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申报海外资产和海外账户对于税务居民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漏报被查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甚至入狱。因此,熟悉FATCA(肥咖条款)和FBAR(肥爸条款)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一、反避税法案的起源—FBAR(肥爸)
1970年美国通过法律规定:美国纳税人如果海外账户超过1万美金,需要向政府自主申报海外纳税的情况——称为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简称“肥爸”),即海外银行和金融账户申报。
根据《银行保密法》,拥有外国银行账户、经纪账户、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包括公民、居民、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和遗产),在日历年内任何时候拥有的外国金融账户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必须每年通过FBAR向美国财政部申报海外金融账户资金情况。申报通过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上提交Form 114表格进行。
需要申报FBAR的个人包括美国公民(包括儿童)、绿卡持有人等税务居民,以及美国的领土和属地、印第安保留地的居民。但是,如果配偶共同拥有的账户已经通过提交FinCEN 114表格申报,且满足一系列条件,非申报配偶不需要另外申报FBAR。否则,配偶双方都需要分别申报,并且必须申报共同拥有的账户的全部价值。
FBAR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15日,可自动延期至10月15日,未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民事责任的追溯期为6年。惩罚如下:
(1)如果非故意漏报FBAR,最高可罚款$12,921;
(2)如果故意漏报,民事罚款为$129,210或账户金额的50%(两者孰高);而且故意漏报FBAR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高达$25万罚金、或入狱5年、或两者并罚;
(3)如果故意漏报FBAR同时还违反了其他美国法律,则最高罚款可达$50万、或入狱10年、或两罪并罚。
二、全球追税时代开启—FATCA(肥咖)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美国从联邦到州政府财政吃紧,各级税务机构开始加强税务稽查的力度。于是,2010 年美国由奥巴马签署通过立法颁布了新的法律-FATCA面世-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肥咖”)。2014年生效运行,开启了美国全球追税时代。目前已有113个国家与地区加入。
FATCA针对的是海外金融机构和美国纳税人。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 IRS 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数据,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账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
FATCA(肥咖)推出之后,给了美国纳税人6年的宽限期,期间IRS只面向海外金融机构进行美国纳税人海外资产信息回传和申报。
2020年1月1日起,宽限期结束, IRS结束其长期运行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宽限期。宽限期一旦结束,只要符合“美国人身份”的账户,就必须提供美国税号(TIN)进行主动海外资产申报,否则将会面临严重处罚。
(1)海外金融机构:所有签约国家与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投资投顾等),必须每年向 IRS 提供在该机构底下的「美国纳税人」之帐户与个人数据,包含名字、税号、住址及交易纪录等。对于不予配合的国外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可以依据法律,对该机构与客户的美国来源所得或在美国的投资利润需要扣缴30%的惩罚税率。
(2)针对美国纳税人:FATCAS要求美国境外持有金融资产总价值超过$50,000美元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IRS申报海外账户资产,通常使用Form 8938表格进行申报。
需要申报FATCA的个人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等税务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以及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在联合申报税表时选择被视为居民报税的情况。然而,如果当年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即使海外资产价值超过申报门槛,也无需申报Form 8938表格。
FATCA的Form 8938申报截止时间与联邦个人所得税表1040的截止日期相同。如果未能在截至日期前向IRS准确申报海外资产,将面临一系列罚款。起初的罚款是$1万美元,如果在收到补报通知90天内仍未补报,将再加罚$1万,之后每30天加罚$1万,最高可达$5万。同时还将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会同FBAR的相关处罚,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
如何体现肥咖的威力?
金融机构会利用七项“美国指针 (FATCA Indicia)”来辨识客户是否为FATCA 条款适用对象。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就有可能成为被查核的对象(不意味就要补税)。
  1. 出生地是否为美国  
  2. 公民或居民证明文件
  3. 居住或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4. 美国电话号码
  5. 指定汇款到美国账户
  6. 代理人有美国的联络地址
  7. 代收邮件地址
申报门槛:
(一)居住在美国境内
  1. 单独申报(或是已婚,但夫妻分开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7万5千美元
  2. 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15万美元
(二)居住在美国境外
  1. 单独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30万美元
  2. 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60万美元
三、FBAR与FATCA:强力的组合拳
美国反避税法案,采用先立法、再审查的模式,针对纳税居民进行海外账户的自主申报,最终完成双向税收审查的落实。FATCA(肥咖)和FBAR(肥爸)是一套组合拳,打造了美国密不透风的反避税体系。
先是通过1970《银行保密法》和FBAR法案、2010年FATCA等逐步立法实现法律互补(2014年实施,6年宽限期),在通过境内境外银行账户、纳税居民自主申报等形式进行信息回收和审查,以进行对纳税居民海外资产的信息的管控。
需要注意的是,FATCA和FBAR的申报是分开的,申报Form 8938表格并不能代替或影响申报FinCEN Form 114(FBAR),因此个人可能需要同时提交这两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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