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全市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超过10%目标,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和《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是指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企业连续两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额增量为基数,按其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的事后补助。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信用惩戒信息确定补助对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六条 获得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长春市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年度至今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须在近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已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额增量不低于20万元。
  (三)企业须为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七条 以企业近两个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额增量为基数,按照不高于5%计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去原则向下取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税务局在最近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供近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近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额及企业经营信息(包括企业主管局名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职工总数等)。
  (二)市统计局向市科技局提供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
  (三)市科技局根据补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筛查,并对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市科技局整理汇总筛查信息,经审计后形成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下达支持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并接受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所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缴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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