明亮化、低龄化调整,尽量营造一种相对合适的环境以减轻其对司法机关产生仇视心理,防止其产生心理阴影导致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其次,人民法院对数字人进行监督。元宇宙中出现的形象都是虚拟的形象存在,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地点,应当具有秩序性、庄严性。在传统线上法庭中,会有当事人未着正装、抽烟等不尊重法庭的行为出现。在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中由于当事人本体处于现实世界中,无法直接影响虚拟世界,所以需由司法人员对诉讼参与人的虚拟数字分身行为进行监督,比如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对虚拟数字分身形象的外表恶意变换、不文明行为等其他间接扰乱元宇宙虚拟法庭秩序的行为。最后,使诉讼参与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与秩序性对于法律的社会教育意义也十分重要。传统在线法庭无法真实地感受到法官的威严与法庭的秩序,而元宇宙虚拟法庭的真实性使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零距离”感受案件审理全过程,更可以拓宽社会普法的覆盖面,让更多群众感受法治,尊重司法权威。传统在线法庭在采取异步审理的模式时,由于缺少集中审理的过程难以实现将庭审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而元宇宙虚拟法庭中的时空流具有可回溯性,即使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庭审结束后,个体还能截取特定时空片段,切入到法庭审理过程中,查看具体审理细节。
(六)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同等效力规则的解析
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判决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果,为参与元宇宙虚拟法庭的诉讼参与者提供裁判结果的合法性。首先,当事人数字分身代表与当事人所参加的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效力相同。一般认为,虚拟数字分身只是本体在虚拟世界中映射的替身,并没有独立人格。所以元宇宙中的虚拟数字分身与本体仍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没有冲突,因此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参与的庭审法律效力相同。其次,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效力。根据《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需要由法律进行规定,目前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相同,由于法律位阶不同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元宇宙虚拟法庭的庭审效力。
五、结 语
元宇宙虚拟法庭作为后疫情时代的一个持续向前发展的新型司法制度,将长期持续发展和演进,也成为人民法庭的新型方式和重要方式。元宇宙虚拟法庭可以建立审判记录机制,不仅对区块链证据、当事人信息进行记录,还可以对庭审过程、庭后反馈进行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记录中全面拟真地感受庭审过程,以此达到教育普法警示的效果。法院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庭后反馈记录,观察元宇宙世界内的其他主体对案件的讨论,以此可以评估案件裁判结果对社会的影响。随着诉讼量逐年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并没有得到缓解,办案质量与办案速度的矛盾在不断加剧。目前,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似乎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各地法院积极创新案件审理模式以弥补传统法庭审理模式的缺陷,在未来包含元宇宙虚拟法庭在内的传统在线法庭可能不只是线下法庭的“替补”,更有可能成为法庭审理形式中的主流。在未来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逐步明确元宇宙虚拟法庭适用要件,建立元宇宙空间在线法庭证据规则,严格监管元宇宙虚拟法庭环境与数字人秩序,明确元宇宙虚拟法庭审理效力,确立元宇宙虚拟法庭的法律制度。元宇宙虚拟法庭规则的确立,将元宇宙虚拟法庭纳入法治的轨道,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利用新型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和更为有效地提升司法效果的社会满意度,是人民司法的历史发展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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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汤仙月
审 核:康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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