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郭依贝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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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
编辑 | 王冰子 烟台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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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扎恩哈尔•阿黑哈提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
国际法视角下的巴以冲突及其背后的政治博弈
前言概述
过去的几十年里,中东地区一直饱受巴以冲突的困扰。这一长期争端涉及复杂的历史、宗教和地缘政治因素,同时也关系到领土、安全、人权等综合问题,而国际法对于解决这些争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指导性原则。为了帮助更好地理解这一事件,我们将回顾巴以冲突的关键历史时刻,并结合国际法的角度展望未来的和平可能性。
一、巴以冲突的背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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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冲突的历史由来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在巴勒斯坦地区共存。19世纪末,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在全球兴起促使犹太人在巴勒斯坦购地,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勒斯坦地区由奥斯曼帝国交给英国托管。1917年,《巴尔福宣言》承诺创立一个“对犹太人友好”的犹太国家,但这一决定激起了阿拉伯人的强烈反感。
1947年联合国提出划分计划,将巴勒斯坦划分为犹太国和阿拉伯国。然而,阿拉伯国家拒绝接受这一计划,引发了阿以战争,同时标志着以色列建国的开始。1948年,以色列宣告独立,引发了邻近阿拉伯国家的战争。尽管以色列取得了部分领土,但这也导致了大量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难民问题。
随后,以色列在1967年爆发的六日战争中占领了巴勒斯坦、西奈半岛、戈兰高地和东耶路撒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切。联合国242号决议[1]要求以色列撤离其占领的土地,实现巴勒斯坦的自决权。1978年,以色列与埃及签署和平协议,标志着中东地区的一次积极变革。
然而,巴以冲突仍未实质解决,双方和谈始于1993年,签署了第一份和平协议——《奥斯陆协议》,但之后的和谈屡次重启、中断。自2006年以来,以军对巴勒斯坦方面的规模性打击多集中于加沙地带。巴以冲突的根本问题始终存在,使得实现全面和平仍然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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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冲突近期进展以及国际应对
今年5月,以色列军队对加沙地带进行了多轮空袭。7月,以色列国防军对约旦河西岸北部的杰宁地区展开了大规模的空中和地面军事行动。而在当地时间10月7日,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哈马斯对以色列发起了军事行动。作为回应,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宣布该国处于“战争状态”。这场冲突给巴以双方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大量平民伤亡和流离失所,导致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高票通过巴以局势决议,呼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冲突方立即实行持久和持续的人道主义休战,从而促成停止敌对行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11月3日深夜发表声明,呼吁哈马斯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关押在加沙的人质[2]。
11月15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当前巴以局势首次通过并发布了相关决议:安理会第2712号决议[3],其内容聚焦人道关切、保护儿童等,开启了推动巴以停火的初始步骤。11月23日,卡塔尔外交部发表声明称,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达成的临时停火协议将于24日7时起生效。哈马斯将于当天释放13名被扣押人员[4]。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国际法视角下的巴以冲突
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6日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中列举了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清单,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接受。其中提到,国家权利是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国家的义务是不干涉内政、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忠实履行国际义务[5]。在各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国际法体系内形成了一些较为公认的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常见的有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2023年10月以来的巴以冲突,不论是双方纠纷还是各国发声,无不体现了这些国际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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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对自卫权的行使
不同于主体地位尚存争议的巴勒斯坦,以色列是个构成国际法主体的独立国家,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军的报复性行为或可解释为国际法上的“自卫”,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有两个前提:(1)自卫应发生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2)自卫应发生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此外,正当的自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性规则和相称规则,前者指武力自卫是必要的,后者指自卫措施既要与所受到的武力攻击规模也要与自卫的目标相称[6]。
2023年10月7日,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宣布对以色列采取代号“阿克萨洪水”的军事行动,对以色列境内军民目标发起突袭并扣押大量人员。以色列随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对加沙地带哈马斯目标发起代号“铁剑”的行动,对加沙地带展开多轮空袭,切断该地区水电、燃料等供应。以色列发起反攻后,巴以双方迅速陷入了剧烈的战事冲突,可以认为,这段时间以色列所实施的符合自卫规则的武力攻击构成自卫,而超出范围的攻击则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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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战争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传统国际法分为平时法和战争法两大类,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战争法的地位逐渐被平时法所取代。战争法主要涉及基于“道德”和“人道”的基本原则、特定武器、作战手法和方法等内容,具体规定在海牙公约体系[7]中;国际人道法是战争法的重要部分,其主要内容涉及战俘和伤者和病者待遇、对平民和非战斗员的保护等,具体规定在日内瓦公约体系[8]中。
巴以冲突以来,各种违反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多次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10月13日,以色列国防军强行要求加沙地带北部所有居民在24小时内向南撤离,并断供水、食物和电力。一个月后,以色列对加沙城医院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特别密集的袭击”[9]。另一方面,巴勒斯坦武装团体也在利用平民和民用物体掩护自己免受攻击。根据1977年《日内从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和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中对平民居民保护的有关规定,冲突各方应当在平民目标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战争对平民的若干影响。对此巴以双方均实施了违反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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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应当以和平方式尽快解决双方的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主要分为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政治方法包括协商与谈判、斡旋与调停以及调查与和解,其中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起到重要作用;司法方法主要是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其中法院占有核心地位。
自10月冲突爆发以来,共出现三次重大的争端解决方法。首先是联合国决议。11月1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份由马耳他提出的决议草案,要求在加沙地带实施“人道主义暂停”,这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11月轮值主席国推动出台的本轮巴以冲突的首份安理会决议。其次是第三国组织的斡旋。11月22日,在卡塔尔的斡旋下,哈马斯与以色列达成为期4天的人道主义临时停火协议。哈马斯将释放50名被其扣押的以色列妇女和儿童,以色列将释放被其拘捕入狱的150名巴勒斯坦妇女和儿童。最后,是诉诸于国际刑事法院。11月16日,南非总统西里尔·拉马福萨在访问中东地区的期间宣布,南非已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上诉请求,调查以色列在与哈马斯冲突过程中在加沙犯下的战争罪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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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法律的语言,也是政治的语言
国际法是一艘巨大轮船中的锚,正因有此锚,世界上的大小国家才能被调整至平等。然而,如今的国际法中存在一种政治的错位。解决巴以冲突的方式看似落脚在国际法,其关隘实则恰恰在各国的政治站位和切实利益。
十月至今,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否决了4项巴以相关的决议。决议难产的原因,就在于各国对巴以冲突的性质理解不同。美国认为以色列在加沙地带的行为在其自卫权范围之内,属于“反恐”。其他大国则认为以色列不能以行使自卫权为由对巴勒斯坦的平民进行集体惩罚。
由此,国家如何在国家和国际利益间取得平衡成了一大难题,这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法和其余任何法律一样,都具备“工具性”,但将其视为政治工具还是法律工具,仍然是国际法研究者和实际工作人员不断探寻的问题。在国家实力相匹配的时候,可更强地利用国际法的政治性质以制衡;在国家实力差距较大的时候,如何发挥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以维护平等公正、以及国际法是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便是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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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近几年,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应用,以更好地保护战时受难的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任何一种武装冲突都不能凌驾于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之上。
除此以外,法外的救济措施也很关键,可与法律形成相辅相成的作用。联合国及其合作伙伴可通过发起人道主义募捐倡议的方式,向冲突区域的平民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相关组织和国际社会也应该呼吁各国采取行动进行积极的外交努力、保持人民情绪的稳定、停止仇恨言辞和挑衅行为,防止冲突的外溢。
总而言之,国际法是一种超越文化、种族、宗教的语言,应当起到维护国际和平的作用。在新型国际关系构建的当下,我们应不断叩问自身,如何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之内进行法律的适用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促使各国承担国际责任,实现国家及国家人民权利的保护和落实。
注释
[1]该决议要求以色列从占领的土地上撤军,同时承认以色列的权利和安全。
[2]新华网http://www.news.cn/2023-11/06/c_1129961316.htm
[3]蓝厅观察|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最新涉巴以决议有何意义?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3-11-16 21:07:10。
[4]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0441083.html?fromModule=lemma_middle-info
[5]参见白桂梅:《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页。
[6]参见Oscar Schachter,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The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1,p. 152。
[7]海牙公约体系以1899年的海牙公约以及后来的1907年海牙公约为核心,主要是关于战争的开始与结束以及调整战争期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法律关系以及调整包括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作战行为的规则和制度。
[8]日内瓦公约体系以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以及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为基础,主要是国际人道法的内容,即关于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的受难者(包括战俘和伤者和病者)的待遇等。
[9]参见新京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以色列袭击希法医院违反国际人道法》,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99658296129316.html,2023年11月2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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