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当代公司对员工为何越管越多

©文/陈兴杰  编辑:瑞秋的春天

☄ 法律解决劳资矛盾时,公司实际处于弱势,员工受到更多保护。这种法律倾向不是没有代价。公司深度干预,职场压抑沉闷,这些都是个人责任拱手相让的代价。(本文首发在南方周末“自由谈”)
当代职场常有一种抱怨:公司对员工管得太宽。工作时间内的约束且不说,有些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到家后,得在群里打卡。
员工下班后是自由身,何必向公司汇报行程?倘若很晚才到家签到,岂不是暴露夜生活?这种规定有侵犯隐私之嫌,显然极不合理。
工作侵入生活,压得员工身心俱疲,很多人选择了糊弄。不管下班后何时到家,随便签个到,公司不会真查。
所有人知道这只是职场形式主义。形式主义需要成本,为何公司乐此不疲?抛开“管理者控制狂”的个案,主要原因是:公司想规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两项是补强因素,后者是认定关键。这很合理:所谓工伤,工作造成的伤害才算嘛。
司法实践中,“因工作原因”并非硬性标准。工作时间或场所内受伤害,大多认定为工伤。
比如员工午休时间,外出吃饭受伤,按理说与工作毫无关系,公司无需担责。司法解释和实践,还是将其归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纳入工伤范畴。
认定工伤的司法解释,有宽泛化的倾向。
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实际上,这种操作很难经得起推敲。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并非卖身。员工尚未到岗上班,或已离岗下班,公司无权约束员工,也没能力保障安全,自然不应担责。
倘若公司对于尚未上班、或已经下班的员工,负有安全保障责任。那么,等待学生上课的学校,接待宾客的主人,是否也对学生或客人的路途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呢?
倘若答案为否,公司为何就有能力、有义务保障呢?不从常识出发,把道理讲清楚,只顾扩展“工作时间”范畴,以此保障劳动者利益。这样的规定,将造成法理不畅,公司莫名增加义务。
公司也是由劳动者创立和经营,说好的“民事主体平等”呢?
2014年,最高法还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雇主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大幅扩展。员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这一类事情的争议,随即多起来。
举一个最著名的案例。2018年,北京市东城区一家婚纱店某员工下班,与同事聚餐后,再乘电动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家属要求婚纱店承担工伤责任,婚纱店则认为,同事聚餐不是在工作,下班都超过两个小时了,谈何工伤责任?
该案从北京区市两级人社部门,一直到法院审理,都支持家属诉求。依据正是最高法的解释——下班回家路中的私人就餐,不影响“下班途中”之认定。出了交通事故,公司得兜着。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后,全国有了多起“下班路上受工伤”争议事件。有的路上买菜受伤,有的去银行取款出事,有的接送孩子出意外,都被认为“下班途中受工伤”。
2021年,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更将情形推到极端。一位公司员工下班回家,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再步行至小区对面超市取包裹,返回时横穿马路,遭遇车祸受伤。这也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的理由是:还未进家门,这是客观事实;到对面超市取快递,符合正常需求。小区内取快递受伤认定为工伤,因此符合规定。
这种温情脉脉的法律,受到广大上班族欢迎。但它突破常识,不仅破坏“工伤”含义,也挑战了民事法律的平等准则。
公司与员工是主体平等的民事关系,法律偏向保护员工,漠视公司权益,造成的后果恰恰是:职场变得逼仄,员工更为弱势。
公司一定想方设法防范风险,规避责任。下班后催促员工早回家,要求在工作群打卡。哪怕员工没有回家,只要打了卡,这就成了已回家的证据,公司以此来免责。
工作期间,很多公司禁止员工外出大楼园区,就是为了减少意外发生。与工作无关的作风问题和私人矛盾,事无巨细,公司都很关心,甚至可以据此开除。
公司承担更多责任,员工失去的越多。
这种情形类似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许多年以前,当我还在读小学中学时,学生日常玩耍发生矛盾或伤害,家长倾向找对方解决,老师最多起到协调作用。
当时的人们很少想到,课间追跑打闹带来的小问题,老师负有全部“管理”责任,乃至需要被首先责问。随着时代进步与法律完善,这套观念落伍,新的观念潮流是:既然孩子上学,校方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小到磕碰摔倒大到矛盾冲突,很少人讨论学生和家长责任——哪怕十多岁的中学生,也有很大豁免权。老师和学校负有绝对和大多数责任。
这也难怪,当代学校管理学生的方法是:课间保持安静,能坐着就别跑。我的孩子从小学一年级起,就接受这样的规矩:下课不能追跑打闹,除了做操和如厕,其他时间待在教室。
老师的说法是:课间休息,保持体力,为上课做好准备。不顾儿童成长规律的管理风格,居然是为了学生好,听起来是不是很荒谬?
很多人觉得,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是要兜底全部责任。但这是有代价的,不同的责任模式,对应不同管理风格。
我小时候读书时,下课后可以到操场打球、做游戏,甚至到小卖铺买零食。相比当代学校监狱式的管理作风,我还是觉得,当年的自由空气太珍贵了。
再回来谈职场。当代社会的管理模式,也有一种“强化单位管理,瓦解个人责任”的倾向。
法律解决劳资矛盾时,公司实际处于弱势,员工受到更多保护。这种法律倾向不是没有代价。公司深度干预,职场压抑沉闷,这些都是个人责任拱手相让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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