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老人不慎摔倒

你会上前帮忙搀扶吗?
近日
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老人在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
好心人帮忙搀扶
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
又致其他乘客受伤
好心搀扶者被告上了法庭
老人:与我无关!是他的错!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
在上海一地铁站内
乘坐上行电梯时
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
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
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
不由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
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
发现情况后
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
搀扶的过程中

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
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
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
经医院检查
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
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
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
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摔倒时没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
魏先生出于好意,帮忙搀扶秦阿婆,没料到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法院:老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
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朱奕表示,最终判定救助人魏先生不承担责任,是综合考量了三方面的因素:

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
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对于这样的判决
大家都表示:支持!
司法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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