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阎晓婷 上海交通大学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
         刘闻涛 西南政法大学
编辑 | 陈玉昕 香港中文大学 
         余卓妍 西安交通大学
责编 | 扎恩哈尔·阿黑哈提 新疆农业大学
“黑代理”?一文读懂法务经纪人!
一、引言
近日,网上出现了大量有关“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与“法律经纪人”(以下统称“法务经纪人”)的消息,法务经纪人自称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据悉,法务经纪人专委会宣称自己培养“法务经纪人”专业人才,并颁发相关证书,以此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培训最快三个月便能成为高级法务经纪人,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务经纪人”的实质以及与律师的区别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看,“法务经纪人”可能属于“经纪人”的一种,是通过促成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易而进行活动的中介人士。而根据相关案例,法务经纪人也可能经有关组织推荐成为诉讼代理人直接参与庭审,并收取费用。
根据重庆“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的观点,法务经纪人和律师各自有自己的价值和定位:“法务经纪人的定位更侧重于前端案件的信息收集及资料整理,以及后期协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和风险防范,市场定位是律师的前端市场助理。而律师往往专注于诉讼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对疑难问题解决更具优势。法务经纪人的价值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参考建议推荐合适的专项律师进行服务,为律师的正常经营保驾护航,而律师更多则是在关键时候,在个案中去用自己的专业和诉讼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其次,律师大多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而法务经纪人、法律经纪人和律师经纪人不以此证为必须。”[1]
从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法务经纪人与律师最大的区别便是前者可以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通过专门设置的培训后便可“速成”获得证书进行执业。
三.法务经纪人能否代理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庭审。现实中,法务经纪人也经常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之身份进行活动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成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推荐的公民必须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国法务经纪人专委会-法务经纪人协会”官网所述,“法务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由政法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以及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颁发的证书,具备法务专业知识、实操技能以及一定的法律素养,助推全面普法,能够独立执行法务业务洽谈促成法务业务成交的经纪人。”由此可推论出,法务经纪人仅是报名参加培训且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与专委会之间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因此不满足前述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一些司法机关已经在法务经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适格问题上给出了意见和答案。(2020)最高法行申14114号案例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如果允许其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的人作为本社区、单位当事人的代理人,则不能实现前述公民代理的立法目的,且可能影响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2020)辽0502民初400号案例同样指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至第88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然而,也有判决显示允许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22)辽03民终4126号)。
同时,《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综上,法务经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的合法性仍然存疑。
四.法务经纪人的存在是否合理?
我国向来具有厌诉避诉的传统,法务经纪人为难以接触到律师援助资源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的调解及和解援助,并在小额诉讼案件中节省了一定的法律资源,在大量的宣传中推进了法治教育宣传,督促群众知法懂法用法,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应当注意到,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官网进行检索,均未发现“法务经纪人”的相关规定,其并非任何官方设置的法律职业。其次,大部分“法务经纪人”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其以比律师更低的服务价格和铺天盖地的夸张乃至错误的宣传,对律师行业尤其是青年律师群体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此外,根据上述,法务经纪人大多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民事诉讼,除上述相关案例及文件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还在2010年9月16日曾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这一答复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即公民代理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在当事人没有能力接触专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保障其正当诉讼权益以及程序正义,其不具有使代理人获益的经济内涵。当今的“法务代理人”大多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代理费”或“佣金”,显然违反了该立法初衷,这一现象易使公民代理制度为资本所侵入,沦为扰乱法律市场秩序的“黑代理”制度,显然值得注意。
所幸,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等部门已经对“黑代理”制度提出了预警和建议,例如严格认定公民代理人的推荐条件、完善推荐公民代理人的规范程序等。[2]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公民代理制度应当继续得到完善和规范,“法务经纪人”等从业者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扰乱法律市场秩序,实现合理合规发展。
脚注
[1]https://mp.weixin.qq.com/s/g9uBS8JQgFrN678KzT0ySA
[2]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95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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