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实习人员)参与诉讼的职能作用,有效保障律师实习人员诉讼权利,更好地构建审判与代理、辩护良性互动关系,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律师实习人员参与诉讼活动权利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保障律师实习人员出入审判场所。参加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实习人员出入审判场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律师通道、安检、停车位等便利条件。
二、规范保障律师实习人员协助办理诉讼事务。律师实习人员受执业律师委托办理网上或现场立案、缴交费用、开具票据、递交和领取诉讼材料等辅助性诉讼代理事务以及在规定范围内阅卷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三、规范保障律师实习人员实质化参加庭审。律师实习人员可以与执业律师共同参加开庭审理,从事辅助工作。经审判人员准许,参加庭审的律师实习人员可以就从事的辅助工作进行说明性发言,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四、规范律师实习人员签收签署行为。律师实习人员可以在人民法院签收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签署或提交调解协议、撤诉申请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
五、规范律师实习人员参与诉讼的身份核实。律师实习人员到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活动,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实习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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