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12月18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川财证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川财证券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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