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等人共谋包装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等人具体实施。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许诺很高的业绩承诺,最终诱骗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分两次巨额收购上海鏊投公司,最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黄炯、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炯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炯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4)。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孔刚、高胜宁、王耘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上诉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上诉人王耘所起作用要小于孔刚、高胜宁,对高胜宁、王耘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炯、叶青系从犯,且黄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五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所提检察意见和被害单位所提主要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根据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公司 2017 年-2019 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 3.44 亿元。其中 2017年 11 月份至 2018 年 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年 1-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经初步测算,本裁定预计对公司 2017-2019 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造成 2017-2019年连续三年亏损情形,不影响财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将尽快进行财务报告差错更正。
后续,公司将依据本裁定判决配合司法部门尽快完成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目前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涉案资产包括:(1)被告人名下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合计 70,498,471 股(该限售股票将被注销)。(2)被告人共同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票 5,696,907 股。(3)现金资产不少于 4200 万元。(4)被告人黄炯主动退赔现金 1100 万元。不足部分公司将会继续向被告人进行追讨,并适时启动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索赔。公司管理层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上市公司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且已完成了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彻底清理。本次裁定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 354 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孔刚,宽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被告人:高胜宁,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王耘,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5、被告人:黄烱,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6、被告人:叶青,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负责人。
7、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成立于 2014 年 9 月,主营业务为网络营销。2015 年 11 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胜宁。2015 年底,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认识后,共谋包装上海鏊投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等人具体实施。
2017 年 9 月 29 日,被告人高胜宁等人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山东联创公司以支付现金 64807 万元方式收购上海鏊投公司 50.10%股权,所得现金用于增持山东联创股份,并承诺上海鏊投公司 2017-2019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800 万元、12250万元、15500万元,签订业绩补偿承诺。2018 年 8 月 16 日,高胜宁等人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山东联创公司以 68363 万元价格收购上海鏊投公司剩余 49.90%股权,支付方式包括定向增发 5471.9584 万股份(作价 51272.25 万元)和支付现金 17090.75 万元,承诺上海鏊投公司 2018-2020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250 万元、15500 万元、16900万元。2016 年至 2019年,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 5.1 亿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黄烱、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烱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烱积极退赔
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公司2017 年-2019 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 3.44 亿元。其中 2017 年 11 月份至 2018 年 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 年 1-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经初步测算,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 2017-2019 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造成 2017-2019 年连续三年亏损情形,不影响财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尽快进行财务报告差错纠正。
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且完成了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彻底清理,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完成剥离,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完成剥离,上海鏊投于 2021 年 5 月完成剥离,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剥离。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会继续向业绩承诺人进行业绩补偿的追讨,并适时启动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索赔。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已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以及业绩追偿、民事责任索偿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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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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